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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入户进行盗窃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间接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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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5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5日22:17: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入户进行盗窃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间接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97月,同住在QC公寓中的多民住户均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被盗,通过观看公寓中的视频录像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昨夜偷偷潜入QC公寓,并在公寓走廊中来回张望。因公寓摄像头有死角,无法拍摄到该名男子是否进入住户家中。但是部分QC公寓住户表示,自己当晚听到防盗门被突然打开,见到该名男子出现在自己家中,并且该男子见到自己后立即离开,并称走错了。” 

公安机关经过比对锁定嫌疑人为楚某某,并传讯其到案接受讯问。在审讯中,嫌疑人楚某某拒不承认其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称自己进入QC公寓是为了找女朋友,但是其无法提供女朋友的联系方式以及准确住址。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楚某某虽然辩称自己误将他人房间当成自己女朋友的房间,但是其无法提供自己女朋友的联系方式以及家庭住址,并且经多名证人指证,当晚均发现被告人楚某某擅自利用工具打开房门,其行为反常,不合逻辑。并且被告人楚某某进入QC公寓的时间与多名被害人丢失财物的时间一致,从视频资料中也可看出被告人楚某某行踪不定,反复多次在楼道内出现。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的,属于入户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

 

屏幕快照 2019-12-15 下午10.21.34.png


律师分析

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而在本案中,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楚某某系入户盗窃人的情况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

第三,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本案中,在缺乏证明被告人楚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直接证据下,就本案所掌握的间接证据:从被告人楚某某出现在QC公寓的时间与财物失窃的时间存在一致、其利用工具擅自打开多户住户大门、被告人楚某某无法说明其行为的正当性等,诸多证据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可以得出被告人楚某某系入户盗窃人的结论,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因而法院认定被告人楚某某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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