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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陈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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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3日21:52: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9刑初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9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闽清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6月期间,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将货物伪报成行邮物品走私进口,货物入境后由国内快递公司派送给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另案处理)并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经审查,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手法走私进口货物共计3773.6公斤,案值人民币3051786.11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92590.60元。被告人陈某甲作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通过走私方式进口货物,依然听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张某(另案处理)安排负责在国内接收货物并销售,协助公司完成走私犯罪行为,经核定,陈某甲参与走私犯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92590.60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伍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将货物伪报成行邮物品走私进口并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税款,被告人陈某甲系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协助公司实施上述走私犯罪行为,是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是从犯、初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将货物伪报成行邮物品走私进口,货物入境后由国内快递公司派送给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另案处理)并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经审查,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手法走私进口货物共计3773.6公斤,案值人民币3051786.11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92590.60元。被告人陈某甲作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通过走私方式进口货物,依然听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张某(另案处理)安排负责在国内接收货物并销售,协助公司完成走私犯罪行为,经核定,陈某甲参与走私犯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92590.60元。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报告由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证实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5日,登记状态是存续,营业期限至2034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是刘立升,经营范围包括建材、家用电器、工艺品、教学设备、办公设备、日用品、零售、代购等。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报告由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证实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登记状态是存续,营业期限至2034年4月14日,负责人是陈某甲,经营范围包括建材、家用电器、工艺品、教学设备、办公设备、日用品、国内贸易等。

3.上货清单共48页:该清单是侦查人员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办公电脑硬盘中提取,内容包括上货的品名、数量、单号、单价、货值等信息,证实2018年2月至8月期间,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张某在日本采购并通过行邮渠道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眼药水、化妆品等货物。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4.邮件打印件共41页:经伍某丁本人确认,该邮件资料是由其本人提供,其从2018年开始,将平时工作中由陈某甲和郑某丙在公司微信群里发给其的“收件人”、“发件人”以及联系电话信息进行整理,并保存在其邮箱内以备查,记录了大量的快递收件人、发件人的姓名、电话以及货物图片、品牌、种类等信息。

5.客户信息资料共50页:该资料由某深圳分公司提供,经伍某丁确认,内容真实有效,反映了2017至2018年期间某深圳分公司通过快递发货销售货物时快递面单上所留存的客户资料,由伍某丁根据收到的发货资料进行留存登记,证实了某深圳分公司将走私进口的护肤品等货物销售给国内客户。

6.货物自提记录表共7页:该资料由某深圳分公司提供,经伍某丁确认,内容真实有效,反映了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某深圳分公司通过客户自提方式销售货物的明细情况,由伍某丁负责记录,并通过微信群发给财务郑小姐,由郑小姐进行统计汇总,证实了某深圳分公司将走私进口的护肤品等货物销售给国内客户。

7.货物销售明细表共90页: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发货数量、运输商、付款方式、目的地、收件人、运单号等信息,证实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快递形式以及客户自提形式销售走私进口的货物给国内客户的情况。

8.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案数据对碰表:内容包括国际快递邮件号、原寄局、寄达局、收件人信息、申报品名、申报总价、完税价格、申报货物的真实品名以及真实单价等信息,证实福州某深圳分公司通过揽货团伙将境外采购的日用品等货物以伪造国内收货人信息,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伪报成行邮物品走私进口。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9.抓获经过:证实陈某甲系被动到案。

10.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仓库的货物16卡板、伍某丁持有的黑色iphone7手机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快递单一袋。

11.营业执照:证实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陈某甲,成立于2018年4月9日,营业场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某。

12.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已经对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的地址“福州市闽清县**********”已另租他人使用,且该地址房门紧闭,无人经营,暂无法找到该公司的经营处所以及相关人员。

1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地址为“福州市闽清县**********”的房屋已于2020年1月1日另租他人。

