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将购买的毒品分装后运输至外地,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顾某某与好友林某某商议共同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及包装材料。顾某某从贩毒人员处取到毒品后,交给林某某拆分成不同数量毒品,再次进行包装。隔天,林某某将拆分重新包装的多袋毒品交给顾某某,两人当晚将分装毒品藏到车座、方向盘等处,并驾驶车辆前往外地。在途径高速路口是,被执勤民警拦下,从车辆中搜出毒品若干。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林某某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林某某辩称:两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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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林某某两人共同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及毒品分装材料,在收取毒品后将其分装成数量不同的独立小包装的,属于量的精制,其行为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两人在完成毒品分装后将毒品藏匿在驾驶车辆中,携带毒品前往外地的,造成毒品客观位移,构成运输毒品罪。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林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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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制造毒品罪中的“制造”行为,是否包括“分装毒品”;第二,运输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如何区分。
首先在制造毒品行为的理解上,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不仅包括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加工、配制行为。而分装毒品,是指将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容器。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实际,分装毒品是毒品犯罪人经常实施的一种行为,特别是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行为中,行为人常常将接收到的整装大量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后,便于从事毒品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分装毒品行为,虽然没有改变毒品成分,但是由于其行为多发,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从法条规范内容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制造做广义解释,分装毒品行为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
其次,在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区分上,两种行为均包括“携带”毒品的外观,但是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关联的行为,如果不能查清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制作毒品的故意而携带毒品从A地前往B地的,则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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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