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为帮助他人索债将债务人车辆私自开走,是否构成盗窃罪?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任某某与赵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该约定赵某某向任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为一年。为担保借款的履行,赵某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任某某,双方签订动产抵押合同。
2019年8月,还款期间届至,赵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汇款为由未按期向任某某清偿借款。任某某的好友朱某某听闻后,为帮助任某某索取债务,遂利用技术手段,私自将赵某某抵押给任某某的车辆开走,并威胁赵某某如果不还款就用车辆抵债。
赵某某得知后,以财产被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辩称,自己将车辆开走是为了帮助自己的朋友任某某索取正当债务,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经车辆所有权人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利用技术手段撬开车门后将车辆开走的,其行为存在不法性。但是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任某某与赵某某间确系存在借款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赵某某确系存在未能及时清偿借款的情况。
故朱某某为帮助任某某索取债务,将其车辆开走后交给任某某而未自己占有,不享有占有利益的,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犯罪。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中实际上涉及到民事纠纷阻却财产犯罪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以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合法债务的,虽然其出发点是解决民事纠纷,但是由于其手段存在不法且侵害他人人身法益,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如果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以侵害他人财产利益的方式索取合法债务的,则可能并不会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这是因为,财产犯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均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行为人与他人间存在合法债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非法手段的目的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无对价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因此不满足盗窃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行为人手段行为存在的不法性应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通过民法规范予以调整,而不宜将事实上不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僵化地套用刑法规范予以解决,如此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