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卜某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402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4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7日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卜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多次购进0#柴油,然后安排其聘请的司机邹某(已判决)和不定期聘请的押车员叶某(另案处理),到梅州城区高速路口接装载有0#柴油的牌号为粤M*****重型罐式货车,并将柴油以每升人民币3.2-4.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梅江区、梅县区的一些工地、汽修厂、轮胎店、货车司机,共计销售得款人民币1906978元。
2016年9月20日,梅江区经信、某、公安、交通和安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在梅江区城北高速路口查获邹某接到的粤M*****重型罐式货车,并查获0#柴油14.16吨。经鉴定,该柴油十六烷值不符合GB某-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价值人民币91261.2元。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周某波(另案处理)多次向被告人卜某购买0#车用柴油。2016年9月9日,梅江区经信局、公安、交通、消防和城北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对江北八一大道老面粉厂进行突击检查时,查获周某波利用粤B*****号非法改装车向钟某粤M*****号货车销售约55升柴油,合计收费205元,现场查获涉案车辆粤B*****内装载有2145公斤柴油。经鉴定,该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某-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价值人民币14146.28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对其判处无罪。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不知道涉案柴油是危险化学品,更不知道运输或买卖柴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通常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在2015年之前,目录中没有柴油。虽然在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新增了柴油,但要求闭杯闪点≤60℃。涉案柴油闭杯闪点是80℃,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不能将涉案柴油认定为危险化学品。3.被告人倒卖柴油属于违法行为,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卜某进行了某行政处罚,对其买卖涉案柴油的行为罚款91261元,且该罚款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进行二次处罚。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卜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多次购进0#柴油,然后安排其聘请的司机邹某(已判决)和不定期聘请的押车员叶某(另案处理),到梅州城区高速路口接装载有0#柴油的牌号为粤M*****重型罐式货车,并将柴油以每升人民币3.2-4.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梅江区、梅县区的一些工地、汽修厂、轮胎店、货车司机,共计销售得款人民币1906978元。
2016年9月20日,梅江区经信、某、公安、交通和安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在梅江区城北高速路口查获邹某接到的粤M*****重型罐式货车,并查获0#柴油14.16吨。经鉴定,该柴油十六烷值不符合GB某-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价值人民币91261.2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周某波(另案处理)多次向被告人卜某购买0#车用柴油。2016年9月9日,梅江区经信局、公安、交通、消防和城北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对江北八一大道老面粉厂进行突击检查时,查获周某波利用粤B*****号非法改装车向钟某粤M*****号货车销售约55升柴油,合计收费205元,现场查获涉案车辆粤B*****内装载有2145公斤柴油。经鉴定,该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某-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价值人民币14146.28元。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开庭出示、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书、正面照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
2.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卜某、叶某是完全刑事责任人。
3.抓获经过:2019年6月13日叶某到梅江分局投案。2019年10月8日,卜某到梅江分局投案。
