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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曾某甲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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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8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7:19: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曾某甲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任揭阳某报社社长,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留置,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一)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时任揭阳某报社社长的被告人曾某甲与揭阳某报社总务洪某1(另案处理)合谋后,由洪某1多次以虚开发票并经曾某甲审批后入账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某0多万元,洪某1从套取的公款中先后拿人民币220万元给曾某甲用于个人开支,洪某1从套取公款中侵吞人民币4.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2015年1月以来,时任揭阳某报社社长曾某甲与揭阳某报社副总经理李某1义(另案处理)合谋后,由李某1义通过虚增开支、截留应发放给属下单位的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73.5498万元,李某1义从中先后共拿人民币36万元给曾某甲用于个人开支,李某1义经曾某甲同意从中侵吞人民币13.507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剩余人民币24.042万元存放在李某1义处,因案发尚未分配。

二、私分国有资产

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经揭阳某报社社委会讨论,时任揭阳某报社负责人、社长的被告人曾某甲违反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关于<揭阳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决定以节余节支奖、县区新闻频道补贴、人员下乡包干补贴等私设名目,将报社的收入人民币509.158万元私分给报社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人员,其中曾某甲分得人民币100.8425万元。

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时任揭阳某报社负责人、社长的被告人曾某甲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套取公款用于违规接待、送礼,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甲指使洪某1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套取的公款用于揭阳某报社的接待和送礼,给国家造成人民币某万元的经济损失。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二)揭阳某报社在筹备2016举办的第二届某家具展过程中,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报社副总经理白某(另案处理)和广告部主任钟某(另案处理)提议的通过承接展会项目的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虚增开支,套取人民币3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建议。2018年1月份,白某等人套取人民币30万元后送给某家具协会谢某2、谢某3(另案处理)等人折合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20万元存放在白某处尚未使用。

四、受贿

时任揭阳某报社负责人、社长的被告人曾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报社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共人民币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至2018年,揭阳某报社报纸运送承包人卢某为感谢被告人曾某甲让其继续承揽运送业务,每年于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送给曾某甲人民币1万元、2万元,至案发合计送给曾某甲人民币12万元。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二)2016年年底,李某1义为感谢被告人曾某甲对发行中心工作的支持,送给曾某甲人民币4万元。

(三)2016年以来,报社工程承包人黄某1为感谢被告人曾某甲对其承包揭阳某报社小规模的修缮工程工作的支持,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委托揭阳某报社总经办人赵某(另案处理)多次送给被告人曾某甲合共人民币2万元。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揭阳某报社会计账务材料、任职证明、到案情况证实材料、退赃情况证明、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作为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甲辩解称:对于贪污罪没有异议,但贪污数额是其主动交代的;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确实是发放了些钱,但这是报社延续下来的制度,属于违纪,不能认定是犯罪,并且是其主动交代的;关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其不知道存在违规接待事情,应由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关于受贿,是其主动向办案单位交代的。

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曾某甲在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贪污和受贿行为,应以自首论;已全额退赃,请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以被告人曾某甲违反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关于<揭阳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认定被告人曾某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属法律适用错误;揭阳某报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揭市财文函[2005]11号也提到“市报社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核算……”,报社前任社长也未实行绩效工资,其主观上不清楚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曾某甲私分的是国有资产,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以报社违规接待送礼花费90万元为由认定被告人曾某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甲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揭阳某报社(正处级事业单位)总编辑、副社长、社长期间,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一、贪污

(一)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甲与揭阳某报社总务洪某1(另案处理)合谋后,由洪某1多次以虚开发票并经曾某甲审批后入账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人民币某0多万元,其中曾某甲侵吞公款人民币220万元,洪某1侵吞公款人民币4.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印发揭阳某报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揭阳某报社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委宣传部管理;揭阳某报社内设社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发行中心等16个科(部、室),其中发行中心负责报纸的征订发行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协调报社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工作,编制经济发展计划、经费预算计划,制订经营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揭阳某报社实行社务委员会领导体制。

(1揭阳某报社关于曾某甲的任职证明,中共揭阳市委组织部揭市组干[2018]某号、揭市组干[2014]某号、揭市组干[2012]某号、揭市组干[2002]某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曾某甲自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揭阳某报社总编辑、副社长,期间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主持报社全面工作;自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任揭阳某报社社长;2018年5月7日被免去揭阳某报社社长职务。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证人徐某的证言。徐证实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他任揭阳某报社副社长兼总经理期间,揭阳某报社报销开支程序依次是经办人签名或具体部门制表、部门负责人复核、他审核、曾某甲社长审批、财务中心凭单报销。他审核时发现洪某1开支报销费用有很大问题,不是按实开支,洪某1说是曾某甲交代其虚开发票处理开支,但没说是公务还是私人开支,他审核时也没有细看。

(1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她任揭阳某报社副社长兼总经理期间,协助社长对开支进行审核。十八大后,按规定很多接待费用不能入账,洪某1通过开具其他项目的开支处理接待费用,很多接待后存在欠数都是洪某1处理后再结还。她发现洪某1拿给她审核的凭证总是那几家公司,她问过洪某1,洪某1说报社很多开支挂钩这些公司,一些不能开票的开支也在这些公司开票,她也问过曾某甲,曾某甲说这些开支其是知道的,叫她不要过问,而且洪某1有时拿给她审核的发票是曾某甲已经审批好的了。

(1证人黄某3的证言。黄证实他是揭阳市榕城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老板。2016年开始,洪某1有在他经营部虚开发票。经黄某3辨认,2016年4月11日44,某0元,2016年5月9日27,500元,2016年12月26日47,某0元,2017年3月31日12,500元,4单总共132,600元,都是应洪某1要求全额虚开的;2016年1月26日14,某0元,2016年2月2日42,某0元,2016年3月30日16,640元,2016年6月7日9,700元,这4单有虚增部分,但虚增金额比较少,一般是一台空调机虚增几百元。开发票给洪某1去报销后,揭阳某报社转账付款到他经营部在工商银行的公户,他收取4%的税费后,提现将虚开部分拿现金给洪某1。

(1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至2018年,他通过自己控制的揭阳市榕城区某广告制作设计服务部等15家商号和刘某等人的商号,为洪某1代开给揭阳某报社发票。洪某1每月有向他购买一些办公用品、耗材,大约几千元,所以几千元的发票有些是有实际交易的,1万元以上基本都是虚开的,虚开的金额至少有几百万元。开票后,揭阳某报社将款项转到他商号账户,他提现后按不同相关税种收取6%、8%、10%的税费,将剩余虚开款项现金交给洪某1。经林某2对其于2014年1月至2018年2月开具的257张发票进行辨认,确认其中197张是虚开的,60张无法确认是否虚开。

