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领取社保条件发生变化时,行为人隐瞒真相仍领取社保金,构成诈骗罪吗?
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辩护律师,诈骗罪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陈小某系父子关系,2006年陈某某从某钢材生产工厂退休,开始享有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陈某某因病去世,去世后,陈小某未及时到户籍地注销户口、也没有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死亡申报,而是隐瞒陈某某已经死亡的事实,继续从陈某某的社保卡内领取养老金。2019年案发后,陈小某将赃款退回当地社保机关。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小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辩护律师,诈骗罪案例分析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小某与死者陈某某之间系父子关系,在陈某某去世后,陈小某基于亲属关系,依法负有向社保机关申报陈某某死亡事实的义务,但其未进行申报、并隐瞒陈某某已经死亡的事实,利用社保机关的认识错误继续从陈某某的社保卡内支取养老金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不作为行为诈骗社保金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辩护律师,诈骗罪案例分析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死者去世后,其亲属隐瞒死亡事实,继续从死者的社保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原本具有享受某种社会保险金待遇的条件,但条件发生变化后隐瞒该条件变化即不在符合条件的真相,继续领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从而使得行为人由此取得相应财产。
从而,在以本案为代表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需分析行为人隐瞒领取社保条件变化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隐瞒领取社保条件变化的行为属于默示型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虽然表面上不具有诈骗实行行为中“沟通、言语交流”等积极作为行为,但是其实质上属于处于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未履行作为义务、以不作为行为实施诈骗。
具体而言,本案中行为人陈小某在其父去世后,对其父亲去世这一消息具有支配地位,基于该支配地位负有向社保等机关进行信息说明的作为义务。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反而利用社保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不作为行为与普通诈骗犯罪的作为行为具有等值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被告人具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依法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辩护律师,诈骗罪案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