4.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5.营业执照、机动车挂靠经营合同书:证实2015年4月16日,叶某与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将粤M*****号车挂靠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车队,以及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具有柴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查扣情况说明、现场查扣情况照片以及现场笔录、抽样取证记录表:证实2016年9月20日11时,梅州市梅江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天汕高速城北出口执勤时拦截无押运员、无法提供油品来源的粤M*****号重型油罐车,并从该车抽取2瓶(每瓶2升)柴油,1瓶送检、1瓶备检。
7.扣押清单:梅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从邹某处扣押粤M*****号重型罐式车(总重21450kg含罐内液体)及机动车行驶证。
8.梅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情况通报函、随案移送清单、现场笔录等: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区经信局、公安、交通、消防和城北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对江北八一大道老面粉厂进行突击检查时,查获周某波利用粤B*****号非法改装车向钟某粤M*****号车销售约55升柴油,合计收费205元,现场由区交通运输局进行查扣涉案车辆粤B*****并于2016年10月11日移交梅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9.梅州市梅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说明、梅州市梅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说明:证实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梅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和卜某、叶某、邹某、周某波在梅江区辖区范围内未申请办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
10.随案移送清单、电子汽车衡计量单:2016年12月22日,梅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从粤M*****号油罐车抽取不合格柴油14160kg,从粤B*****号厢式货车抽取不合格柴油2145kg移交梅州市某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
1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清单:公安机关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处调取了叶某卡号为621*************936账户明细单。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清单:公安机关从梅县***镇银行股份公司华南支行处调取了叶某卡号为621*************236账户对账单。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清单:公安机关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处调取了叶某卡号为621*************279账户明细单及开户资料。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清单:公安机关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处调取了叶某卡号为621*************989账户明细单。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清单:公安机关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处调取了叶某卡号为622*************775账户明细单。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清单:公安机关从中梅州市梅江区**信用合作联社处调取了叶某卡号为621*************304账户明细单。
17.国家发改委2016年34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环保部、工信部2016年第4号《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证实东部11省市包括广东省在内,自2016年4月1日使用国V标准柴油。
18.中国石化梅州分公司证明:我司办理提油卡需客户提供购油单位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提油卡。经我司核查,无卜某、邹某、叶某、周某波等人办理提油卡的信息,也无粤M*****、粤M*****、粤B*****车提油资料。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的证言内容:2016年6月左右,我与卜某离婚,2015年期间,卜某叫我到各商业银行亲自办理了六张卡(某银行:621*************936、某银行:621*************279、某银行:622*************775、邮政:621*************989、某卡621*************304、村镇银行:621*************236),平时我的手机(137*****752)都能收到银行发来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但我没有去查看,有无大额的资金往来我不清楚,这些账户平时由卜某使用,跟我有资金往来的只有黄某、张某、郑某珍(黄某、张某是通过银行转账还钱给我,而郑某珍是向我借钱),其余账户往来的人我都不认识,也不清楚怎么回事,应该是与卜某有经济往来。我办好卡后都是直接拿给卜某使用,没有再动过账户。我不认识邹某、认识叶某,但不清楚他从事什么工作。卜某名下有一辆粤M*****的皮卡车,其他我不清楚。
2.证人薛某的证言内容:因我要贷款买车,需做银行流水,卜老板拿现金给我,我再转账到卜老板指定的账户上,还有卜老板会向我经营的轮胎店购买轮胎及补胎,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3.证人邓某的证言内容:2016年3月至9月期间向卜老板(经辨认为卜某)购买柴油,每次大约500升(用于经营运输货车粤M*****和粤M*****),一个月大约加6次,一个月大约3000升,共计14000升左右,每升价格3.45-3.6元不等,大约向卜老板购买了5万元0#车用柴油,都是拿现金直接给邹司机(经辨认为邹某),每次购买都是直接打电话给卜老板(138*****788)由邹司机送过来。
