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购毒者与贩毒者间居间介绍,应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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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顾某某从某贩毒集团处购得一批毒品后,让其好友赵某某代为寻找吸毒人员进行贩卖。赵某某经过多方联系,与多名吸毒人员达成交易意向后,向顾某某告知联系结果。顾某某遂通过赵某某与吸毒人员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交易的时间地点后,顾某某与赵某某一同前往,在交易过程中警方抓获。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定性及量刑不准,自己并未实际控制毒品,也没有从毒品交易中获得利益,仅按照顾某某的指示帮助其寻找毒品买家,其行为属于居间介绍,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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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后,通过好友赵某某与吸毒人员取得联系,有偿向其转让毒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赵某某接受顾某某的指示,帮助其寻找毒品买家,并在参与现场毒品交易,进行议价的,但没有实际控制毒品和经手财物,仅实施了介绍毒品上下甲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与顾某某间具有相互的意思联络和行为分工,属于贩卖毒品犯罪共同犯罪,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全案行为及所处地位、对毒品交易起到的作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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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介绍贩毒与居中贩毒系两类不同行为。居间介绍者仅在毒品交易中起到介绍联络的作用,并未实际控制毒品,并不从毒品交易中牟取利益;而居中贩毒者则对交易毒品具有实际控制,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直接参与交易并从中获利。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贩毒人员顾某某的授意下,帮助其寻找吸毒人员,仅实施了毒品交易上下游间的联络、介绍和沟通的作用,其虽然实际参与毒品交易并进行议价,但是这仅体现为其与顾某某结合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实行行为,并不能认定其从贩毒行为中牟取利益,对交易毒品具有控制,其不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仅根据其行为与顾某某所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间具有因果性、关联性而成立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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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