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办理船舶签证为要胁,强迫他人缴纳高额签证费,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胡某某于2019年8月在某沿海城市成立AY公司,并雇佣陈某某等五人,在当地码头利用运输船舶在人员、证书等方面存在瑕疵、违反船舶运输货物规定而担心被海事部门查处的心理,以向海事部门举报,并拦截出海渔民,扣押船舶货物运单等证件,使得船舶无法顺利办理签证,迫使往来船舶向其缴纳高额签证费。
随后,胡某某将收取的部分签证费用于向海事部门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疏通人情,向胡某某缴纳过签证费的运输船舶,即使其船只、航员等资格资质存在问题,仍可自行办理签证手续。
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行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当地运输船舶担心自己的船舶存在瑕疵等违规问题而被海事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恐惧心理,以扣留船舶出海证书、举报问题船舶的方式,胁迫运输船舶向其缴纳签证费,获得非法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还将收取的签证费部分支付给海事部门官员,以疏通关系,在办理签证时“放宽条件”,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因此,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被告人胡某某强迫他人缴纳签证费的行为,为何不能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强迫交易罪与敲罪勒索罪两罪在实践中较为近似,区分两者可以通过分析两罪不同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通过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来区分。强迫交易罪的法益保护的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行为人通过强迫交易行为获取了违背市场价格规律的利益。而敲诈勒索最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收取签证费,帮助问题船舶获得海事部门签证的,其行为不属于市场交易的范畴,不属于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法益,而是以非法手段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