14.证人伍某丁的证言证实:(1)公司情况:某深圳分公司的老板是陈某甲,公司主要是做化妆品、护肤品贸易,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就是一个仓库。2018年5月我入职后,一开始是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嘉力电商产业园501,2018年9月就搬到了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某,这个仓库办公点就只有陈某甲和我两个人,此外公司还有建立了一个客服群,里面有9个人,但这里面除了陈某甲外我都没有见过,我平时和财务(一个姓郑的女人,具体名字不知道,客服群里叫“以前以后”)联系得比较多,其他的应该包括采购、市场部的,我比较少联系。(2)工作流程:我的工作就是在仓库收货、理货、分货、发货,我的工作全部是陈某甲交办的,我听他的指令干活。首先是收货,有时候客服群里会有人说明天有XX货要到,然后将货物清单发到群里,有时候是没有人事先说的,直接就寄到了仓库,这两种情况我都会收货,在收货清点完成后,以手写单或者制作EXCEL表格等形式发到群里,手写单和EXCEL表格都是包括品牌品名和数量,这样我的收货工作就完成了,然后陈某甲或财务郑小姐就会在客服群里通知发货的品牌、品名、数量、客户名字、收货地址、电话、用哪个物流发货、是否到付等信息,我就会按照发货信息拣货打包,然后发货。至此我的工作流程就完成了。(3)进货情况:某深圳分公司的货都是从日本进口的化妆品、护肤品,包括防晒霜、洗面奶、面膜、化妆水、乳液等,主要是资生堂旗下的一些牌子。公司一般每个月进口1到2票货,每票货大概一万多件(这里的件数是最小的包装),大概会分成几十个快递包裹。通过中国邮政送到深圳某的货,既有国内的运单,也有国际的运单。国际运单上的“发件人”是日文,“收件人”是东莞地区,不同的人。国内运单的发件人是联X物流公司,有时是个人名义,收件人是我和陈某甲。安能物流是日本原箱包装的,运单上发件人是从浙江省发来的,我电脑里整理统计了大量的发件人、收件人的记录。

