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部分省份对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量刑?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胡某某为转贷牟利,多次授意好友钟某某等人,以其好友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获取贷款后,胡某某再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所得利益与其好友均分。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对胡某某等人高利转贷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胡某某等人通过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共计56万元。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涉嫌高利转贷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钟某某等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以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为10万元。虽然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省份并未明确规定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故结合本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参考经济发达地区省份对本罪“数额巨大”标准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56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依照“数额巨大”的标准定罪量刑。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利转贷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入罪标准为违法所得10万元。而我国刑法对高利转贷罪规定了两项数额标准,分别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对于部分省份未明确“数额巨大”标准的情况下,应如何对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进行认定呢?结合刑法理论以及本案的裁判思路,刑事法律规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处罚的明确性和处罚的适当性。因此,在发现法律用语含义不清时,应通过合理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而对于高利转贷的犯罪数额标准,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可先通过查询与高利转贷罪同处于刑法分则同一章、同一节的其他条文对犯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关系的规定,在保持刑法条文间相互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若未能检索成功的,则可从保障国民自由与预测可能性、发挥刑法教育、预防、惩戒功能的角度,参照与审判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接近其他省份对“犯罪数额较大”和“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进行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