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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吴某甲、许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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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0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7:39: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吴某甲、许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文盲或半文盲,住揭阳市惠来县。2014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许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盲或半文盲,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某、吴某,被告人许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8日,同案人李某携带毒资,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别克牌白色汽车从深圳市到普宁市找被告人许某乙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2017年11月20日7时许,许某乙驾驶一辆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到惠来县某管区一老厝向被告人吴某甲购买约3公斤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普宁市。途中,许某乙从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拿出小部分用浅蓝色塑料袋包好放在身上,余下部分藏放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左侧车厢内,后按约定行驶至普宁市“某酒店”门口与李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许某乙驾驶的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左侧车厢内缴获用浅蓝色塑料袋内装透明封口袋的晶体毒品可疑物3包,净重分别为962克、955克、94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8g/100g、74.7g/100g、79.1g/100g);在许某乙身上查获用浅蓝色塑料袋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1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1g/100g)、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分别为3.2克、0.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别克牌白色汽车副驾驶座查获黑色双肩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尔后,公安机关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许某乙租住屋内查获透明塑料瓶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1瓶,净重41.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7年11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刘某家二楼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在吴某甲身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甲位于惠来县岐石镇某管区北宅村住处查获藏匿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净重98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2g/100g)。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对《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的物品一并依法判决。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他没有贩毒,毒品是他自己吸食的。其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贩卖3公斤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吴某甲身上和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吴某甲自己吸食的,没有想到要贩卖;即使认定吴某甲有罪,也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许某乙辩称,他没有跟李某交易毒品,他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许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许某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许某乙系初犯,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较轻,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提供吴某甲的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请求对许某乙从轻、减轻处罚。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同案人李某携带毒资,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别克牌白色汽车从深圳市到普宁市找被告人许某乙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2017年11月20日7时许,许某乙驾驶一辆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到惠来县某管区一老厝向被告人吴某甲购买约3公斤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普宁市。途中,许某乙从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拿出小部分用浅蓝色塑料袋包好放在身上,余下部分藏放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左侧车厢内,后按约定行驶至普宁市“某酒店”门口与李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许某乙驾驶的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左侧车厢内缴获用浅蓝色塑料袋内装透明封口袋的晶体毒品可疑物3包,净重分别为962克、955克、94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8g/100g、74.7g/100g、79.1g/100g);在许某乙身上查获用浅蓝色塑料袋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1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1g/100g)、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分别为3.2克、0.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别克牌白色汽车副驾驶座查获黑色双肩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尔后,公安机关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许某乙租住屋内查获透明塑料瓶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1瓶,净重41.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7年11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刘某家二楼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在吴某甲身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甲位于惠来县岐石镇某管区北宅村住处查获藏匿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净重98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2g/100g)。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证实2017年11月20日10时多,普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揭阳市公安局业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某酒店”门口路段抓获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许某乙、李某。现场在许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左后侧车箱内提取冰毒3大包(经现场称量,净重分别为:962克、955克、949克)等物,在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副驾驶座下书包内提取到现金人民币15万元等物,后依法将许某乙、李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许某乙供述于2017年11月20日早上7时多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到惠来县某镇某管区吴某甲的老厝,向吴某甲购买了28000元人民币的冰毒约3公斤,交易完成后,许某乙驾驶摩托车并带所购得的冰毒到普宁市“某酒店”门口附近准备贩卖给犯罪嫌疑人李某,但因该路段人流较多,当许某乙与李某准备转换地方交易时现场被抓获,现场缴获许某乙所携带的冰毒约3公斤及李某所携带的毒资150000元人民币。

