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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长以提供法律咨询为名,收取咨询费用的,是否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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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21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2日00:2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法庭庭长以提供法律咨询为名,收取咨询费用,是否成立受贿罪?

基本案情                      

2015年陈某某就任某基层法院民三庭庭长、审委会委员。2018年其好友吴某某因与昂藏公司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昂藏公司向其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提交了借款合同及收据。法院受理后,吴某某多次请陈某某吃饭,希望陈某某能在该案件的审理中为其提供帮助。陈某某了解案情后,向吴某某提出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就其与昂藏公司间的抵押合同主张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吴某某知晓后,为了陈某某表示感谢向其提供2万元咨询费用。

判决作出并执行后,吴某某又多次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在了解到陈某某希望购置一台轿车后,吴某某安排其公司人员,购置一台价值30万元的进口轿车,并将其交给陈某某使用。

2019年陈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免职,同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并未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仅是就案件情况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他人解释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未滥用职权,损害司法权威;同时其接受吴某某向其提供的车辆属于借用行为,并未实际获取利益,不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偿向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收取咨询费用,违反工作规定,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第二次收取他人给付财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但是从时间上看,收受财物与其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联续性,同样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的行为。其虽以借用车辆为名进行抗辩,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吴某某购置车辆后无偿将其交付陈某某使用,陈某某已经实际占有车辆利益,不属于正常借用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收取贿赂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属于其工作职责要求,不能利用其职务向他人收取财物,无论该职务行为是否正当,将职务行为与财物价值联系在一起,就会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属于权钱交易。

因此,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可以无偿向他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便私自会见当事人并且接受他人提供的咨询费用,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违反工作规定,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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