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曾犯数罪,其中包括毒品犯罪,后又因毒品犯罪被提起公诉,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吗?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2019年年初释放。事后,陈某某在其居住的乡村附近从事贩卖的毒品行为,通过网络和吸毒人员口口相传的方式联系毒品买家,多次向他人贩卖。2019年10月,林某某与孟某某两人与陈某某取得联系,从陈某某处购买毒品并返回居住地后,多次与多名吸毒人员在家中吸食毒品。随后,其吸食毒品的行为被侦查机关依法抓获。在侦查过程中,林某某与孟某某交代其从陈某某处购买毒品,侦查机关据此将陈某某一并抓获。2019年年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某和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犯制造毒品罪、交通肇事罪被被判处刑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和孟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从贩毒人员陈某某处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运输至其居住地,向其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与孟某某两人在贩卖过程中,还在其家中与多名吸毒人员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依法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和孟某某在侦查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毒品交易上游卖家线索,经查证如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贩陈某某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立功。对被告人林某某和孟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结合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成立毒品犯罪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被判处刑罚又从事毒品犯罪的,属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本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特殊规定,与成立一般累犯相比,本法条对前后罪罪名做特殊规定,但对前后罪间隔时间不要求5年以内。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因涉嫌毒品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但是只要其此前曾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罪的,又再次从事毒品犯罪行为,即成立毒品再犯。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毒品犯罪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