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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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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5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31日22:50: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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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3月,陈某某下班后到某餐馆吃饭并大量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较高,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陈某某当天还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20194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已经因无证驾驶行为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拘留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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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关于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抗辩,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还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提到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无证驾驶行为,但并未对该行为予以刑法评价。而行政处罚折抵刑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评价,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又构成刑事犯罪或作为刑事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在刑罚量刑上,行政处罚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本案中,公诉机关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故不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评价,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行政处罚折抵刑期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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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首选,无证驾驶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社会危险程度不同,无证驾驶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醉酒驾驶行为则具有更高的社会危险性,属于犯罪行为。其次,在法律评价上,无证驾驶行为由于往往伴随醉酒驾驶行为发生,因此在法律评价上,有两种评价方式,其一是将无证驾驶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分开评价,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其二是将无证驾驶行为作为醉酒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评价。最后,如果采用后一种评价方式,无证驾驶行为仅作为危险驾驶罪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附随评价的,则不得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如果无证驾驶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又将该情节作为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将行政处罚期限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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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