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快递方式寄送毒品,购毒人员明知毒品已经送到但是未实际领取,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其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贩毒人康某某,并向其订购了一批毒品,双方约定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
2019年8月,陈某某收到快递消息称将陈某某网购的商品放在快递柜中,随后陈某某向康某某电话确认,明确该网购商品即是所购毒品后,陈某某并未着急取货,而是一直任由该毒品存放在快递柜中。物流公司在清理快递柜商品时发现该包裹内装有毒品后,立即报警,陈某某被依法抓获。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并未没有实际持有毒品,侦查机关指控的毒品是从快递柜中搜查出来的,并未自己持有,因此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是一种状态,不仅仅限于毒品被存放在行为人家中或其他可以被行为人所直接接触到的地方,还包括行为人可间接对毒品进行管领、控制的情况,只要该毒品实际上属于行为人可支配、控制的情况下,即可认定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未将毒品实际领取,但是其对毒品存放在快递柜系明知,并且随时可以将毒品提走。因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涉案毒品具有管领、控制的能力,其购买毒品数量较大,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以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行为人接收毒品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的,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快递邮寄到达后,接收毒品,即可成立持有毒品。因此,当毒品进入快递柜后,行为人已经签收毒品,对快递柜中的毒品具有间接占有的状态,可以随时提取毒品,基于被告人陈某某对快递柜中毒品的支配、控制,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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