(1揭阳某报社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发票、经费开支审批表、项目经费申报表、电汇凭证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清单。证实揭阳某报社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的开支情况,其中洪某1经手、曾某甲审批的发票经洪某1、曾某甲辨认确认无误。

(1个体户、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交易清单。证实涉案个体户、企业的登记情况及与揭阳某报社交易情况。

(1同案人洪某1的供述。洪供述曾某甲2014年3月任揭阳某报社社长后,让他每月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他找林某2、黄某3虚增、虚开发票,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前后总共套取了某0多万元,从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每月一至三次从套取的款项拿现金给曾某甲,合计共308万元,用于请人吃喝、送礼等违规接待约某万元,他自己从中报销了44,000元,其他款项用于水电费、办公用品、日用品、小型修缮、办公用茶等。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曾供述2014年他任揭阳某报社社长时,报社总务洪某1第一次找他审批费用开支时,跟他说报社的一些费用开支没有发票,需要通过去其他地方开发票,报社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他也同意这样做。此后,洪某1跟他说社长平时需要处理一些关系,由其每月拿一些现金给他去开支,他表示同意。平时洪某1拿给他的现金金额次数和金额没有固定,一开始洪某1每月拿给他几千元,后来报社经济好转,逐渐增加到几万元,并且每年的中秋、春节拿给他的钱还有增加,经他反复回忆,自他任揭阳某报社社长以来,洪某1先后一共拿给他220万元左右的现金。上述报社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开票的费用包括一些不能在账务体现的接待等费用、购买一些没法开发票的烟茶等办公用品的费用、相关展会中预算外的增加的一些费用以及一些后勤服务开支等。洪某1先后拿给他的这220万元现金是揭阳某报社的公款,这些费用都是由洪某1去虚开一些发票,经徐某审核(徐某来报社之前,是由黄某2审核)后洪某1拿给他审批,他跟洪某1核对发票的总金额、用于哪些具体支出、以及余下多少钱,确认无误后他就在这些发票上面签名审批后入账。洪某1拿给他的220万元左右现金,部分为了报社发展私下请相关人员吃饭,部分用于他个人日常开支,他私下请相关人员吃饭,没有相关消费票据或者记录。

(1被告人曾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

(二)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甲与揭阳某报社副总经理李某1义(另案处理)合谋后,由李某1义通过虚增开支、截留应发放给属下单位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73.5498万元,曾某甲从中侵吞公款人民币36万元,李某1义从中侵吞公款人民币13.5078万元,剩余人民币24.042万元存放在李某1义处,至案发尚未分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袁某的证言。袁证实她在揭阳报社发行中工作,负责代发工资。发行中心每月要付给各县区发行站50多万元发行费,发行中心主任李某1义让她向报社财务中心财务黄朝凤借比发行费多的钱,每月发行费发完后还剩3万多元都被李某1义拿走。2016年至2018年初,她每年领到2.8万元至3.8万元年度节支奖后,根据李某1义的要求,每年分别拿出2万元、1.5万元、1.5万元给李某1义转交曾某甲。2017年,报社发给她和洪某2深、谢某1《教育周刊》节支节余奖每人1.4万元,李某1义拿走他们每人8,000元,好像说是要拿给曾某甲。2016年1月发行中心增加运杂费,后来她才知道增加的运杂费是曾某甲要从中套取现金。2017年4月开始,李某1义每月给她一张纸条,以每天338元乘以当月天数算出扣留的金额,她从运杂费扣留相应的金额拿给李某1义,剩余的运杂费付还报纸运送车队负责人卢某。李某1义说扣留的运杂费要拿给曾某甲的。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证人谢某1的证言。谢证实他在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工作,负责寄送报纸。2018年3月份,发行中心主任李某1义跟他说,2017年的年度节支奖,报社到时会发3万元到他工资账户,其中1.5万元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是给他的,另外1.5万元到时要拿出来还给李某1义。这3万元的年度节支奖拨到他银行账户后一两天,他亲手将1.5万元现金拿给李某1义。李某1义还有从洪某2深、袁某20**年度的节支奖中拿钱。2017年,报社发给他们2016-2017年度的《教育周刊》年度节支奖,当时李某1义跟他们说报社拨1.4万元到他工资账户,但要他从中拿出8,000元还给李某1义,余下的钱才是他自己的。过后报社拨了1.4万元到他工资账户后,他就从中取出8,000元现金,按李某1义要求拿给袁某。

(1证人洪某2深的证言。洪证实他是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临聘人员。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报纸、报刊的发行,属下有普宁、榕城、揭东、揭西、惠某、空港、揭阳产业园7个发行站。各发行站每年按照报社要求的发行量开展征订工作,并将征订的数量以及收取的金额报送至发行中心,部分是汇款到报社账户。发行中心每月拨给各发行站一笔发行费用,发行费主要是拨给各发行站作为投递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发行费按报刊数量计算金额,他每个月都会核对、统计各发行站的发行量,然后将数据提供给袁某,由袁某按每份多少元计算产生的费用并制表交由领导审批,然后下拨,资金都是报社的,袁某只是代领代发而已。2017年他的年终奖是1.5万元,但当时汇到他账户的是3万元,当时主任李某1义说他年终奖1.5万元,但会打3万元到他账户,其余1.5万元要返回给报社,是领导为了避税才这么做的。3万元打到他账户后,他从银行的ATM取款机中取了1.5万元出来,在李某1义办公室交给李某1义。2017年报社发给他2016-2017年度的《教育周刊》年度节支奖1.4万元,当时李某1义跟他说其要从中拿走8,000元。过后报社拨了1.4万元到他工资账户后,他从中取出8,000元现金准备拿给李某1义,刚好李某1义不在办公室,就交由袁某转给李某1义。李某1义还有从谢某1、袁某的2016-2017年度《教育周刊》节支奖中拿钱。

(1证人林某3的证言。林证实她是揭阳市博艺彩印广告有限公司和揭阳市榕城区东升汇佳办公用品经营部法人代表,她聘请陈某1负责经营。揭阳市博艺公司和东升汇佳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差不多的,主要是负责印刷、广告等,两家公司现在都在向揭阳某报社租用办公场地,负责揭阳某报社《三江瞭望》杂志等资料的印刷,以及负责报社一些宣传广告资料的制作。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负责人李某1义有要求在开具发票时虚增费用套现,一般是李某1义直接联系陈某1开具发票。揭阳某报社将相应的费用转给她公司公户后,她与陈某1核对数目,然后将应返还李某1义的钱和一些茶叶装在袋子里,让陈某1通知李某1义过来拿,她没有明确告诉陈某1拿给李某1义的东西里面有要返还李某1义现金。从2015年左右开始李某1义就有让她们在开具发票时虚增费用,一开始虚增的费用比较少,有五六万元,到后来虚增的费用比较多,有八九万元,这几年来虚增的费用应该有20多万元,具体以李某1义说的为准。

