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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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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7日00:13: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40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4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县区。200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2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于2013年9月转为社区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梅州市梅县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梅州市梅县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梁某先后4次贩卖新型毒品“咔哇”(又称“水”,含γ-羟基丁酸)给李某、黄某、沈某,得款8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在梅县区程江镇某地税局旁边贩卖了1瓶14毫升的毒品“咔哇”(含γ-羟基丁酸)给李某,得款1100元。梅州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在梅县区新县城某KTV请黄某饮用了一瓶14毫升的毒品“咔哇”(含γ-羟基丁酸),之后几天,梁某贩卖了两次各14毫升装的毒品“咔哇”(含γ-羟基丁酸)给黄某,每次得款800元。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在梅县区*******其住家附近的某蛋糕店门口贩卖了一瓶用100毫升“江小白”瓶子装的毒品“咔哇”(含γ-羟基丁酸)给沈某,得款5500元。

经广东某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李某的毛发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含γ-羟丁酸,GHB)成分。

另查,被告人梁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展开侦查,尚未能查证属实。梅州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禁毒大队的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黄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梁某指认现场笔录,广东某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和前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梁某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提出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纯度低、数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未能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酌情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程序合法、刑罚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梅州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魏某

审判员 张某

人民陪审员 钟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某

梅州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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