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借款人依靠打工维持生活,借款到期后无力归还,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钟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向两人共同的朋友陈某某借款20万元,并向陈某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该借款于2018年7月到期。
借款到期后,钟某某与何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钟、何两人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根据借条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依法判决钟、何两人承担还款责任。
随后,陈某某持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钟、何两人以为他人打工维持生活,收入微薄,两人无共有不动产等财产利益。但是钟某某与其父亲钟某1共有一处房屋,法院遂裁定将该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并多次传唤钟某某与其父亲钟某1到庭配合执行。钟某某与何某某对法院的传唤拒不理会,前往其他省市打工。
2019年10月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作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两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是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两人均在外地打工维持生活,收入较低,两人名下无共同可供执行的财产,两人在归案后已经向债权人陈某某归还部分借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意思,因而对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定罪免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单纯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不构成本罪,还需要满足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两人虽收入微薄,但是在钟某某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其仍不配合法院执行,长期拖延钱款,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损害社会交易秩序的正当信赖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的现实情况,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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