(1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证实她在林某3老板经营的揭阳市博艺彩有限公司和东升汇佳办公用品经营部工作,李某1义直接或通过林某3让她代开发票,由袁某拿费用明细,她根据明细单上的金额开具发票,发票盖揭阳市博艺彩有限公司或东升汇佳办公用品经营部公章,有时林某3会叫她将东西拿给李某1义,李某1义一般叫袁某来取走,但她不清楚是什么东西。经陈某1辨认,揭阳某报社2015年2月28日第59号、2015年12月15日第91号、2016年2月4日第61号、2017年1月20日第114号、2017年3月2日第47号记账凭证中的发票(共人民币528,163.5元)是她经手代李某1义开具的。

(1证人卢某的证言。卢证实他是揭阳某报社运输报纸车队负责人,雇有专门的车队负责报纸的运输,开始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袁某每月付给他运杂费,后来蓝某、榕城、揭东发行站的运杂费由发行站的站长通过银行转账付给他。2015年年底,报社发行中心李某1义跟他说曾某甲社长要处理一些费用,从2016年1月份开始,他每月的运杂费会提高,但每月运杂费提高的这部分钱要还给李某1义,虚增标准是每天338元。所以从2016年1月份开始,他从袁某那里全额领取这些运杂费后,再从中拿出一万多元给李某1义。2017年4月份左右开始,袁某就从每月付给他的这笔运杂费中直接扣掉这多出来的这一万多元。卢某对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相关签领表格进行辨认,确认是无误。2018年5月底,袁某将4月份的运杂费全额发给他。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证实他于2007年5月至2015年10月任揭阳某报社揭东记者站站长,2015年10月后任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副主任。在他担任揭东发行站长期间,发行中心实际上没有将运杂费发给他。而当时李某1义要求他在账务上签名,表示有领取,实际上每月给他站的发行费中已剔除了运杂费,听说运杂费是由发行中心统一去支付。

(1证人黄某4的证言。黄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普宁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的报纸运送是由卢某承包的,每天都是由卢某的车队将发行中心发报班分好的报纸送到各个县区各个报纸点。因此一直以来发行中心都是让各县区发行站负担这笔运杂费,并将这笔运杂费算在发行费里面,但他们各发行站并没有领到这笔运杂费。

(1证人孙某的证言。孙证实她任空港记者站和发行站站长期间,李某1义当时说运杂费由发行中心统一支付,但空港站每月在制作明细表时,按照发行中心李某1义、袁某的要求,填写了一名叫“黄广辉”的司机名字,并填写金额,体现运杂费的去向。但“黄广辉”是谁她不知道,空港站没有发钱给他,只是做账而已。

(1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证实他任揭阳某报揭西记者站站长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报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其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但实际上揭西站一直以来都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即账务上体现他有签领到运杂费,但实际上他没有领到这笔钱。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的报纸运送是由卢某承包的,每天都是由卢某的车队将发行中心发报班分好的报纸送到各个县区各个报纸点。因此一直以来发行中心都是让各县区发行站负担这笔运杂费,并将这笔运杂费算在发行费里面,但他们各发行站并没有领到这笔运杂费,也没有付给卢某运费,至于发行中心如何处理这笔运杂费,和卢某如何结算他都不清楚。

(1证人林某5的证言。林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惠某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他惠某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但实际上他站一直以来都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即账务上体现他有签领到运杂费,但实际上他没有领到这笔钱。运杂费与每月的发行费是在一起的,李某1义跟他们说运杂费由发行中心代付,发行站站长负责签名表示有领取就好了。

(1证人林某6的证言。林证实她任揭阳某报社揭阳产业园(蓝某)区记者站站长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报社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产业园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但实际上她一直以来都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即账务上体现她有签领到这笔运杂费,但实际上她没有领到这笔钱,也就是说实际领取的发行费比账面体现的金额少。运杂费与每月的发行费是在一起的,李某1义跟她们说运杂费由发行中心代付,发行站站长负责签名,从账面上体现有领取就好了,所以她每月制单时,会填上卢某、黄某52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她们没有领到这笔钱,也没有付给这2人运杂费。

(1证人高某的证言。高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榕城区记者站站长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报社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榕城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2016年之前,榕城发行站实际上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但他有签名表示领取,当时是李某1义要求的。2016年后,李某1义仍要求他这样做,但他不肯,他担心这样容易出事,所以不同意签名,李某1义没办法,只好将每月的运杂费实际发给他,他才同意签领。所以在2016年后,发行中心每月都有将运杂费发给他,这笔运杂费他每月都有转账还给卢某。

(1证人林某7的证言。林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揭东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账务上每月发给揭东站的发行费中就包括运杂费。但他在担任揭东发行站站长期间,揭东站实际上没有领取到运杂费,但李某1义要求他在账务上签名,表示有领到,实际上每月给揭东站的发行费中已剔除了运杂费。

(1同案人李某1义的供述。李供述他任揭阳某报社副总经理期间,于2016年开始,他就通过虚增其他人的年度节支奖从中套取公款,拿部分给曾某甲。2016年发放2015年年度节支奖时,他通过虚增袁某、袁某1、李某2三人的年度节支奖从中套取了3.4万元,这笔钱是袁某拿给他的。他拿了3万元给曾某甲,余下4,000元被他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7发放2016的年度节支奖时,他通过虚增袁某、袁某1、李某2三人的年度节支奖从中套取了2.9万元,自己加上拿出1,000元,凑够3万元拿给曾某甲。从2015年到2017年,他一共通过虚增征订宣传费(虚增宣传横幅和车厢广告的数量)从中套取27.5万元公款,拿了15.5万元给曾某甲,虚增征订宣传费发票都是他找博艺公司的陈某1开的。2016年1月份开始,他根据曾某甲的授意,以每天虚增338元运杂费的标准从中套取公款,至2018年3月份一共套取了27.7498万元,其中10万元他拿给了曾某甲,4.2万元用于支付2017年6月份曾某甲去杭州旅游的费用,剩余的钱被他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另外,当时他在制作该节支奖时,曾某甲让他给自己做多几万元,并从中拿几万元给他和徐某。过后他就给自己做了12万元年度节支奖。按正常分配,他是不可能分到12万元的节支奖的,是曾某甲让他做多些,他虚增了5万元,从中拿了3万元给曾某甲、1万元给徐某,另外1万元用于扣除税款,这些钱他都是在曾某甲的办公室拿给曾某甲。经李某1义对开支的凭证资料共231页进行辨认,确认无误。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曾供述李某1义先后有从县区专版对外联系业务费中拿10万元左右给他,从运杂费中拿14万元、从征订宣传费中拿12万元左右,一共拿了36万元给他。李某1义陆续从县区专版费中拿10万元左右给他,事前是李某1义向他提出并经他同意的。李某1义从上述县区专版费、年度节支奖、运杂费、征订宣传费等费用中拿钱给他,是李某1义自己去找一些发票等单据去处理。报社的费用开支都是由徐某审核,由他审批同意才能开支,上述县区专版费、年度节支奖、运杂费、征订宣传费等费用都需要他审批同意才能开支。

