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发布会等方式骗取多人钱款,其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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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沈某某伙同好友林某某、廖某某等人从事诈骗行为。三人来到A市某酒店后,印制多份宣传单,并招募当地闲散人员向公众发放,主要目的对象为老年人群体。沈某某则同林某某、廖某某前往当地批发市场,购买大量厨房用品。
一周后,沈某某和林某某、廖某某共同在酒店会议室内举办产品发布会,虚构产品经营等事项,在现场向参会人员宣传,工资向其支付购物金500万元,沈某某等人会为其办理购物卡一张,凭此卡可以在沈某某等人经营的超市内购买商品,并向其赠送厨房用品一套。发布会将连续开三天,第二天大家仍可以参加,但是需要支付30元会员费。
第二天沈某某等人在收取他人支付的钱款后,立即离开会场,逃至外地。多名消费者发现受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和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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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利用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发布会、发放赠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并在自己不存在实际经营产品的情况下,向多名消费者做出虚构宣传,获取消费者信任并收取钱款,在举办发布会过程中趁消费者不备离开现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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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通过召开产品发布会的方式吸引消费者,通过虚假宣传使得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相类似,但是从搜集的证据情况来看,本案中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资金的方式仅是虚构产品经营、举办促销活动等,欺骗公众收取的钱款主要用于消费而非用于货币、股权等资本经营,侵害的法益主要是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而非金融秩序。因而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能全面地评价被告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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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