4.证人范某晓的证言内容:2015年12月开始向卜老板购买柴油,每次每辆车加油量约是300升,每升3.23-3.7元不等,加油地点在梅江区月梅205国道边。由我名下某银行622*************762、某银行62284814********279分别转账到叶某的某银行621*************936、某银行622*************775卡内。共计向卜老板支付了659050元,购买约19万升0#车用柴油。每次购买都是直接打电话给卜老板(138*****788)由邹司机送过来。
5.证人管某的证言内容:2016年9月份,我向邹某购买了两次0#车用柴油,每次约购买1000升,每升3.4元,每次约3400元共6800元,用现金支付,用于我名下的四辆中型货车运输。每次都是我打电话给邹某,邹某就开油罐车到梅县电厂后门的希望汽修场给我。
6.证人廖某芳的证言内容:2016年1月至4月我向卜某购买0#车用柴油,通过我本人某银行账户622*************813到卜某指定的叶某某银行账户622*************775。其中2016年4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转账11笔共251146元。卜某有二个司机负责送货,主要到送到我经营的梅县嘉怡建材经营部用油桶装着。
7.证人张某华的证言内容:2015年12月至6月期间,我向卜某购买了0#车用柴油,由我的侄子负责跟卜某的司机交接的,通过我本人某银行622********063667112账户转账9笔共269463元0#车用柴油到指定的某银行(叶某)622*************775账户。6月份以后因卜某的柴油质量不行,我便没有再向其购买。
8.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张某华是我的姑丈,在2016年至2019年底跟着姑丈负责货车管理等。好像有8辆货车,主要是在粤东范围运输水泥、石头等建筑材料。张某华会叫人送0#车用柴油过来,并叫我过去现场看看,我去到现场后,我看到有一年轻男子(年龄30岁左右,讲客家口音)开车油罐车过来,哪辆货车没有0#车用柴油,我就会安排他加,加完油对方就开车走了,加了多少升0#车用柴油我就会报给张某华。对方卖的0#车用柴油在使用过程中货车会死火、唆风,供油不上,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是使用的0#车用柴油有杂质,不纯净,之后也没有跟对方买了。在2016年期间,好像下半年开始货车的发动机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后发现是柴油的问题后就没有跟对方购买过了。
9.证人饶某的证言内容:2015年年底,我以抵扣修车费3600元的方式向邹某购买了750升柴油,过了两个月,邹某又开了一辆货车到汽修场修车,这次用4000元修车费抵对了800升的柴油费用。
10.证人郑某珍的证言内容:我向卜老板购买0#车用柴油付款都是转账,2016年2月6日、3月19日购买了28900元、64950元,合计93400元,大约是2.6万升柴油,将钱由我名下的某银行621*************714分别转账到叶某的某账户621*************279内。2月7日,我通过某账户转账到叶某某银行账户33080,是叶某向我借的钱。
11.证人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内容:2009年、2015年4月16日,卜某分别将粤M*****号小货车、粤M*****号油罐车挂靠到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其中粤M*****号车的挂靠合同书是叶某和公司签订的。我公司申领了运输危化品许可证,可以运输车用柴油和车用汽车,但没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卜某、叶某也办理了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证。
12.证人丘某垚的证言内容:2016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我每次向卜某购买4000升左右0#车用柴油,每升3.6元,我将购买柴油款9笔133730元转账到卜某指定的某银行621*************279叶某的账户。需要购买柴油就电话联系卜某,然后卜某叫人送到蕉岭县文福镇我的大货车司机那里,具体是谁送的我不清楚。
13.证人钟某的证言内容:2016年8月左右开始向周某波购买0#车用柴油,每次购买50升左右,每次200元,购买了5、6次,合计费用1200元,都是支付现金。2016年9月9日下午,我向周某波购买55升0#车用柴油费用205元时被梅州市某局梅江分局、消防、公安等当场查获。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12月左右,因想赚点钱,而梅城附近也有不少私卖0#车用柴油的,所以我就从二手车行购买了一部油罐车,花费15万元左右,于是我将油罐车(车牌号码粤M*****)挂靠在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因为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才有危险品运输资质,每个月支付250元挂靠费,油罐车实际所有人是我。后我联系到卖0#车用柴油的老板,分别在梅县区城西高速出口、梅南镇、梅江区城北镇中村购买到0#车用柴油,招聘邹某(工资每个月4000元-5000元。2020年4月26日供述,承认招聘叶某负责送油去卖)为司机送油到工地去卖,直到2016年9月20日,邹某开着粤M*****的油罐车载着柴油从梅南镇上高速,到城北下高速后被梅州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获,后听到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是我就藏了起来,直到近期,我听朋友说我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网上追逃,后我想藏着也不是办法,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销售的柴油一部分是联系潮汕地方的卖家,他们会将0#车用柴油送到梅南镇高速路口附近,我就会开着粤M*****油罐车在高速路口附近接驳过来。一部分是从梅县******口附近的加油站(中石化)直接购买。还有一部分从城北镇中村油库购买。都是现金支付,具体每吨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好像是4000-5000元。因我的手机没有使用了,所以以上联系买油的人的电话号码都没有。
