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在法院裁定作出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胡某某听从他人安排携带三大包毒品从A市前往B市,在经过收费站处被警方拦下,从其驾驶车辆座位下方搜出毒品,并依法对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他人系贩毒人员,而听取其安排,携带毒品从A市运输至B市的,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决作出后,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胡某某的立功证明,以证明在侦查机关胡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如实,构成立功。胡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据此,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有权提出上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出具立功证明的,法院结合相关移送的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过程中供述同案犯还存在制造、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事实的,经公安机关侦查,他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胡某某提供线索真实可信。公安机关根据胡某某提供的线索将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将其缉拿归案。
因此,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立功,法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立功情况,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裁判作出并向被告人送达后,此时裁判尚未生效,判决书存在10日上诉期,裁定书存在5日上诉期。
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的,仍可提出上诉。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对被告人胡某某具有立功情节进行审查认定,公安机关在一审裁判作出后另行出具立功证明的,被告人胡某某有权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