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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嫌疑人构成制造毒品罪,是否需要进行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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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38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1日22:46: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认定嫌疑人构成制造毒品罪,是否需要进行侦查实验?

基本案情                

   20198月,岳某某从网上查阅并记录制造毒品的方法后,依据该方法,买来相应的制造工具及制造毒品的原材料,通过化学方法,合成、提炼毒品。并与吸毒人员取得联系,向其出售自己制造的毒品。

201911月,岳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经过侦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公诉人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被告岳某某在侦查中对自己是否从事制毒行为的供述存在反复,并且对制毒流程的供述并不清楚。但是结合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制毒工具以及化学原料,结合被告人岳某某对制毒方法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岳某某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

侦查人员从制毒现场提取出的物质,与被告人岳某某记录的制毒方法中所提到的物质相同。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同时根据吸毒人员供述以及双方的毒品交易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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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制造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基于逃避刑罚的心理,拒绝供述和承认其有过制造毒品的行为,或其无法准确描述制造毒品的方法。那么,此时侦查人员是否应进行侦查实验,其验证被告人供述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实施了制造毒品行为呢?

对此,需要结合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程度来分析,就本案中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制造毒品的仪器、原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等,同时还查获了岳某某记载的制毒方法。虽然在讯问中,岳某某的供述存在反复,但是其供述的制毒的方法与记载的制毒方法相一致,且与从现场查获的制毒物质向吻合。因此,对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的指控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其实施了制毒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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