我记不清楚以多少钱把柴油卖出去,每升赚5分钱左右,反正比市场价格低1块多。主要是卖给工地、修理厂,但具体是什么工地、修理厂记不清楚。我从来都没有联系工地、修理厂的客户(2020年4月26日供述:一部分是需要购买0#车用柴油的老板直接联系我,然后我叫邹某、叶某送0#车用柴油过去,一部分是购油的老板直接联系邹某送柴油过去),都是邹某负责开车、联系客户、收取油款,以多少钱卖出、卖给谁,邹某就会打电话给我,我同意了邹某才会卖出去的,客户会与司机直接现金结算,交给司机,然后司机转交给我,我没有开具相关的收据给客户【2019年10月9日、2020年4月26日供述:我拿了前妻叶某的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等,我没有告知叶某是拿来做0#车用柴油生意的,后来我们离婚了,我也没有将相关银行卡拿回给叶某,自己一直用来周转。我通过短信将银行卡号发送给邹某,邹某将0#车用柴油卖给客户后就会将银行卡号出示给对方,让对方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因为不是很放心邹某,所以基本上是转账的,我没有具体统计过我卖了多少0#柴油,以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为准(卜某称因为事情过去几年了,加上记忆不好,所以与前面供述不一致)】。
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20日,我也记不清楚总共卖了多少柴油,也没有相关具体的账本,没有算过获利多少,每升利润大概5分,加上要发邹某、叶某的工资,所以基本没有利润。我没有经营合法的加油站,也没有取得相关的营业许可证等证照。我之前使用的联系电话是138*****788,在2016年9月20日之后就没有使用了。因为我的司机邹某被抓了,我怕公安机关打电话给我,所以我就没有使用了。
叶某是我前妻叶某的哥哥的儿子,叶某没有参与卖0#柴油,我也没有联系过叶某帮我卖0#车用柴油。(2019年10月9日、2020年4月26日供述:因为不是很放心邹某,所以我也叫叶某与邹某一起出车。邹某是我聘请的专职司机,负责驾驶油罐车、联系客户、收款;叶某是临时聘请的,有空会随车,有时候也开下油罐车,主要监督邹某。叶某出车就给三五百元,邹某的就是固定工资)
叶某名下的中国某银行621*************936(日期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中国某银行卡621*************279(日期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9月25日)、中国某银622*************775(日期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9月24日)等是我拿叶某银行账户用来接受购买0#车用柴油转账的账户。其中廖某芳、张某华、周某波、郑某珍等人的转账大部分是购买0#车用柴油的油款。具体情况如下:
廖某芳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转账至中国某银行622*************775内,11笔合计251146元是购买0#车用柴油的油款;张某华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转账至中国某银行622*************775内,9笔合计269463元是购买0#车用柴油的油款;周某波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9月4日期间使用银行转账至中国某银行622*************775内,28笔合计296917元是购买0#车用柴油的油款;郑某珍从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使用银行转账至中国某银行622*************775内,2笔合计93400元是购买0#车用柴油的油款。
我不认识管某,应该是管某直接联系邹某购买0#柴油,然后再将6800元现金交给我。我不认识范某晓,但是这些转账应该是范晓红购买0#柴油,并将购油款转账至叶某中国某银行621*************936、中国某银行622*************775内,经统计,范某晓转账的金额有659050元。我不认识丘某垚,但是这些转账应该是丘某垚购买0#柴油的,并将购油款转账至叶某中国某银行卡621*************279,共有9笔合计金额132730元是购买油款。邓春芳是邹某介绍的客户,我也同意卖给他的,后叫邹某送过去的,然后再将现金交给我。
我向潮汕老板买油用现金支付,不清楚对方情况,向城北中村油库、梅县某油站买油是通过社会上有贩卖提油卡的人买过来的提油卡。叶某有空的时候会帮我运油,多少次忘记了,一般出车后会给几百元,一共给了四、五千元。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四、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叶某的陈述内容:2016年初,因我没有固定工作,基本在梅县********队家中带小孩,于是卜某老板(曾经是我姑姑叶某的丈夫,后来在2014年左右与叶某离婚了)要我帮他去送柴油,于是从2016年1月-2016年9月下旬期间我就一直帮卜某老板送柴油。我主要是跟司机邹某一起,由司机邹某驾驶粤M*****的油罐车送柴油到工地。我每个月大约帮卜某老板去送二、三次柴油,然后卜某老板不定期会给我三五百元的补助。后来,在2016年9月下旬的时候卜某告诉我说司机邹某在卖柴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于是我就到处躲藏,现觉得事情总要解决的,所以今天到公安机关投案。
我不知道卜某卖的柴油是哪里来,主要是存放在梅南镇老国道旁边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主要是负责和司机邹某一起去送柴油,帮忙押运和监督司机邹某,联系客户和收取货款由邹某负责,我也会帮邹某开油罐车,每次运送的都是柴油,油罐车车牌号码是粤M*****。一般送柴油是晚上6、7点,我记得有送到原梅州市面粉厂的周老板、程江镇周塘村一个汽修厂、梅江区长沙镇的大货车、梅江区万达广场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卖柴油与客户结算的方式:一部分是收取现金,大部分是邹某把卜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客户,然后客户转账支付柴油款。主要是提供叶某的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社、客家村镇银行共六个账户给客户转账支付柴油款(2020年4月26日供述:邹某主要是负责联系客户、收取货款、开油罐车;我主要是押运、监督司机、有时候也会开油罐车。卜某的0#车用柴油销售给客户卖具体是谁我就不清楚,要问邹某)。不知道进货价多少,出货价因时间过了那么久,具体记不清楚了。卜某柴油出货价与市场价是有差价的,具体低多少钱就不清楚。
