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贺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604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6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64年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2018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2016年9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在无名士多店内,帮助“上家”利用“某六合彩”开奖号码进行竞猜赌博,接受多人通过现金或微信方式投注。
2018年6月14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及两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720元、用于接受投注的VIVO手机1台、投注单据15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贺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投注单据,手机微信记录截图,手机相册照片截图及制作说明书,商铺租赁合同,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贺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贺某某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720元及作案工具VIVO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
人民陪审员 冯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