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赌博活动中通过约定手势或暗语操控牌局,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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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周某某从高中毕业后伙同其同村好友段某某等人,共谋通过组织、操控牌局骗取他人财物。7月,周某某物色好被害人后,将其约至某事先安排好的酒店房间内,此时段某某安排好的参与共同赌博的人员已经在此等候。在出牌过程中,段某某等人通过约定的手势、言语等方式暗中操控牌局,骗取被害人财物30余万元。
此后,周某某等人多次利用上述手段,以组织赌博活动为由,操控牌局获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00余万元。
2019年12月,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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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与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组织赌博活动之名,在赌博过程中通过事先约定好的手势、暗语等方式操控牌局,使得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和段某某二人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共谋通过组织、操控赌博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相互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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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被害人参与赌博活动,如何区分赌博输钱与诈骗损失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本身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博戏的行为。因此,赌博获利与否取决于偶然因素,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而本案中属于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并使用欺骗方法获取财物,胜负并不具有偶然性,不符合赌博的特征,相反完全符合诈骗犯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被害人参与赌博活动被骗的钱财是否可要求退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系由于参与赌博行为和遭受诈骗事实双方因素共同导致,由于赌博行为本身也具有违法性,而违法行为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本案中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权要求退赔,应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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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