我不清楚卜某在卖柴油的过程中有没有办理相关的许可证等证照。我也不清楚运输的柴油是从哪里来的,每次都是卜某把柴油运回梅州才叫我和邹某一起去卖。粤M*****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车辆属于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是卜某,挂靠在梅州市梅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帮卜某卖柴油期间,卜某承诺年终给我奖金,但是没有说具体的数额,我算了一下大约得到卜某3000元-5000元的好处。后来卜某打电话给我,说柴油车被查了,邹某也被抓了,叫我出去避一下风头。直到2019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同案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内容:2016年9月20日9时左右,老板卜某让我在梅县******口接一辆车牌号为粤M*****的油罐车,我接到车后,卜某让我到城北高速路口接押运员叶某,但在我开车到城北高速路口的时候被梅州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拦下,工作人员向我索取油品的来源、单据等资料,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油品抽样、封存等,并对车辆进行了扣押。这次的柴油不知道老板是从哪里进来的。之前我知道是汕头、揭阳地区把走私油用大型油罐车拖头运过来给卜老板,后面有段时间严打走私油,我就不知道是从哪里进油了。扣押的柴油(总重21450千克)没有进货单据。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帮卜老板开油罐车送货,开这辆油罐车共有7次满载送货,有时会送到平远路口,押送员会联系客户,将油卸给客户,有时会送到工地,如万达建筑工地、客天下建筑工地、梅县****希望汽修厂等地。我们通过短信把银行账号发给客户,让客户将货款转账到指定账户(某银行:621*************936、某银行:621*************279、某银行:622*************775、邮政银行:621*************989、农商银行621*************304、村镇银行:621*************236,这些账户名都是叶某)。我帮卜老板销售柴油每月有3000-4000元的工资。每次卸油给客户,押运员会开单据,但这些开好的单据都由押运员保管。
我不知道自己每次运输的柴油是从哪里进货的,每次要我接货时,老板都会叫我和押运员(姓叶,真实姓名不知道)到梅南高速路口接他的油罐车,并且接车时,每次都是老板自己开过来的。我主要负责开车和卸油,押运员负责联系客户等相关信息,有时候押运员也会帮忙开车。我是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帮卜老板开油罐车送货的。基本每天都要帮老板开油罐车,但载的油不一定是满的,有时两三吨,有时四五吨,有时满载。油罐车重9.8吨,满载油21吨左右,油净重11.2吨。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2015年12月-2016年9月,我多次按照卜某、叶某的要求将0#车用柴油送给梅县电厂附近的廖老板(经辨认为廖某芳)、梅县电厂附近给希望汽修厂的管老板(经辨认为管某)、梅江区国税局对面的张老板(经辨认为张某华)、梅江区月梅205国道旁边(玉柴梅州中泰服务站门口)的范某晓老板、梅江区八一大道原梅州市面粉厂的周某波老板、,具体数量记不清,他们就把柴油款转到卜某指定的账户,具体数额以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清单为准。周某波有时也会付现金给我带回去。
2015年12月-2016年9月,我多次按照卜某、叶某的要求将0#车用柴油送给梅县城东镇保顺汽修厂的饶老板(经辨认为饶志友),具体数量记不清楚,饶老板会和卜某结算油款,不清楚饶老板付了多少0#车用柴油的款项。
2015年12月-2016年9月,我多次按照卜某、叶某的要求将0#车用柴油送给梅江区长沙镇金三角水泥厂的邓老板(经辨认为邓某),具体的数量记不清楚,邓老板有时会和卜某结算油款,有时就直接付现金给我,具体的金额记不清了。
从2015年12月-2016年9月,每隔2-5天卜某就联系我到梅县**********子(之前已向公安机关指认)开车去送0#车用柴油,去到以后就从尾号288的油罐车那里把0#车用柴油抽到粤M*****、粤M*****的车上,我主要是开粤M*****的车送0#车用柴油,叶某有时会帮我开粤M*****的车送0#车用柴油,有时也会开粤M*****的车送0#车用柴油。
粤M*****油罐车的罐体下方有计量设备,我就是计量设备的指示针和客户计算柴油的数量,然后写单给客户或卜老板结算的。
3.同案人周某波(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内容:我与我弟周裕华合股买的车赣C*****(载重12.5吨),从2015年12月-2016年9月共10个月向卜某老板购了价值296917元的0#车用柴油,除我本人车辆使用了价值50000元的0#车用柴油(每月5000元左右),剩下的价值246917元的0#车用柴油都被我销售给了我认识的大货车司机使用。2015年上半年向徐老板购买,后来在2015年12月徐老板把业务转让给卜某后我直接向卜某购买,运送柴油的是一个姓邹的司机(邹某),2016年9月9日,我在梅江区八一大道老面粉厂向一部粤M*****的大货车销售0#车用柴油的时候被梅江区交通局、梅江区经信局等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时我用于销售0#车用柴油的油罐车(车牌号:粤B*****)被暂扣。从卜某购买0#车用柴油的价格是每升3.25元-3.55元,我卖出的价格是每升3.4元-3.7元,就是每升0#车用柴油销售的利润是0.15元,卜老板卖给我3元多肯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我确认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9月4日期间使用我本人的某银行622************510账户转账共28笔296917元的购买0#车用柴油的货款到卜某指定的某银行姓名为叶某622*************775账户。我和卜老板只有柴油买卖的经济往来。
