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核流程存在缺陷,行为人按照该审核流程发放贷款的,是否违规发放贷款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夏某某等人出资成立得利公司,经过一年的经营,该公司因市场行情不佳、亏损严重。夏某某遂伪造货物购销合同及相关发票,编织虚假的得利公司资产负债表,伪造他人财物为得利公司自己购买的货物,并以该货物为抵押向A市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许某某在收到夏某某的贷款申请后,按照银行管理规定,将审核抵押财产及合同真实性的事务交给第三方合作平台,自己则按照规定与得利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谈话,了解得利公司经营现状,并对该公司的缴税情况进行记录。事后在得到第三方合作平台出具的抵押审查报告后,向得利公司发放贷款。
贷款到期后,得利公司未能清偿贷款,银行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发现该抵押物并非得利公司财产,而是他人存放的得利的财产。银行遂就其贷款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违规发放贷款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自己是按照法律规定和银行的贷款审核、发放流程办理得利公司申请贷款事宜,没有违规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得利公司在申请贷款时,被告人许某某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与其他得利公司股东进行谈话,并对得利公司缴纳税、费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根据股东谈话记录,被告人许某某了解到得利公司的借款用途系为归还欠款,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贷新还旧,且从商业交易习惯中,大量公司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交易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对得利公司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了调查了解,符合法律和银行内部规定。
同时,根据银行内部规定,由于银行本身不具有核实抵押物真实性的能力,故将抵押物及抵押合同真实性的审核义务交给第三方合作平台完成,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按照银行规定将审核抵押物权属、价值的义务交给第三方平台后,第三方未能发现存在虚假抵押而出具抵押审核通过的报告的,最终导致许某某审核通过得利公司的贷款申请,被告人许某某本身不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行为,也不具有违规发放贷款的故意,故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位,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却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本案中,行为人许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对得利公司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时,已经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最终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原因在于得利公司提供虚假抵押,而由于银行本身不具有现场核实抵押数量、质量等条件,故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但该第三方平台仍不具有相关检测条件,致使涉案贷款所提供的虚假抵押风险未被发现,而该风险的存在并非系行为人许某某未经审核义务导致,而是银行自身在贷款审核流程上的缺陷导致。
故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违规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