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购买制毒物品后将其出卖给贩毒人员用于制造毒品,其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从外地某贩毒集团处购买盐酸羟亚胺——即毒品“料头”。刘某某每次需要购买毒品“料头”时,便联系中间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经由赵某某与该贩毒集团取得联系,两人共同驾车前往交易地点取货。装车运回后,由刘某某处理该毒品“料头”。
刘某某在购买“料头”后,立即联系当地贩毒人员,在2019年间多次将“料头”出卖该贩毒人员周某某用于制毒。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家中查获未出售的部分“料头”并将刘某某刑事拘留。
侦查结束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作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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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从他人处购买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购得制毒物品后,再次联系贩毒人员进行贩卖,并在明知贩毒人员将该物品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卖、提供制毒物品的,其行为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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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明显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一是从他人处购买制毒物品,二是向贩毒人员出售制毒物品。虽然两阶段中涉及的制毒物品均为同一批次,但是刘某某利用该制毒物品侵犯的法益不同,其行为符合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中,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卖。据此,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制毒物品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此后,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向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其行为客观上对他人制造毒品的行为起到帮助,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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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