2017年11月20日,揭阳市公安局、惠来县公安局在惠来县某镇某村刘某家中抓获涉毒上线人员吴某甲、刘某(另案处理),同时在惠来县某镇某工商所对面吴某甲家中缴获冰毒1大包(经现场称量,净重986克),并于2017年11月20日21时多将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刘某移送普宁市公安局接受审查。吴某甲供述被公安民警抓获时在家中缴获的986克毒品冰毒系其2017年11月16日10时多在惠来县某的一条小水泥路上捡到并带回家中藏放,但拒不交代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2.证明。普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证实,该队于**年**月**日在普宁市“**酒店”附近抓获许某乙等人。经审讯,许某乙交代现场缴获的毒品系向一个外号叫“阿兄”的男子购买,后许某乙带侦查人员到惠来县某管区一老厝指认毒品交易现场。经调查,该老厝系吴某甲所有。

3.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

(1)公安机关在许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左侧车厢缴获用浅蓝色塑料袋包着里面用透明封口袋包着的3大包晶体毒品可疑物;在许某乙身上查获用浅蓝色塑料袋包着的晶体毒品可疑物1包、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2包、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着的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包;同时扣押许某乙持有的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1辆、VIVO手机2部(号码:182××××****、132××××****、131××××****、130××××****)、黄金项链1条、绿色石手珠1串,现金796元。

(2)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提取到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1个,内有现金152410.5元;中国某银行卡1张(62284某779);中国某银行卡1张(621某295);白色OPPO手机1部(188××××****、132××××****);黑色直板国产手机1部(130××××****、132××××****);白色别克昂克拉吉普车1辆(粤B×××**)。

(3)公安机关对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许某乙居住8楼套间房内进行搜查,在许某乙出租屋睡床旁办公桌抽屉里发现1小包粉末状毒品可疑物2克;透明塑料瓶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41.4克、黄金男装戒指1枚、女装戒指1枚、镶黄金椭圆形玉坠1枚、玉石坠3粒、圆形币8枚、带有8节黄金圈的黑色丝绳项链1条、在桌上发现1个自制吸毒过滤瓶,并依法对上述物品扣押。

(4)公安机关在吴某甲住厝一层楼的楼房提取到现金20000元,在上二层楼梯口提取到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为986克。

(5)公安机关在吴某3来身上提取到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小包0.6克,黑色直板手机2部(号码为137××××****、158××××****),现金人民币5645元。

4.称量笔录、称量相片。证实:

(1)公安机关从许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左侧车厢缴获用浅蓝色塑料袋包着里面用透明封口袋包着的3大包晶体毒品可疑物的净重分别为962克、955克、949克;从许某乙身上查获用浅蓝色塑料袋包着的晶体毒品可疑物1包的净重为127克;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2包的净重分别为3.2克、0.7克;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着的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包的净重为0.2克;在许某乙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的出租屋内提取到的粉末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2克;用透明塑料瓶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41.4克。

(2)公安机关在吴某甲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冰毒可疑物1大包,净重986克;在吴某甲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冰毒可疑物1小包,净重0.6克。

5.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照片、指认照片、手机截图、视频截图。证实作案现场、被查扣物品等的状况。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

(1)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揭公(司)鉴(化)字〔2017〕某号《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为:现场在许某乙驾驶的白色摩托车左侧后尾箱缴获的3大包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962克、955克、949克)、在许某乙身上提取的用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净重127克)、用透明小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2包(分别净重3.2克、0.7克)、用透明塑料瓶装的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4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用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2克)、在许某乙位于流沙西街道某村的出租屋内提取的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揭公(司)鉴(化)字〔2017〕某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在刘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6克)、在吴某甲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大包(净重9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揭公(司)鉴(化)字[2017]某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在吴某甲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大包(净重986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2g/100g。

(4)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揭公(司)鉴(化)字[2017]某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许某乙驾驶的白色摩托车左侧后尾箱缴获的净重分别为962克、955克、949克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8g/100g、74.7g/100g、79.1g/100g;在许某乙身上提取的净重127克用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g/100g。

(5)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揭公(司)鉴(DNA)字[2017]某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①在许某乙驾驶的白色摩托车左侧后尾箱缴获的3大包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中,包装毒品可疑物的透明封口袋(编号A2017某002)封口处粘取物的STR分型与包装毒品可疑物的透明封口袋(编号A2017某004)封口处粘取物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63×1015。