二、私分国有资产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甲经揭阳某报社社委讨论,违反国务院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决定以节余节支奖、县区新闻频道补贴、人员下乡包干补贴等私设名目,将报社的收入人民币509.158万元私分给报社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人员,其中曾某甲分得人民币100.8425万元,并缴纳个人所得税84,265.86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市人社函[2018]217号关于揭阳某报社发放奖金补贴项目合规性的复函一份。该函内容为:揭阳某报社为市直非参公事业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根据揭市人社[2012]269号文的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应于2012年12月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后,除国家规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外,单位所有津贴补贴项目都必须进行清理规并,列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于揭阳某报社至今没有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没有按规定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没有按规定程序制定分配办法,现行发放的工资项目除基本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含年度节支奖、县区专版补贴、审读费等)的发放均没有政策依据。

(1揭阳市财政局关于揭市财文函[2005]11号有关表述的说明及揭市财文函[2005]11号。揭阳市财政局证实该局不具有界定各部门性质、管理制度的权限,揭市财文函[2005]11号中提及市报社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核算,不影响市报社实际单位性质和管理制度,更不涉及到报社内部分配制度。

(1揭阳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2018年4月16日证明。证明内容:截至现在,揭阳某报社绩效工资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亦未报备。

(1揭阳市财政局2018年4月17日证明。证明内容:截至目前为止,揭阳市财政局尚未收到揭阳某报社送来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1关于揭阳某报社发给班子成员及部分相关人员补贴、奖金政策依据的说明。证实内容:揭阳某报社为正处级事业单位,93%以上的经费来自市场广告、报刊发行等创收收入。报社发给班子成员及部分相关人员补贴、奖金均通过报社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依照报社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但尚未找到相关国家政策依据。

(1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揭阳某报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揭阳某报》征订发行实施方案;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报刊发行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报刊发行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报刊发行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揭阳某报社提供有关文件和制度;揭阳某报社班子会会议记录。证实揭阳某报社通过以节余节支奖、县区新闻频道补贴、人员下乡包干补贴等名目发放资金的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揭阳某报社44001790105053000658等6个账户的流水清单。证实揭阳某报社资金交易情况。

(1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账号为13×××16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账号为44×××50的账户的流水清单。证实上述账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页。证实袁某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29日存入李某1义622845某某60337071的账户现金分别为42万、24万、14万元,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10日、11日、12日、18日、24日、3月5日、9日、12日、13日、15日、20日、21日、30日、4月20日从李某1义上述账户中取款共920.4627万元。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揭阳某报社个所税明细表。证实2017年曾某甲缴纳个人所得税84,265.86元。

(1证人徐某的证言。徐证实他在揭阳某报社可以领到的款项有每月工资、绩效资金、节日补贴,这几项是报社全部在编人员都有的,另外还有领到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教育周刊》审读费、《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揭阳某报》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广告创收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财务节支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揭阳某报社作为其他事业单位,《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揭阳某报》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广告创收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财务节支奖这些项目报社自己有制订《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报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作为依据。他是2016年10月才来报社工作,所以他不清楚是否都有形成书面制度,他来报社工作后,每年都有经过社委会讨论,由业务部门提出,班子成员讨论,曾某甲拍板。按规定从2012年12月开始就应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一直没有实施。报社制订的有关分配制度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可以作为发放补贴、奖金的依据。经他对相关开支凭证进行辨认,他共领了38.725万元。

(1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她在揭阳某报社工作期间,每月领取的款项有每月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金、节日补贴,这是全社在编人员都有的,金额不等。另外还有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投递质量奖、《南方某报》节余节支奖、《揭阳某报》节余节支奖、《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她在报社领取了教育周刊审读费、下乡包干补贴、投递质量奖、《南方某报》节余节支奖、《揭阳某报》节余节支奖、《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的具体金额现在记不起,账务上明细表她有签名或发到她建行工资卡上补贴、奖金她都有领到,这些费用被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报社制订的有关分配制度严格来说,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都不可以作为依据,但她认为报社确实存在一些实际情况,比如历史沿袭、经营实际、体制问题等。揭阳某报社不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而依据自行制定的分配制度发放补贴、奖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是违规的,她也多次跟曾某甲说这样发放补贴、奖金是不好的,但曾某甲说这些项目在其任社长之前就有的,也是合理的。根据组织统计,她领取的上述补贴、奖金总共356,340元她没有意见,相信这个金额。

(1证人吴某1的证言。吴证实她是揭阳某报社职工。每年年初李某1义都有叫她对发行中心的收支进行结算。2014年度李某1义让她在《揭阳某报》发行的收入中减掉10万元;在《南方某报》发行的收入减掉10万元,是李某1义让她加上这两笔10万元支出的,她从来没有见过关于这两笔10万元的相关支出票据、凭证。2015年度李某1义让她在《揭阳某报》发行的收入中减掉10万元;在《南方某报》发行的收入中减掉37万元,她没有见过这两笔数的相关费用凭证。2016年度李某1义让她在《揭阳某报》发行的收入减掉某万元;在《南方某报》发行的收入减掉38万元,她没有见过这两笔数的相关费用凭证,因为2016年《揭阳某报》收入比较多,李某1义当时对她说,不能剩下这么多钱来发年度节支奖,就让她在《揭阳某报》收入这方面减去某万元,但这某万元具体是怎么回事她就不清楚。三个年度结余的《揭阳某报》《南方某报》的款项按规定部分缴纳报社,余下的钱作为年度节支奖发给报社班子成员和发行中心等人。

(1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工会主席、财务中心负责人期间每月有领到工资、绩效资金、节日补贴、奖金,这是全社在编人员都有的,另外还有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投递质量奖、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2014年1月以来他总共在报社领取了上述补贴和奖金364,375元。上述补贴、奖金的发放报社有制订《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报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作为依据,财务节支奖没有制度依据,是为了平衡与广告等部门的收入。上述有关制度的制定是每年制订一次,都有经过社委会讨论,由业务部门提出,班子成员讨论,曾某甲拍板,其他制度也都是有经社委会讨论的。没有经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批准,但曾某甲说有报宣传部备案。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证人吴某2的证言。吴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社委委员、副总编辑期间,领到的有工资、绩效资金、节日补贴、年度节支奖、审读费、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年度节支奖、审读费、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这些补贴和奖金是根据报社自行制订的制度方案发放的,有给过社委会讨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班子成员讨论,最后由曾某甲拍板通过,这些分配制度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他共领了437,845元。

