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经营棋牌室并收取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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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A市租用了一间门面房,购置了几张麻将桌、棋牌桌以及相关物品设施,开始经营棋牌室。该棋牌室的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向每桌客人提供筹码后,客人每赢一次,需要向其支付1至5元不等的费用。第二种是按小时收费,不论客人是否赢钱,每桌收费标准固定。棋牌室设立后,胡某某取得经营执照,并每日通过微信群的方式吸引不同顾客来店消费。
2019年年底,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关于赌博的禁止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工具,并据此获得非法收益的,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自己并未鼓励顾客赌博,且开设棋牌室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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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开始棋牌室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前来消费的人员大部分属于居住在附近有固定职业的人员,且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其在棋牌室并未进行高额赌注赌博,仅以少量财物下注。胡某某作为经营者,虽然向在棋牌室打牌的顾客收取费用,但是该收费标准较低,且基于对棋牌室进行运营管理的需要,与赌资大小无关,收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属于正常经营棋牌室的行为。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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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开设赌场主要是指经营赌场的行为,即开设、经营供他人从事赌博行为的场所。而刑法规范下的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对于一般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经营行为,并不构成赌博罪。本案中,胡某某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棋牌室经营。
在经营活动中少量收取费用以负担营业成本的,并非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在棋牌室进行娱乐活动的参与人员并非赌博人员,故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亦不构成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不存在犯罪行为,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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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