②在许某乙驾驶的白色摩托车左侧后尾箱缴获的3大包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中,包装毒品可疑物的浅蓝色塑料袋(编号A2017某001)的袋提手处粘取物、包装毒品可疑物的透明封口袋(编号A2017某003)封口处粘取物均未检见有效STR基因分型。

③吴某甲血痕(编号A2017某005号)的STR分型与A2017某002号、A2017某004号检材的STR分型均不相同。

(6)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揭公(司)鉴(DNA)字[2017]12043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经STR位点检验结果显示,A2017某002号、A2017某004号检材13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A201712043001号检材(许某乙的血痕)的SRT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63×1015。

(7)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普公(司)鉴(痕)字[2017]某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李某白色昂科拉汽车(车牌号粤B×××**)的车架号没有凿改痕迹,为原号码。许某乙无牌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没有凿改痕迹,为原号码。

7.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许某乙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对冰毒及吗啡试剂呈阳性,对氯胺酮试剂呈阴性;吴某甲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对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对吗啡、氯胺酮试剂呈阴性;李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刘某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吗啡呈阴性,K粉呈阴性。

8.通话记录、说明材料。证实许某乙持有的手机于2017年10月至11月间与李某持有的手机、吴某3来持有的手机有多次联系。

9.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证明、视频资料。证实:

(1)公安机关在许某乙身上查获的一部粉红色VIVO手机(182××××****)上提取了与李某手机130××××****联系的一段2分13秒的录音。李某在前往惠来县的途中与许某乙通话,在电话中谈到出货的事情,并约定等李某到后再谈。

(2)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11月20日10时51分,许某乙驾驶白色摩托车靠近李某驾驶的白色小轿车交流,至某分40秒左右推车离开,58分11秒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3)2017年11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二楼抓获吴某甲及在吴某甲家搜查的过程。

10.酒店入住记录。证实李某于2017年11月18至20日入住维也纳酒店普宁环城南路高铁站店。

11.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普宁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结算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购车发票、营业执照等租车材料、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证实李某驾驶的粤B×××**小汽车通过邓志辉于2017年11月18日在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借,案发后普宁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8日将车辆返还该公司。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记录。证实李某于2017年10月27日、28日在揭阳流沙城南支行取款35000元。

13.户籍证明。证实吴某甲、许某乙的户籍登记情况。

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吴某甲于2014年12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l6年1l月l5日刑满释放。

15.证明材料。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普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证实:①许某乙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2日送普宁市看守所办理入所手续。因入所前体检发现其患有胸主动脉夹层,看守所要求禁毒大队于当天将其送往普宁市华侨医院入院治疗至12月8日,经主治医师确诊同意出院,当日禁毒大队将其送至看守所入所羁押。②许某乙供述其当日从普宁市到惠来县向吴某甲购买冰毒的路线,后侦查人员按照许某乙供述的路线查询了沿途治安视频监控,因存取数据有限,当日的数据已经覆盖,沿途也没有查找到其他视频证据。③侦查人员到通信公司查询许某乙随身携带的4个号码的通讯记录,但相关通信公司无法提供4个手机号码在当日的基站位置。

(2)普宁市看守所证实,2017年11月21日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并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李某自诉有肾癌,办案单位将其送揭阳市人民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右肾盂尿路上皮癌综合治疗后多处浸润转移。鉴于李某的病情严重,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建议办案单位依法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12月7日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3)惠来县公安局某边防派出所证实,该所配合普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到某镇某管区吴某甲老厝附近走访查找视频监控,吴某甲附近无发现监控视频。

16.证人吴某1的证言。吴系惠来县某村干部,证实公安机关提供的相片中的地方是吴某甲的老厝。吴某甲现在没有在该老厝居住,该老厝现在由吴某甲的哥哥吴亚芳及其母亲在居住。吴某甲现居住在岐石工商所对面的一幢一层的楼房。吴某甲平时是否有到该老厝不清楚。吴某甲的老厝附近没有居住其他人,没有监控视频。他不清楚2017年11月20日早上是否有人到该老厝找吴某甲。