(1证人陈自信的证言。陈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社委委员、新闻网站站长期间,除每月的工资、绩效奖金外,还有在报社领取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干补贴、县区专版补贴、《教育周刊》审读费等方面的补贴。这些补贴都是班子成员才发的,他共领取了303,130元。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干补贴、县区专版报道费等补贴的发放都是有经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但没有见过关于这些补贴的发放的相关文件依据。

(1证人郑某的证言。郑证实他2014年进入揭阳某报社班子成员后才知道报社有发给班子成员下乡包干补贴、审读费、节余节支奖、征订完成任务奖、广告创收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李某1义拿上述这些节支奖和县区专版补贴的签领表给他签名时,他没有认真看具体哪些项目和内容,他总共领取了359,065元。报社有自行制定经营目标制和广告创收责任制,班子会议上也有讨论过,但具体内容他不清楚。他也从没有见过发放这些补贴和奖金的文件依据和政策依据。人社局要求报社从2012年12月开始就应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报社一直没有实施。

(1证人袁某2的证言。袁证实他原任揭阳某报社副社长、总经理,2014年11月退休前领取几笔补贴、资金共86,960元,但现在他也说不清是什么项目,但这些奖金的发放没有合法的政策依据。

(1证人林某8的证言。林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社委办负责人期间,揭阳某报社最高决策议事机构是社委会,社委会班子有六名领导,分别是曾某甲、余某、徐某、吴某2、郑某、陈自信,另外工会主席陈某2有列席班子会,他是班子会记录人。社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人员工资福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党建、工青妇工作等。揭阳某报社人员工资福利主要是两部分组成,工资及绩效资金,绩效奖金由总编负责。班子成员每月还发放交通补贴、下乡包干费、审读费。每月班子成员下乡包干费、审读费是根据报社实际情况,经社委会讨论确定标准发放,没有相应文件依据。2012年揭阳市人社局有发文要求市直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报社一直没有实施。为此揭阳市人社局还专门发通知到报社要求抓紧落实。

(1证人余某的证言。余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副社长、总编辑期间,他在揭阳某报社可以领到的款项有每月工资、绩效资金、节日补贴,这几项是报社全部在编人员都有的。他另外还有领到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教育周刊》审读费、《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揭阳某报》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节余节支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广告创收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等共531,715元,这几项补贴和奖金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领取上述这些补贴和奖金是根据报社自行制订的《揭阳某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报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方案发放的。这两份方案是每年制订一次,每年都有经过社委会上讨论,最后由曾某甲拍板通过,但是没有讨论发放金额标准。都是会后曾某甲社长决定标准然后落实账务中心发放。这些分配制度都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

(1同案人李某1义的供述。李供述他在揭阳报社领取的款项有每月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和节日补贴,这些是全报社在编人员都有的,另外还有《南方某报》、《揭阳某报》、《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年度投递质量奖、《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励,这些补贴和奖金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根据工作量发给发行中心的少数人员。他们是根据报社自行制定的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县区新闻专版新闻频道有关补贴的规定等方案和制度发放上述这些补贴和奖金的。其中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是每年制订一次,而且每年制订的方案都是经过社委会讨论通过。每次会前他都有先跟曾某甲汇报这件事,然后再由他在社委会上向报社班子成员汇报下一年度报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有关情况,然后班子成员讨论通过,但没有讨论决定年度节支奖发放的标准和范围。每年要发放年度节支奖时,他会先制作一份发放明细表的草稿,明确年度节支奖发放的范围和各人的金额,然后拿给曾某甲确认,每次曾某甲都有对金额进行修改,过后他就根据曾某甲修改后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交代袁某去制作相应的年度节支奖明细表。每年的年度节支奖都是按照不同层级发放,曾某甲最多,然后逐级递减,但因为他是发行中心的负责人,也是这个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人,所以他最后领到的年度节支奖比班子成员多。2008年报社的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有上报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备案,过后就没有报市委宣传部备案。自2014年以来,他经办发给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他自己的上述补贴和奖金一共419.4万元,他本人领到126.2万元。他本人还领到对外业务拓展业务费用补贴和年度安全无事故奖2万元。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曾供述揭阳某报社工资福利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相关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是报社全员都有的,而补贴是部分部门和人员才有。揭阳某报社的相关补贴主要是县区新闻专版报道方面的补贴、下乡包工补贴、加班补贴、年度节支奖等。其中县区新闻专版报道是前任社长黄某6推行的,报社与各县区签订协议,约定县区新闻专版报道费,各县区的新闻专版报道费每年在50万元至某万元不等,前任社长黄熹在任期间就从县区新闻专版报道费中提取15%的费用作为县区新闻专版对外联系费用和新闻工作室的办公费用,而在他任社长期间经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县区新闻专版报道费中提取20%的费用,其中10%的费用作为班子成员、副总经理李某1义以及各记者站站长及相关在编人员的相关补贴,另外10%的费用作为新闻工作室的办公等费用。报社每年发放一次上年度的节支奖,根据报社制订的《揭阳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实施的,没有相关文件依据,该方案有规定年度节支奖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内容,2008年报社有将这个方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他任揭阳某报社社长后,没有将这个方案报送市委宣传部批准。他本人领到2017年的年度节支奖有10多万元,其他班子成员也都有领到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干补贴每月1,000元,主要是补贴领导下乡的费用,只有报社班子成员才有,发放下乡包干补贴没有文件依据,但他们班子成员有领到下乡包干补贴后就不能报销差旅费用了。审读费、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工补贴等补贴费用都是从揭阳某报社的日常经营收入支出。按照市关于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绩效工资的文件要求,这样发放审读费、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工补贴是没有文件依据的。2014年1月份以来,揭阳某报社发给报社班子成员、工会主席陈某2以及李某1义《教育周刊》审读费、下乡包干补贴、《南方某报》节余节支奖、《揭阳某报》节余节支奖、《教育周刊》节余节支奖、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南方某报》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年度投递质量奖等补贴和奖金共5,091,5某元,其中他本人从中领到1,008,425元。

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被告人曾某甲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套取公款用于违规接待、送礼,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某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甲指使洪某1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套取的公款用于揭阳某报社的接待和送礼,给国家造成人民币7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至今,洪某1每月在他经营的林记商行购买烟酒、礼品和吃饭的费用有一两万元,中秋过年这两个月份会比较多,有三四万元,每年洪某1在他这里结算购买烟茶酒、礼品和吃饭的费用有20万元左右,所以从2014年到现在洪某1结算的购买烟茶酒、礼品和吃饭的费用大概70多万元。

