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预先在银行存入一定资金,取得汇票后对变更汇票金额出具给他人,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陈某某在上网时发现有人通过向他人提供虚假的票据谋取高额利益,遂决定也尝试通过此种方式牟利。陈某某将自己全部的积蓄共18万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向其出具面额为8万元的汇票,在取得汇票后,陈某某按照网上所教授的方法,改变汇票金额,将该汇票变造为面额80万元的汇票。
此后,陈某某伪装成投资人,与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货物订购合同,在取得货物后将该票据交付给他人。进出口公司发现该票据金额虚假,银行拒绝承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其存款取得银行汇票后,变造汇票票面金额,在货物交易中,使用其伪造的汇票与他人进行交易,使得他人误以为该票据真实进而做出处分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此非法获得货物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得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后、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获取银行汇票后,对其进行变造,并使用变造的汇票支付货款骗取财物的,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一点是,行为人未达到实施票据诈骗行为的目的,往往可能先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此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与票据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为全面评价行为人行为,一般应择一重罪论处,认定行为人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票据诈骗的手段行为超过刑法分则规定的欺诈方式的,其行为与票据诈骗的目的不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的,则出于对全面评价行为的考虑,一般应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