【广州刑事律师】
以签订抵押合同为名向他人借款,到账后伪造相关材料解除抵押并处分抵押的,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陈某某为向他人借款,以自己名下的汽车为抵押,与好友隋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陈某某在获得上述借款30万元后,通过伪造相关抵押材料的方式,虚构自己已经履行还款义务,非法解除抵押登记,并将上述车辆出卖给他人。事后,隋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陈某某仅向隋某某归还1万元。
2019年9月,隋某某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陈某某此前曾多次以签订抵押合同为名,在取得借款后,伪造还款材料以解除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物处分给他人,之后在债权人的不断催促下,陈某某仍不予还款或部分清偿钱款。
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获取他人借款后,通过非法伪造相关材料,免除抵押责任,并将抵押标的物出卖给他人的,并且在借款到期后仅归还少部分钱款的,其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被告人陈某某在获得借款后,伪造材料解除抵押登记,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依法构成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关系,两者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产生该目的以逃避债务履行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上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其次,要结合具体情况,行为前、中、后的具体情节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通过实施伪造清偿资料,解除抵押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对取得的借款拒不返还或部分的,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计算。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人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因签订该合同而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与其订立的合同具有密切关系。在犯罪数额的认定,若实际取得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致,则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为犯罪数额。若实际取得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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