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嫌疑人可委托律师、均未为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二审是否应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胡某某与顾某某密谋从境外走私大量毒品,其在跨越国境线时被埋伏在界碑处的公安人员抓获。经过讯问,胡某某与顾某某对两人共谋走私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顾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法院起诉公诉,由于毒品数量巨大,建议适用死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公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罪名及刑罚的指控。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胡某某、顾某某对判决不服,认为量刑畸重,遂提出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顾某某未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也并未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属于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害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性权利。
虽然综合全案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未进行非法取证行为,未对被告人胡某某、顾某某的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被告人在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未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导致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况主要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包括:“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被告人、嫌疑人,其有权利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保证被告人、嫌疑人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从侦查到一审,司法机关均未履行其职责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严重侵害被告人法定权利,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受到保护,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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