(1证人徐某的证言。徐证实他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揭阳某报社副社长兼总经理期间,揭阳某报社报销开支程序依次是经办人签名或具体部门制表、部门负责人复核、他审核、曾某甲社长审批、财务中心凭单报销。他审核时发现洪某1开支报销费用有很大问题,不是按实开支,洪某1说是曾某甲交代其虚开发票处理开支,但没说是公务还是私人开支,他审核时也没有细看。

(1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她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揭阳某报社副社长兼总经理期间,协助社长对开支进行审核。十八大后,按规定很多接待费用不能入账,洪某1通过开具其他办法项目的开支处理接待费用,很多接待后存在欠数都是洪某1处理后再结还。她发现洪某1拿给她审核的凭证总是那几家公司,她问过洪某1,洪某1说报社很多开支挂钩这些公司,一些不能开票的开支也在这些公司开票,她也问过曾某甲,曾某甲说这些开支其是知道的,叫她不要过问,而且洪某1有时拿给她审核的发票是曾某甲已经审批好的了。

(1揭阳某报社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发票、经费开支审批表、项目经费申报表、电汇凭证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清单。证实揭阳某报社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的开支情况,其中洪某1经手、曾某甲审批的发票经洪某1、曾某甲辨认,确认无误。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同案人洪某1的供述。洪供述曾某甲2014年3月开始任揭阳某报社社长以来让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总共某0多万元每月从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中,用于接待的2014、2015年每月1万多元,2016年以来每月2万多元,曾某甲任社长期间,总共大概某万元左右。曾某甲不需要经手公务接待方面的费用,报社接待的费用主要是他在经手,有时他去接待也是叫他去结算的。每次接待前,曾某甲都有具体交代他怎样做,包括如何接待和接待标准,主要是在林记商行请人吃喝,以及买一些烟茶酒送人,也有少部分是在其他商店买的,因为这样做是违规接待,不能在账务上体现,这也是曾某甲直接交代他的,曾某甲每一笔接待费用他都是清楚的,他都有提供单据给他看,但现场又都撕掉了,他不知道曾某甲有没有记录。如果没有的话,总额曾某甲现在不一定清楚,因为都是他经手的,所以他记得比较清楚,也可以向林记商行的老板林某1了解,林某1能帮他证实。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曾供述2014年他任揭阳某报社社长时,报社总务洪某1第一次找他审批费用开支时,跟他说报社的一些费用开支没有发票,需要通过去其他地方开发票,报社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他也同意这样做。他自任揭阳某报社社长以来,揭阳某报社不能入账的接待费用一共有多少,他确实记不清楚,具体以洪某1说的为准。这些经营活动方面的接待没有依据,只是一种一贯做法,是为了做大做强经营总量。

关于该宗指控损失数额,同案人洪某1的供述与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的数额不一致,应就低认定为人民币70万元。

(二)2016年国庆期间,揭阳某报社在承办第二届某家具展过程中,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报社副总经理白某(另案处理)和广告部主任钟某(另案处理)的提议,通过承接展会项目的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虚增开支套取人民币3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费用。2018年1月份,白某等人套取人民币30万元后,送给某家具协会谢某2、谢某3(另案处理)等人款物折合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20万元存放在白某处,至案发尚未使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白某的证言。白证实2016年国庆期间举办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时她还在空港当站长,在提前获悉某家具协会要举办第二届家具展销会后,她就向社长曾某甲、总经理黄某2汇报。曾某甲、黄某2就指示争取由报社来承办,并交代广告部的钟某等人配合她。她和钟某跟曾某甲反映需要活动经费去打点关系,曾某甲吩咐她们先自行解决,项目成功后再回拨经费。经她与广告部钟某主任、副主任许某等人与某家具协会多次磋商后,最终某家具协会确定以人民币210余万元付给揭阳某报社作为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的承办费。报社取得承办权后,某家具协会常务副会长、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老板吴某3找到她要项目。多次协商后,他们确定将展馆现场渲染、宣传物料采购这个项目给吴某3做,经报价砍价,确定项目工程款是60余万元。之后,她、钟某向曾某甲汇报时提出这个项目到时候要感谢费感谢某家具协会和某镇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曾某甲表示同意,当时大致估算大约需要30万元的费用,他们提出从吴某3这个项目中虚增30万元,曾某甲说具体由他们操作就可以了。她和钟某与吴某3沟通从工程款中虚增30万元作为这个项目的活动经费,吴某3表示听从报社安排。后来,钟某叫吴某3按虚增后的金额制作项目采购报价书和投标书并叫他自己安排多两家公司来陪标。展会结束后,因某家具协会拖欠承办费,报社也一直拖欠吴某3的工程款,直到2017年底才全款付清。工程款付清后,吴某3共交给她人民币30万元虚增款和私下给她3万元的感谢费,其中5万元是抵除她向吴某3借的欠款,28万元按她要求转到潘某1的账户再转到她丈夫林某10账户。30万元虚增款她准备按曾某甲拍板同意的分配方案,其中10万元安排给某镇委书记林某9,另外10万元安排给某家具协会会长谢某2,剩余的10万元按曾某甲安排分配,给报社相关负责人员在这个项目作为劳务费。资金套取出来后已临近2018年的春节,她打了几个电话给林某9拜访他都被拒绝。2016年5、6月份,在与某家具协会洽谈合办的过程中,她就花6,700元买了10条软壳中华香烟和2万元现金给谢某2。第二次是2017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她记不清楚,当时是她向谢某2讨她此前借给谢某2去还报社尾款的20万元,谢某2出差在外,谢某2交代他老婆拿20万元现金还她,她接过手后,从中拿了6万元托其老婆交给谢某2,前后两次共8万元是她个人先垫付的,收到吴某3返回的虚增款后,她从报社虚增款中扣除出来。2017年5、6月的一天,在与某家具协会洽谈的过程,为了感谢某镇党政办原主任王某2从中协调帮忙,她送给王某2人民币8,000元。她还送给某家具协会党组书记、某新市村书记谢某38条软壳中华香烟,价值约5,300元。30万元虚增款抵去她垫付的开销共10万元,剩下的项目活动经费共20万元在她处。后来,因曾某甲被市纪委、监委留置了,林某10将这20万元借给潘某1。