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吴辨认出吴某甲。

17.证人吴某2的证言。吴系惠来县岐石镇某管区村干部,证实,证实吴某甲是岐石镇某人,某村前洋南区(即岐石工商所对面)。吴某甲在某管区祖屋,平时是吴某甲的88岁母亲及哥哥在居住。吴某甲的哥哥精神不正常。吴某甲只是逢年过节去祖屋拜祖,平时偶尔去看一下他母亲及哥哥。该老厝没有土地使用证。吴辨认出相片中的吴某甲的祖屋。

18.证人王某的证言。王系吴某甲的妻子,证实2017年11月20日晚上19时许,她和儿子吴炎金,孙女吴家丽在家里,公安机关在她家搜查出5部手机、1张银行卡、2叠百额面值的现金(约2万元,具体多少不清楚)和红色塑料袋里的1包透明袋包装的白色物品。公安机关将这些物品给她确认,并将她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5部手机中,大的触屏手机是她女儿吴映随放在家里的,红色后壳的按键手机是她自己的,绿色按键手机是她给丈夫吴某甲用的,另外2部按键手机是吴某甲的。1张银行卡是女儿吴映随的,红色塑料袋里的1包透明袋包装的白色物品(毒品)不知道是谁带回来的。2叠百额面值的现金是在她和吴某甲住的房间的床头搜到的。这2叠巨额面值的现金是她的,约二万元,这些钱是给儿子吴炎金治病用的。

吴某甲之前有吸毒,但已被公安机关处罚了。最近她没有发现吴某甲有吸毒。她不清楚吴某甲是否有贩毒,不知道吴某甲用多少部手机和多少个手机号码,也不知道其用多少个手机号码。

公安机关提供的二张相片的老厝是吴某甲的祖屋,平时是家婆和吴某甲的哥哥在那里居住。她家婆今年88岁,神志不清。吴某甲的哥哥今年66岁,精神不正常。吴某甲逢年过节去祖屋拜祖,平时偶尔去看一下其母亲及哥哥。该祖屋没有土地使用证。

王辨认出相片中的老厝是吴某甲的祖屋。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9.证人陈某的证言。陈证实位于某网吧南侧少雄自建楼9楼出租屋厝主叫秦某,该出租屋是在2015年经她介绍租给一40多岁北山籍男子,每月300元,一年3600元。

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陈辩认出许某乙为租房男子。

20.证人刘某证言。刘证实她因6次容留吴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而被抓获,每一次都是吴某甲自带毒品,最后一次是2017年11月20日13时许,吴某甲到她家二楼吸毒,之后将吸毒工具扔掉,半个小时后公安到她家中将她与吴某甲抓获。

