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电信业务运营商和分销商实施盗窃的,行为既遂点不同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其与朋友的聊天中得知某科技公司开设的手机话费充值业务后台存在漏洞。刘某某遂通过侵入该公司的管理后台,修改充值话费数额,以低价获得高额话费,并将其存入自己的手机中。
该科技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关闭页面被报警,随后即使通知电信业务运营商关停刘某某手机业务。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虽然侵入计算机后台,修改订单金额与充值数额,但是其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话费,到账的仅仅是虚拟额度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擅自侵入科技公司支付后台,通过修改话费数额的方式以低价获取高额话费充值。被害单位在接受该订单后已经向被告人刘某某中充值部分话费,失去该部分话费的控制权。由于被害单位系电信业务的分销商,并无冻结、回扣话费的权限,因此其只能在发现系统漏洞后及时通知运营商关停刘某某的手机业务。因此不能以被告人刘某某对话费的实际使用作为盗窃罪的既遂状态,应当在被告人刘某某从科技公司处获得高额话费时为盗窃既遂。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的既遂应当以被告人实际占有财物为准。而本案中盗窃的对象是手机话费这一虚拟财产。由于该虚拟财产与实际货币间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在电信业务广泛使用,因此具有货币的属性,非法获取话费的行为可成立盗窃罪。
而本案中较为特殊的是,行为人如果从运营商处非法获得话费的尚未使用的,由于此时运营商可回扣或冻结行为人的手机账户,因此运营商尚未遭受实际损失,行为人属于盗窃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是从分销商处盗窃话费的,分销商并无回扣权限,其在按照订单数额将话费充入被告人刘某某的手机时即失去了对话费的控制权,遭受实际损失。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既遂。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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