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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公司,事后又将出资款抽回,数罪并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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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陈某某借用其好友胡某某的名义开办了梦回公司,主要从事小额借贷业务;并从亲戚陈某甲处借款100万元用作公司出资。梦回公司成立后,陈某某将出资款抽回,归还陈某甲。同时为获得巨额收益,陈某某明知梦回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亦未经过金融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虚构该公司经营状况极佳,盈利丰厚,并且受到A市领导大力支持,并以投资梦回公司会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多次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吸引公众投资。截止2020年1月,陈某某通过此种方式共计吸收公众投资2000多万元。
2020年5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成立梦回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借贷业务,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当以牵连犯论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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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金融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成立梦回公司从事小额借贷业务。并且虚构公司经营状况,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吸引大规模公众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时,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陈某某在成立梦回公司后,违规将出资款100万元抽回偿还他人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抽逃出资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成立梦回公司的目的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其实施抽逃出资行为,抽逃出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亦无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故被告人陈某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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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借款,出资成立梦回公司后,出资成立公司的钱款即成为梦回公司财产,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出资人不能擅自直接将出资抽回,否则便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抽逃出资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成立梦回公司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虽然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是这不能掩盖其亦实施有抽逃公司出资,数额巨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抽逃出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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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