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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在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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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21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9日22:32: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一人公司在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妻子赵某某合伙开设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87月其办理公司性质的变更,赵某某将其名下股权依法转让给何某某,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何某某多次将公司钱款用于购买房产、装修和个人消费。20198月,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多位债权人资金。经调查,多名债权人发现何某某在担任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多次挪用公司财产为个人使用的,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91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涉案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从该公司财物账簿中可以反映出该公司账簿与何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间存在多笔钱款进出,且何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何某某曾多次利用该账户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进出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间存在混同。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并未从公司取得过分红,其使用公司钱款为个人消费使用的同时,也将个人账户钱款交由公司使用。而被告人何某某在使用公司钱款时,公司经营尚未出现经营困难,无法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未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应当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屏幕快照 2020-01-09 下午10.33.23.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公司财产混同与职务侵占并不具有必然关联。公司与个人财产无法明确区分的,可能造成财产混同,但是成立职务侵占需要判断行为人在挪用公司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在公司正常经营的过程中,在财产混同的状态下将公司财产为个人消费使用的,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不构成刑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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