21.同案人李某的供述。李供述称,2017年1月份过年后,他查出有肾癌,就一直在治疗,花了很多钱,也跟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但是治病还需要很多钱,他觉得生活压力很大。2017年10月份左右,他碰到了之前认识的女性朋友“可可”。他知道“可可”有在吸毒,就想让“可可”介绍贩毒的人,然后自已去购买冰毒来卖,这样可以赚多点钱减轻家里的负担。他直接找到“可可”,叫她拿点“东西”(冰毒)给他卖,“可可”说没有。他问“可可”谁有(冰毒),叫她介绍给他去买(冰毒),她就给了他一个电话号码。他通过自己的手机打了这个电话,当时是一个男的接电话,他一开始先和其聊天,聊什么不记得了,后来他就问其有没有“东西”(冰毒),其说有,他说要500克“东西”(冰毒),其叫他到广东省普宁市交易。2017年11月5日,他就用表哥邓志辉的名义在深圳市租赁一辆小汽车,直接开到普宁流沙维也纳酒店门口,当时他身上带着3万元现金准备用来购买毒品,但是来了之后对方说没有,他就走了。过后他又打了几次电话给这个男子,问其有没有“东西”(冰毒),直到2017年11月18日,该男子跟他说其有冰毒,叫他到普宁市。他以表哥邓志辉的名义在深圳市租赁一辆小汽车,带着15万元准备买冰毒。当天他来到普宁“维也纳酒店”附近的楼下找到这个男子。他问其有没有冰毒,其说今天没有,要他再等两天。他就开车到“维也纳酒店”住下。11月20日早上8时许,这个男子打电话说有冰毒了,他们约定在“维也纳酒店”对面的“某酒店”旁边的红绿灯见面。当天10时许,他开车到“某酒店”旁边的红绿灯等候,但没有见到这个男子,他以为是在另外一个红绿灯等,就开车走,接着这个男子打电话说其在“某酒店”等他,他就开车到“某酒店”门口,等了一二分钟后,这个男子就推着一辆摩托车到他车旁,说这里人多,叫他跟其去人少的地方,他就跟着这个男子要走,这时公安机关就把他们抓住,现场从他车上查到15万元现金。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可可”给他的电话号码是182××××****,后来他通过自己的手机号码130××××****跟对方联系的。他是准备购买冰毒,先带回湖南老家,再把冰毒卖给周围吸毒的人员。15万元现金是他跟亲戚朋友借来的,本来是借给他去做手术,后来他就想着先用来购买冰毒,贩毒后赚了钱再去做手术。他准备15万元人民币能买多少冰毒就买多少,但是具体购买多少冰毒还没有谈好就被抓了。他与这名在现场一起被抓获的男子在通话中有一段录音,里面说到的“东西”是指冰毒。

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李辨认出许某乙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男子。

22.被告人许某乙的供述。许供述称,2017年11月l8日凌晨1时多开始,一名外省男子多次联系他说购买冰毒,后来还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的出租屋找他,问他有没有冰毒可以卖给其。他当时说要找一下看,然后其就离开了。2017年11月19日23时许,他联系了吴某甲,问有没有冰毒,吴某甲说有,他就说要3公斤。吴某甲说3公斤要28000元人民币,他说好。吴某甲说现在还没有冰毒,等有了就给他电话。11月20日凌晨5时多,吴某甲打电话告诉他说有3公斤冰毒,让他到惠来和其交易,同时他们约定了交易地点。他开了一辆2轮摩托车带着28000元现金就去了。到了7时多,他到达惠来县岐石某管区一公路口,过了一会儿吴某甲开了一辆女装摩托车来公路口接他,并带他到其老厝内。他将28000元现金交给吴某甲,吴某甲从摩托车座下拿出一个浅蓝色塑料袋交给他,他打开袋子,里面有用3包封口袋装着的冰毒,就放在他的摩托车后尾箱内,交易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交易完成后,他开摩托车离开。他买这些冰毒准备拿去贩卖给外省籍男子。在半路的时候,他从装着冰毒的外塑料袋撕下来一小口塑料袋,从其中一小包冰毒里面拿出一些冰毒用撕下来的塑料袋包好放在身上。2017年11月20日10时许,该名外省男子打电话问他冰毒有了吗,他说有了(当时他刚在惠来跟吴某甲买了3公斤的冰毒,还在回普宁的路上),他们约定在流沙环城南路“某酒店”门口见面。他将放有2.8公斤左右的冰毒的摩托车开到“某酒店”门口,到了该名外省男子的车旁时,他的摩托车坏了,就告诉该男子摩托车坏了。他们具体还没有谈好交易冰毒的事,就被在附近伏击的警察抓获,在他身上查获3大包冰毒,总净重是2866克,另1包浅蓝色塑料袋包装着的冰毒净重127克,还在他身上查获的2小包冰毒,一包净重为3.2克,一包净重为0.7克,还有一小包净重为0.2克的海洛因。过后他带民警到他租住的出租屋找到了浅黄色冰毒净重41.4克,1包净重为2克的海洛因。

民警查获的约3公斤冰毒是他向吴某甲购买的,其他的冰毒和海洛因是他被抓前几天,在流沙新河“侨联温泉宾馆”向一名骑“三轮车”的男子购买,用于自己吸食。当时购买了100多元的冰毒和3克海洛因,冰毒有几十克,但有很多杂质。