(1证人钟某的证言。钟证实白某提前获悉某家具协会要举办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白某跟报社领导汇报后,曾某甲交代广告部全力配合白某,争取接下项目。为了成功接下项目,白某与他商量,并跟曾某甲社长反映,需要经费理顺关系,曾某甲答应并叫他们先自行想办法解决,等项目拿下来后再解决活动经费。他们与谢某2等人反复磋商,最终某家具协会以总210余万元的承办费给揭阳某报社承办这场展会。项目争取下来后,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老板吴某3就找白某和他要项目。白某与他商量后,他们答应把展馆渲染、宣传物料这个项目给吴某3做,并将情况汇报给曾某甲,曾某甲答应后,布置他们具体去操作。白某就与他商量如何解决经费的问题,估算答谢某家具协会、某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项目其他开支等,大约需要30万元的经费。他们在跟曾某甲汇报项目进展的过程中,将需要30万元的活动经费向曾某甲作了汇报,曾某甲同意并指示该安排就去安排,他们提出从吴某3这个项目中套取30万元,曾某甲表示同意。展会结束后,某家具协会迟迟没有付款还报社,前后拖了一年,直到2017年底才付清费,套取的30万元怎么分配他没有问。

(1证人许某的证言。许证实他任揭阳某报社广告部副主任期间,参与报社承接的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展销会分解成现场渲染与宣传物料布设、舞台音响、欧式帐篷搭建三个工程项目。现场渲染与宣传物料布设这个工程项目由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接,老板叫吴某3。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有与揭阳某报社签订协议,协议上的总金额是1,022,某0元。协议上的项目、数量、金额不是真实的,报社从中虚增了工程款,所以协议的报价书中项目数量和金额都是虚增的,具体从中虚增多少元他不清楚了,当时白某、钟某都有跟他说过这件事,说报社要从吴某3项目中虚增部分工程款并套取出来作为项目活动经费。

(1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曾某甲亲自带她和白某、钟某等人找某镇委书记林某9,请其支持报社承办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林某9了解情况后表示其与某家具协会通气。白某、钟某主要是向曾某甲汇报,当时这场活动比较大型,是曾某甲在把控。

(1证人吴某3的证言。吴证实他是揭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老板、揭阳空港经济区某家具协会常务副会长,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由某家具协会主办,揭阳某报社承办,当时揭阳某报社由白某、钟某等人组成的团队多次来找某家具协会洽谈磋商。因他是某家具协会常务副会长,有参与洽谈。最终,某家具协会支付210多万元的费用给揭阳某报社承办此届家具展。因第一届某家具展销会是他公司承办,所以第二届家具展他一早就想争取来做,但因为揭阳某报社的介入,他知道竞争不过,所以他就找展会报社方面的主要负责人白某争取一些项目做,白某当时说要与钟某的团队商量。他就到揭阳某报社找白某、钟某等人帮忙。白某和钟某商量后,最终同意把展馆渲染、宣传物料搭设的项目给他做。谈妥后,白某、钟某提供了一份项目采购书让他报价,刚开始他报了70多万元,经多番讨价还价后,确定价格是66万元(含税)左右。此后,白某、钟某跟他说要从这个项目中虚增30万元工程款,为了承接报社的工程,他只好同意。之后,钟某叫他按虚增后的总金额去拟一份报价书和招标书,并说工程虽然给他做,但表面上还是要采取公开邀标的方式来操作,叫他安排两家公司来陪标。他找了中国传媒经营部和海萱传媒经营部两家公司陪标,在钟某等人的操作下由他中标。中标后,白某、钟某叫他按虚增后的金额1,022,某0元与报社签订协议,白某当时跟他讲报社会按协议上的金额(1,022,某0元)付款,他收讫后将虚增部分的工程款返回给报社。他明白报社是通过虚增工程量来套取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报社支付20万元给他公司作为进场费,之后他公司按报社广告部吴某4提供的图纸和要求进行搭建、布展,工程如期交付使用并通过白某、钟某等人的验收。展会结束后,因揭阳某报社一直拖欠工程款,他多次找白某催款,白某当时也有告诉他,是因某家具协会迟迟没还钱,其会帮他想办法。直到2017年12月,报社才将1,022,某0元全额付清。他收到后不久,就将报社虚增的工程款30万元拿给白某。除去报社30万元的虚增款及3.3万税款(11点的税负),实际他应得的工程款(含税)是689,某0元,另外3万元是他私人给白某的感谢费,一共给白某33万元。这33万元抵掉他借给白某的5万,28万元银行转账到白某提供的潘某1账户。

(1证人吴某5的证言。吴证实2017年底或2018年初,吴某3交代她汇人民币28万元到潘某1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她分两次将这28万元转账到潘某1建设银行的账户,第一次是2017年12月,她转了20万元,第二次是2018年1月,她转了8万元。

(1证人谢某3的证言。谢证实他是某镇新市社区党总支书记、某镇家具协会党支部书记。2016年国庆期间举办的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由某家具协会主办,揭阳某报社承办。白某原是揭阳某报社驻空港记者站的站长,展销会主要是白某负责与某家具协会对接。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过后(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应该是2017年初。白某到某家具协会找他,当时他有事不在协会,白某打电话给他,说她拿了8条软壳中华香烟给他,感谢他在第二届家具展销会过程中的帮助和支持。展会期间的用电、用水都是他去帮忙协调的,因为展馆是临时搭建的,水、电都是从私人处临时搭接的,当时白某不熟悉,叫他帮忙去协调和解决。还有就是当时展馆门口铺设通车的钢板也是他去帮忙借来给报社无偿使用的。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1证人谢某2的证言。谢证实他是某家具协会会长。第二届炮台家具展销会是2016年国庆由某家具协会与揭阳某报社合办,协会以人民币219.6万元给揭阳某报社承包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揭阳某报社与他对接洽谈的是原空港经济区记者站站长白某。白某经常带人钟某来洽谈过,但主要是白某在洽谈。吴某3是揭东某广告公司的老板,同时是某家具协会的常务副会长,他承接了揭阳某报社的部分工程。在准备签订合同前,白某拿了10条软壳中华香烟和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礼品袋中拿到协会办公室给他。2017年底的一天,白某打电话说准备到协会讨此前他向白某借的20万元,当时他出差在外,就交代他老婆拿20万元现金还白某,白某收下后从中拿了6万元托他老婆拿给他。

(1证人杨某的证言。杨证实2017年下半年,白某到博莉雅家具厂来找她丈夫谢某2,谢不在,叫她拿20万元现金还给白某,白某从中拿了6万元托她交给谢某2。

(1证人林某10的证言。林证实2018年初,白某说其有一笔钱叫潘某1转账到他卡上,他提供了名下中国银行的账户给潘某1,潘某1就汇来了人民币20万元过来。过后约半个月的一天,他到潘某1位于市区站前大道电脑城的公司喝茶,白某叫他顺便帮其向潘某1拿8万元现金。这28万元都交还了白某,白某说是别人暂放在她那儿的钱,直到这两天白某才跟他讲,这28万元是其单位暂放在她那儿的资金。

