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如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家住A市某小区的楚某某毕业后待业在家,其从2019年年初开始陆续购买仿真警用装备,冒充当地民警多次在网上发布视频、短消息等讯息,以获得点击量。
2020年年初疫情爆发后,楚某某为扩大自己的网络影响力,多次身穿从网上购买的虚假警服,发布伪造的执勤视频,并配以“受疫情影响,A区封路”等文字描述。该视频消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当地交警部门多次接到咨询电话询问“A区封路”的真实性,严重干扰交警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
2020年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从网上购买虚假警服等装备,在疫情期间,冒充当地交警制止病发布虚假的执勤视频,编造虚假防控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导致大量群众产生误解并向当地交警部门咨询,影响交警部门正常的管理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疫情期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均是为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两者应如何进行区分适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罪的解读可知,该罪名中涉及的虚假信息,仅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而行为人在网络上造谣、传谣其他类型信息,例如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两罪虽均可适用依法打击传谣、造谣的违法行为,但是针对的信息类型是不同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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