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受他人指使帮助其运输毒品的,能否直接以查获的毒品对其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从外省市回到家乡过年,期间认识了魏某某。魏某某知道赵某某会开车后让其帮助自己运送一批货物,并答应给赵某某3000元作为汽油费,赵某某答应。
2019年4月,赵某某按照魏某某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到魏某某及其携带的物品后,开车经过某一路口时遇到警方检查,魏某某立即让赵某某停车,自己随即下车逃跑。警方从赵某某车上搜出毒品,并对赵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6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晓魏某某让其系携带的物品属于毒品,也并未从中谋利,只是由于自己收入低想着能多挣一笔钱才答应帮助魏某某的,没有犯罪的故意。
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魏某某本身系吸毒人员,根据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其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系用于对外销售,并要求赵某某开车带其至与其他吸毒人员约定的交易地点,并在前往交易地点的途中被抓获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涉案毒品确系从赵某某处购得,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魏某某的请求时,对运输物品系毒品、魏某某系吸毒人员存在明知,其与魏某某间也没有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的意思联络,被告人赵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但是其并无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犯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嫌疑人处查获毒品的,应当结合嫌疑人具体的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毒品犯罪。
就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并非毒品的代购人员,对于被告人魏某某系吸毒人员、运输物品系毒品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主观上并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的故意,其行为因欠缺有责任性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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