他不知道该名外省男子怎么会有他的手机号码,他也不知道该男子的真实姓名。从他手机里提取的录音是他自己录的,是该外省男子打电话向他购买冰毒时通话的部分录音,但具体内容他不记得了。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他驾驶的放有冰毒的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是他在上个月用17000元人民币在流沙一个车行购买的,还没有上车牌,但该车行的名字他不记得了。他在流沙西街道某村所居住的屋子是2016年下半年开始租,每个月租金300元,他缴了一年的租金共3600元,当时是通过中介租的。该出租屋平时都是他自己居住,没有其他人居住。

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许辨认出李某就是准备向他购买冰毒外省籍男子;辨认出吴某甲。

2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吴供述称,2017年11月16日10时左右,他驾驶着一辆摩托车途经惠来县某的一条水泥小路时,看到路旁有一个塑料袋,就停下摩托车,走到路旁捡起那个塑料袋。他打开塑料袋,看到塑料袋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结晶状物。因他有吸食冰毒,就打开封口袋,确认封口袋内装着的结晶状物是冰毒。他马上把外层的塑料袋包好后提着放入摩托车坐垫下,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从该袋冰毒中拿出一小点冰毒并用一个香烟外壳包装塑料膜装放后放入身上口袋,之后就把该袋冰毒藏放在家中楼梯处的一个摩托塑料后尾箱内,之后就离开家到无人的地方把从该袋冰毒中拿出的一小点冰毒吸食掉。2O17年11月20日下午,他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他家中楼梯处查获他藏放的冰毒。藏放在家中的986克冰毒是他自己用于吸食的,由他自己保管及使用,没有别人知道,他的家人也不知道。民警在他家中查获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应该是他老婆的。

民警在他身上提取到他的随身物品:手机2部,号码分别为137××××****、158××××****;现金5645元;另还提取到他与刘某在她家吸食剩下的一小包冰毒,经称量,净重为0.6克。他共与刘某一起在刘某家中吸毒6次。毒品是他提供,他没有付给刘某报酬。每次在吸食完毒品后吸毒使用的吸毒工具都随手丢弃了。

他的137××××****、158××××****这二个号码一直是他在使用。他不认识持有132××××****、182××××****这二个号码的人,也没有和其联系什么事。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手机号码137××××****、158××××****有多次与许某乙的手机号码182××××****、132××××****通话,他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不认识普宁藉名叫许某乙的人,2017年11月20日,普宁的许某乙没有事先与他联系后到惠来找他,他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

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吴辨认出刘某。

对于公诉机关的起诉、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许某乙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向吴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约3公斤,通话清单证实许某乙多次与吴某甲通过手机联系,且许某乙带公安机关指认了交易的现场,即吴某甲的老厝,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吴某甲,并在吴某甲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986克;吴某甲虽然否认认识许某乙,也否认与许某乙有电话联系,但不能对通话清单作出合理解释。故许某乙的供述可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应予支持。吴某甲辩称没有贩毒,其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认定许某乙到惠来县向吴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普宁市贩卖给李某,有许某乙、李某的供述、通话记录、现场查获的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许某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许某乙辩称其没有跟李某交易毒品,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许某乙犯贩卖毒品罪,许某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许某乙是贩毒人员,公安机关在其身上、车辆、住所等地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在许某乙住所查获的**.4克甲基苯丙胺和2克海洛因,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不应认定其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许某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许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许某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成立,不予支持。吴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某乙归案后带公安机关指认了毒品交易现场,从而抓获了吴某甲,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某甲贩卖毒品,许某乙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大,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侦查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白色男装二轮摩托车1辆、VIVO手机2部(号码:1821831****、1320220****、1319294****、1306056****)、黑色直板手机2部(号码为1372949****、15819某****),现金人民币644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某

审判员   林某

审判员   周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某

书记员 林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揭阳市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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