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毒品成分极低而不认定其为毒品,是否可作为裁判依据?

分享到:
点击次数:146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21:1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毒品成分极低而不认定其为毒品,是否可作为裁判依据?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魏某某系夫妻,两人发现当地农民种植的作物麻子中含有毒品成分,于是在他人的指点下,购进多台制毒设备,并雇佣当地村民从事毒品的生产制造。当地村民秦某1、何某1在发现陈某某与魏某某加工麻子的方法不同于他人后,明确认识到陈某某、魏某某两人从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仍帮助陈某某和魏某某从事制造毒品的行为。

20199月,因被村民举报,陈某某与魏某某的制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制造的毒品被依法没收。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秦某1及何某1涉嫌制造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和魏某某辩称,根据A省政府出台的文件,对于毒品成分低于5%的,不认定为毒品。从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可知,两人制造出的含毒物质,其毒品含量为4%左右,不足5%,不应当认定为毒品,两人所制造的物质不是毒品,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的认定不以纯度折算。A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毒品认定的文件属于政府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规定内容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从事制造毒品的行为。被告人秦某1、何某1在发现作物加工方式与常规情况不同后,明知陈某某与魏某某系从事制造毒品的行为但仍予以帮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屏幕快照 2019-12-23 下午9.20.33.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时,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只依据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查获的物质中毒品含量较低,但是其仍属于毒品,被告人陈某某与魏某某的制造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尽管毒品纯度不作为量刑的依据,但是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纯度较低的,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因素予以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犯罪审判武汉会议纪要》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