我之前向公安机关交代我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向卜某购买了价值29万多元的柴油,其中大部分卖给我认识的大货车司机,我的货车使用了部分。我本人的赣C*****大货车每月运货到潮阳大约使用3000升的柴油(价值1.2万元),10个月大约是3万升,约12万元。我和罗苑辉合伙经营的粤M*****、闽F*****两部大货车每月运货到潮阳、汕头等用4000升左右的柴油(价值1.5万元),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两部大货车大约使用了8万升的柴油(价值30万元),以上三部车使用的大部分柴油是从卜某那里购买的,有些柴油是路途上加的。提交了粤M*****、闽F*****行驶证。
五、鉴定意见
1.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201611807检验,送检样本十六烷值不符合GB某-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闪点(闭口):80℃。
2.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201610651检验,送检样本硫含量不符合GB某-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闪点(闭口):72.5℃。
3.经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梅市发改认定字[2017]04号)认定:涉案14160公斤柴油价值91261.2元。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4.经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梅市发改认定字[2017]05号)认定:涉案2145公斤柴油价值14146.28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卜某没有辨认出廖某芳、张某华、周某波、范某晓、丘某垚;辨认出郑某珍。
2.叶某辨认出卜某、原梅州市面粉厂的周老板(周某波)。
3.邹某对其手机上客户联系电话及其驾驶运输柴油的汽车、车上的油量计量器、交接运柴油车辆地方、多次运输柴油给买家地方作了现场指认、照片签认;邹某对卜某(卜老板)、叶某(押送员)作了照片辨认;买家管某(希望汽修厂管老板)、廖某芳(廖老板)、张某华(张老板)、范某晓(范老板)、周某波(周老板)、邓某(邓老板)作了照片辨认。
4.周某波对其某银行622*************510账户转账用于购买0#车用柴油28笔合计296917元到卜老板指定的叶某622*************775账户明细进行了签认,并对卜某、邹某作了照片辨认。
5.范某晓对其某银行622*************279账户转账用于购买0#车用柴油20笔共计564893元到卜老板指定某银行622*************775账户明细,某银行账户622*************762转账4笔共计94157元到卜老板指定的某银行621*************936账户明细清单进行了签认。
6.证人廖某芳对邹某、叶某作了照片辨认,辨认出邹某即是运输0#车用柴油的邹司机,叶某就是与邹某一起来送柴油的人。
廖某芳对其某银行622*************813账户转账用于购买0#车用柴油11笔共251146元到卜某指定的某银行账户622*************775账户明细清单进行了签认。
证人张某华对其某银行622********063667112账户转账用于购买0#车用柴油9笔共计269463元到卜某指定的某银行账户622*************775的账户明细清单进行了签认。
7.证人郑某珍对其某银行账户621*************714转账用于购买0#车用柴油2笔共计93400元到某银行账户621*************279的账户明细清单进行了签认。
8.证人丘某垚对卜某作了照片辨认,辨认出卜某即是卖0#车用柴油的老板。并对其622*************760账户转账用于购买0#车用柴油9笔共计133730元到卜某指定的621*************279叶某账户的明细清单进行了签认。
9.邓某辨认出卖0#车用柴油的卜某。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开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足以认定。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柴油属于成品油,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被告人卜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以涉案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为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将油罐车挂靠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进行私卖柴油,表明被告人主观上知道经营柴油需要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主观故意的意见,不予采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不应进行二次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卜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亦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被告人卜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某
审判员 滕某
人民陪审员 侯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麻某
梅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官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