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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过程中引发火灾,应当认定为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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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86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8日23:02: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盗窃过程中引发火灾,应当认定为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基本案情                

         20198月,陈某某凌晨偷偷潜入某小区,以点燃电动车电线搭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从而将车辆盗走。陈某某在利用打火机点燃电线时不慎导致电动车起火,火势蔓延迅速,陈某某担心自己盗窃车辆的行踪被发觉,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火势不断扩大,导致停车场内多辆电动车、自行车被烧毁,停车场周围的基础设施损毁严重,一层住户朱某某等人被严重烧伤。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应当认定为未遂。同时其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放火的故意,点燃电动车电线是为了盗窃车辆而采取的手段行为,最终导致火势蔓延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并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而应当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实施盗窃电动车行为的,依法构成盗窃罪。由于其点燃电动车电线后发生严重火灾导致被告人陈某某对盗窃的目的车辆未能得手,因此其行为属于盗窃罪未遂。

其次,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点燃电动车导致火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火罪还是失火罪,法院认为,根据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某点火后,发现火势不断蔓延的同时在能及时灭火的情况下,未实施报警、救火行为,放任火灾逐步扩大。其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导致火灾事故后,因担心盗窃行为暴露而对火灾的发生听之任之的,火灾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予被告人陈某某的意志相冲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放火罪,应当与盗窃罪一同数罪并罚。

 

屏幕快照 2020-01-08 下午11.03.0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在故意犯罪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有两种形态,分别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引发火灾的情况下,未履行救火报警的义务,反而仍由火势蔓延,对火灾造成的危害结果予以放任的,体现了对火灾事故心理上接受,并且认可结果发生的状态,符合间接故意的心态,应当以放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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