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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成立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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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许某某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认识了贩毒人员林某某。2018年10月,两人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的减刑机会而刑满释放后,由于均未能找到固定工作,许某某与林某某两人商议,通过贩卖毒品挣钱。2019年6月,林某某在网上联系好毒品卖家后,与许某某一并前往交易地点获取毒品。在交易完成,携带毒品返回时,被警方发现,将携带毒品查获。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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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为获取毒品进行贩卖,先由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好毒品卖家、确认交易场所后,两人共同驾车前往交易地点,交易完成后携带毒品返还的,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林某某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许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查明,林某某和许某某均曾因从事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且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因从事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时间上看符合累犯的规定。但是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因此,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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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我国刑法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包括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和许某某两人刑法执行完毕后的5年再次从事犯罪行为,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虽然符合一般累犯的时间认定条件,但是由于在前罪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故不认定为累犯,不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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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