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介绍他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的,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孟某某在同学聚会中认识了时任当地某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另案处理)。
随后,孟某某了解到自己的同事魏某某为处理违章想要办一张假的驾驶证,于是孟某某便带魏某某前去找何某某寻求帮助。何某某在知晓两人来意后并未直接拒绝魏某某的请托,而是以自己当时任务多、工作忙为由未向两人明确承诺可以帮助其制作伪造的驾驶证。魏某某将制作驾驶证需要的身份信息以及费用留给孟某某,由孟某某转交给何某某。
一周后,何某某通知孟某某来取驾驶证,孟某某将该证件交给魏某某。
随后,魏某某持该证件处理违章时被交警发现该驾驶证系伪造。
2019年4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某、孟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向法院起诉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在被告人孟某某的介绍下,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伪造驾驶证,并向他人支付报酬的,其行为依法构成伪造、买卖买卖身份证罪。
被告人孟某某在伪造身份证件行为中起到居间介绍、帮助实施伪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的,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帮助犯。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进行了独立规定。其中伪造行为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件,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只要未按照法定权限制作合法的证件的行为,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
买卖包括买入或者卖出,即包括买入他人真实身份证件与卖出自己或者他人的真实身份证件的行为,也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
本案中,魏某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请托其为自己伪造身份证件的,并出资购买的,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孟某某为魏某某提供居间介绍,领取证件帮助的,符合帮助犯的行为特征,与魏某某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共同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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