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蹭吸毒品为目的帮助他人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沈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吸毒人员储某某,并且在储某某的介绍下,沈某某开始尝试吸收毒品。2019年10月,沈某某因毒瘾难耐,便向储某某提出可以帮助储某某代购、代买毒品,但是前提是自己可以从代购、代买的毒品中取得部分供自己吸食。储某某同意,并安排沈某某向贩卖人员赵某某订购毒品。赵某某将安排好的毒品交给沈某某,沈某某从中抽取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余毒品交给储某某。交易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2020年年初,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某辩称:自己仅是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并未向其贩卖,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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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明知储某某系吸毒人员、赵某某系贩毒人员,仍按照其指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为沈某某代购、代买毒品。
同时,被告人沈某某与储某某约定,从代购、代买的毒品中抽取部分供自己吸食,该部分毒品属于代购、代买行为的报酬,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其代购、代买行为获利的,属于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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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故意上存在明显不同,行为人具有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故意的,其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在代购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仅是帮助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并无通过代购行为获利的,则在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若行为人在帮助代购毒品的过程中,利用代购行为获取毒品或其他形式的劳务费作为报酬,则属于有偿向他人转让毒品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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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