(1证人潘某1的证言。潘证实2017年底的一天,在白某要求下,他用建设银行账户帮白某接收20万元汇款。2018年1月份,白某叫他把钱打到其丈夫林某10的账户,并叮嘱他不要用自己的账户转账,他就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转账给潘某2,并叫潘某2帮他将这20万元转到林某10的账户。2018年1月份,白某又叫他帮助接8万元转账。过后不久,在他公司,他拿了8万元现金交给林某10。

(1证人潘某2的证言。潘证实他是揭阳市众发金融投资公司的股东,与潘某1是生意伙计。2018年1月的一天,潘某1叫他帮忙转20万元到林某10的中国银行账号(62×××85)。

(1证人王某2的证言。王证实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于2016年国庆期间举办,他应揭阳某报社白某的邀请,帮助揭阳某报社编写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新闻发布会、开幕式的文字资料、设计展销会的商标logo,白某送给他8,000元感谢费。

(1揭阳空港“某?家具”第二届展销会现场展馆渲染、宣传物料项目采购报价书、投标书。证实展馆渲染、宣传物料项目招标情况。

(1潘某1银行账号流水清单。证实潘某1代白某接收款项的情况。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曾供述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是2016年国庆期间由某家具协会主办,揭阳某报社承办,白某在这场活动中,主要起牵头的作用,负责与某家具协会对接洽谈,广告部配合和辅助,由钟某广告部的团队负责实施,包括策划、搭建、布展等整场活动的工作。他记得当时一部分项目是揭阳某报社自己做的,一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广告公司。某家具协会支付给揭阳某报社承办费是100多万元,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具体盈利多少他也不记得了。在他掌握的情况中,报社的经营团队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去开展谈判,没有存在私下送财物的行为,没有从中虚增项目工程款以及套取资金。在争取这个项目过程中,白某、钟某有跟他提过需要项目活动经费一事,但他要求他们要依规依法去争取和开展谈判,他不清楚白某、钟某等人有没有从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的有关项目中套取资金作为项目活动经费,他没有与黄某2、钟某、白某等人找过某镇委书记林某9支持(协调)报社承办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也没有授意或同意白某、钟某等人在第二届某家具展销会的有关项目中虚增及套取资金,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当时经班子会讨论后,要求钟某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报社与承包商结算费用由报社的财务中心按合同(协议)付款,每一单付款都必须经他审批的。业务部门和财务中心在支付开支过程有严格把关,都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去付款,且有经手和证明。

四、受贿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一)2014年至2018年,揭阳某报社报纸运送承包人卢某为感谢被告人曾某甲让其承揽运送业务,于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送给曾某甲人民币1万元、2万元。至案发,曾某甲合共收受卢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

(二)2016年年底,李某1义为感谢被告人曾某甲对揭阳某报社发行中心工作的支持,送给曾某甲人民币4万元。

(三)2016年以来,黄某1为感谢被告人曾某甲对其承包揭阳某报社小规模的修缮工程工作的支持,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委托揭阳某报社总经办人赵某(另案处理)多次送给曾某甲合共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卢某的供述。卢供述2014年至2017年,他每年的中秋、春节他都有送给曾某甲钱,中秋节送给曾某甲1万元,春节送给曾某甲2万元,四年来他一共送给曾某甲12万元。是曾某甲要求他送的,他想继续承包报社报纸的运输,所以他才在每年的中秋春节送钱给曾某甲。

(1证人赵某的证言。赵证实他是揭阳某报社总经理办临时负责人。从2016年开始每年中秋春节黄某7都有拿一些钱给他,托他将这些钱拿给曾某甲。共拿了四次钱给曾某甲,一共拿给曾某甲两万元左右。黄某7是为了感谢曾某甲,也是为了能够继续负责报社的一些修缮工程。

(1证人黄某7的证言。黄证实2016年开始有做报社的一些小规模的修缮工程,为了感谢曾某甲,他在每年的中秋过年时有拿几千元现金给赵某,托他帮忙将钱拿给某报社社长曾某甲买些烟酒,共拿了2万元给曾某甲。

(1同案人李某1义的供述。李供述因2016年效益比较好,他分得的年度节支奖比较多,为了感谢曾某甲的支持,拿了4万元给曾某甲。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曾供述自他任揭阳某报社长以来,卢某承包了报社的报纸运输,卢某为了感谢他,每年的中秋节都送给他1万元、春节送给他2万元。四年来,卢某一共送给他12万元。有时候是卢某拿到办公室给他,有时候是他和卢某在外面碰头,卢某拿给他。李某1义从年度节支奖中拿给他的4万元是李某1义从自己的2016年度的节支节余奖中拿出来的,当时李某1义跟他说报社2016年度效益比较好,其领到的年度节支节余奖比较多,为了感谢他,就拿了4万元给他。负责报社一些小规模工程的承建方托赵某送给他2万元,但具体这些承建方是谁他不知道。

另查明:2018年4月14日,中国共产党揭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揭阳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专案组对省委巡视组转办的反映揭阳某报社原社长曾某甲有关问题进行核查。2018年4月18日,揭阳市就“三公经费”等问题对曾某甲进行调查谈话。2018年4月22日,揭阳市决定对曾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于2018年4月25日早上通知曾某甲到揭阳市,后将曾某甲带至揭阳市监委留置点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曾某甲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18万元的问题,并查证属实;曾某甲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在曾某甲交代前,纪委、监委已掌握其相关犯罪线索。案发后,曾某甲向揭阳市纪委退赃人民币3,664,159.14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归案经过证实材料。中国共产党揭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纪检监察室证实:2018年4月14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省委巡视组转办的反映揭阳某报社原社长曾某甲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曾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监委于4月22日对曾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4月25日早上通知曾某甲至揭阳市,后将其带至揭阳市监委留置点,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曾某甲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涉嫌受贿18万元的问题,并查证属实;其本人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是市纪委、监委在掌握其犯罪线索后曾某甲再交代的。

(1谈话笔录。证实中国共产党揭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揭阳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就“三公经费”等问题对曾某甲进行调查谈话。

(1关于曾某甲退赃情况说明及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曾某甲已向办案单位中共揭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共人民币3,664,159.1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所在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作为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国务院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系国家规定。揭阳某报社是正处级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揭阳某报社违反上述国家规定,将单位的资金通过巧立、变造各种名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进行私分发放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授意下属将不能正常入账的接待、送礼等累计数额巨大的开支,通过虚增办公用品等方式套现列支,造成人民币某万元直接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已经退清贪污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已经退清其分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已经退清受贿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经办案单位通知到案,在其交代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前,办案单位就已经掌握其相关犯罪线索,故其所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均不属自首。被告人曾某甲辩解贪污数额是其主动交代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甲所犯贪污罪系自首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曾某甲已全额退赃,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甲受贿系自首,已全额退赃,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和第㈡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664,159.14元,其中受贿赃款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赃款共人民币3,484,159.14元,由扣押单位发还揭阳某报社。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林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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