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未查获制毒现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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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A村的钱某某与齐某某两人共谋通过贩卖毒品谋取利益,两人通过网络认识了制造毒品的许某某(另案处理)后,决定由钱某某筹措毒资交给齐某某,由齐某某与许某某联系并制造毒品。
2019年年初,齐某某返还A村,将制造的30千克毒品交给钱某某,两人分别进行贩卖。2019年4月钱某某到达约定的毒品交易地点后,完成与他人的交易离开现场时,被埋伏在此处的侦查人员抓获。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钱某某、齐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钱某某辩称,自己仅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毒品来源系由齐某某与他人制造,与自己无关;且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并未查获相应的制造毒品现场,故认定自己构成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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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与齐某某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相互间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意思联络,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毒品来源上,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从钱某某与齐某某两人的通话记录中,表明两人就前往外地许某某处制造毒品具有合意,钱某某知晓并授意齐某某与他人共同制造毒品,并且提供了毒资;同时结合齐某某与许某某的供述,两人在侦查期间供述稳定,供述内容相互印证,且与侦查机关查获的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相一致。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尽管侦查机关尚未能查获制毒现场,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人钱某某参与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其与齐某某共谋通过与他人制造毒品并贩卖,谋取非法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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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本案中,尽管侦查机关尚未能查获制毒现场及制毒材料、工具等实物证据,但是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钱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制毒行为,但是根据其与齐某某、许某某间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钱某某对齐某某制造毒品行为存在明知,并且向其提供毒资帮助其实施制造毒品行为,在制造毒品过程中也曾多次就毒品质量与许某某进行沟通,故可以认定被告人钱某某参与了制造毒品的行为,与齐某某之间形成意思联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制造、贩卖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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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