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多次举办聚会,之后被确诊感染,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长期在A市打工的任某某乘坐火车返回老家。到家后的一周内,任某某多次在家中举办集体性聚会,宴请亲戚好友。期间,任某某居住社区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提醒,告知任某某由于其系疫情发生地返回人员,需要居家隔离,不要举办集体性聚会。但是,任某某仍不听劝阻,执意宴请他人。第二天,任某某出现发热症状,经医院门诊诊断,任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随后的几天内,同任某某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陆续被检查出患有肺炎。
2020年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应居家隔离,不要外出、聚餐等情况下,拒不听从劝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多次在家中举办聚会聚餐,导致多人因与其密切接触而感染病毒,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起病毒传播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分析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甲类传染病传播这一危害后果,客观上对公共安全也造成严重危害,那么为何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携带甲类传染病病毒的人员,因多次举办聚会,造成他人感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有责性不同,即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是不一样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更强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做法妨害传染防控措施但仍予以实施,但是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愿。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行为人以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实施危险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发生时,其是否已经被确诊为病毒感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如果行为人此时并不知晓自己体内已经携带传染病病毒,客观上行为人也无法确诊为疑似患者的,其在举办聚会等集体性活动时,仅具有防害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而无法推知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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