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发生投资人挤兑时,行为人伪造公司公章向他人借款并提供担保,构成诈骗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孙某某与其好友顾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孟媛公司,孙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人群以不等的利息吸收存款,并向其出具投资款收据等凭证,至案发时共计非法吸收存款8000余万元,尚有5000余万元未归还。
孙某某的儿子孙小某以及顾某某的妻子夏某某作为公司董事,分别参与吸收存款的决策、管理以及存款的调度使用等环节。
2019年8月,因部分存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向债权人清偿,发生挤兑。为安抚债权人情绪,顾某某在未获得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同时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担保借款的返还。
2019年10月,孟媛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孟媛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某、孙小某及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孟媛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不特定公众为对象,向其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间的还本付息的,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某、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小某、夏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被告人顾某某是否成立诈骗罪的问题上,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顾某某在孟媛公司发生挤兑时为清偿公司债务向他人借款,并未隐瞒借款用途;其虽未经公司同意便伪造公司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是其伪造公章的行为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能得出该担保合同无效的结论,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并且除公司提供的担保外,被告人顾某某还以其个人财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不能仅因顾某某以公司名义提供虚假担保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某不成立诈骗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在违法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具有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钱款——行为人由此取得非法利益。在有责性上要满足具有诈骗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从行为人是否采取虚假手段以逃避履行还款义务、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取得借款后是否有逃匿等行为进行认定。
本案中,行为人顾某某在向他人借款时,并未隐瞒借款用途,出借人在对孟媛公司以及顾某某个人财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明知该钱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借的,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钱款;同时以公司名义提供虚假担保与个人提供的真实担保并存,不能当然证明行为人顾某某具有逃避返还债务、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