2018年8月18日补充供述:我记得2018年期间公司的货主要是老板张某从日本通过邮包发货到深圳分公司的。2019年公司也卖过口罩之类的货,这些货都是国内采购,因为这些口罩包装上明显写的是中国字,产地也是中国地址。公司的货(护肤品、化妆品)是在国内销售的,一种是快递邮寄,一种是仓库自提,我在电脑里做了两种统计表,自提、邮寄都有,是方便平时工作用的,主要是通过网上销售,我和陈某甲自己也通过微信卖一些。我不知道邮递进口物品只能自用,且每次限值不能超过1000元。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1)公司情况:某深圳分公司是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深圳分公司,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老板是刘立升(张某的母亲),实际业务经营者是张某,主要业务是进口化妆品、护肤品、生活用品,然后用于国内销售。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有通过水客代进面膜、袜子之类的货物,因为水客从深圳口岸过关后再快递到福州导致成本较高,2017年底,张某提议让我去深圳开办分公司,货物进口之后可以直接在深圳发货,节省成本,所以我就去了深圳筹办。2018年4月,刘立升办了某深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我是负责人,某深圳分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是进口化妆品、护肤品、生活用品,然后用于国内销售,办公地点既是仓库又是写字楼,刚开始时候是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嘉力电商产业园501,后来因为营商环境不好,2018年8月,就搬到了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某。不过从2017年1月开始,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在深圳开设了办事处,也是我负责。当时是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某让我到深圳开办分公司,我就到深圳筹办。从我过深圳到2018年4月分公司注册成立,业务都是以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之后一段时间张某因偷税被抓,所以整个公司差不多有半年时间没有开展业务。到2018年,张某被日本警方放出来后,我们才又有业务。某深圳分公司就两个人,我和伍某丁,某深圳分公司还建立了一个客服群(在我手机里,名字叫做“加油客服群”),客服群里有九个人,包括张某(昵称叫“荔枝某”)、我(昵称叫“SF”)、伍某丁(昵称叫树或者SW)、郑某丙(昵称“以前以后”)、王琴(昵称“琴儿”)、刘晓洁(昵称“考拉”)、王先生、S、甘先生(昵称“阿甘”)。张某负责全部业务,我和伍某丁负责接货、理货和发货,郑某丙负责财务,王琴和刘晓洁负责销售,王先生和S是日本的买手,甘先生既是销售,同时也帮我们介绍一些客户,王先生和S以及甘先生等三人不是属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业务模式:某深圳分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是进口日本的化妆品、护肤品、生活用品(2018年时主要包括日本的眼药水、感冒药、胃药、化妆品、护肤品等,包括防晒霜、洗面奶、面膜、化妆水、乳液等,高档的主要是资生堂旗下的一些牌子,2019年后变成日用品主要包括洁厕剂、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球、牙刷、牙膏等,还有丝袜,丝袜占的比例比较大),然后用于国内销售,此外还会销售其他公司的货物赚取差价。某深圳分公司进口日本的化妆品、护肤品、生活用品的,要自己负责通关,这一块是由张某负责的;销售其它公司货物的,不用负责通关。“加油客服群”里的除了买手和郑某丙外,或多或少有销售某深圳分公司的货物。公司一般每月进口1到2票货,每票货大概一万多件(这里的件数都是最小的包装),每票货物会分成几十个快递包裹,数量太多,总数我记不清了。具体的通关情况我不了解,我只知道2018年9月以前,也就是刘立升被抓以前,有从东莞邮政通关的,还有从新疆、河北、河南、广西等地通关的,因为从快递单上可以看到,是从这些地方发货过来,肯定也就是从这些地方通关。2018年9月以后,张某就安排从上海和浙江通关,从浙江发过来的货物上贴了一个“浙”字,是安能物流发货的,今年就做了两票货,也是浙江安能物流送货的。(3)负责工作:我刚到深圳时,张某是给我一个月5000元的工资,到了2018年提高了两千,每个月7000元,到2019年再提高了2000元,每个月9000元。我的工作范畴和伍某丁基本是一样的,每票货物在日本发运前张某会安排王先生做好到货成本表,包括每样商品的品名、规格、日元价格、重量、建议销售的人民币价格,此外还有发货清单,包括箱号、品名、数量,发到“加油客服群”里,货物在日本发货到达大陆境内清关完成后,张某会将快递单号发给我和伍某丁(有时候也会发到“加油客服群”里),我和伍某丁就会跟踪快递单号,看货物到了哪里,等货物到了,我就会安排伍某丁接货,然后放在仓库里。发货时,如果是张某的客户,郑某丙就会在我们三个人(我、伍某丁、郑某丙)单独建的用于发货的群“111”里,发货品名、数量、发货人名字,收货人信息,收货人电话,指定物流公司,快递费是否到付等信息,如果是我的客户,我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打款给张某的记录发到群里,然后我就将发货品名、数量、发货人名字,收货人信息、收货人电话、指定物流公司、快递费是否到付等信息发到群里,安排伍某丁打包发货,如果是其他人的客户,郑某丙也要先将其他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打款给张某的记录发到群里,然后再将发货品名、数量、发货人名字,收货人信息,收货人电话,指定物流公司,快递费是否到付等信息发到群里,伍某丁再打包发货。(4)仓库收货:我们在国内仓库收到的货物,都是德邦物流从东莞送过来的,一般都是大包装的箱子,里面有很多个小箱子,每个小箱子上贴着从日本直邮来的国际面单。面单上除了留的电话号码是我和伍某丁的电话号码,其他信息诸如地址、姓名等都是假的,上面有货物的品名,也是跟我们看到的实际品名不符的,面单上写的品名一般是沐浴露、洗手液之类的,实际上是眼药水、化妆品等我上面提到的我们公司实际采购的货物,另外面单上的价格也是假的,一般只有一千多日元,远远低于我们公司实际采购货物的价格。(5)表格信息解读:侦查机关给我出示的表格,都是从福州某深圳分公司扣押的电脑中提取的相关资料,这些表格就是我前面讲的张某发到客服群里的表格。第一个表格就是“发货清单明细”,第二个表格是“到货价格表”。张某在日本采购的货物,然后通过直邮的方式寄回中国。每票货物的明细数量都是我们真实的入仓数量。每次我们都会如实的核对数量,并反馈给张某。表格中的单价,张某讲过,是他在日本采购货物的价格。表格都是老板张某做的,他会不定期地发在我们“加油客户”群里,我用微信电脑版打开表格后,保存在电脑里以备货物到仓库后进行核对数量。我和伍某丁只对表格中的货物数量进行核对,单价、金额我们并不关心。表格中结尾带JP的“单号”,应该是从日本直邮来中国的。货物是从日本通过中国邮政寄回中国这边。表格中显示的货物没有交过关税等税费,因为直邮的单上名字虽然不是我和伍某丁,但是联系电话都有我和伍某丁的电话,但是我们收货的这些包裹,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要求去交税的通知。但是我们确实收到的深圳机场邮局通知我们让我们去交税的电话,但我到了邮局之后,看到包裹里面都是旧报纸,或者是空盒子,我们把这个情况报告给张某,他说不用理,直接做退运处理。后来我跟老板投诉这个事,他让我在淘宝买了50个假的姓名地址电话,从那之后就再没有发生过此类事情了。(6)主观明知:我刚到深圳开展业务时,收到的货是整个卡板运过来的,而且货运信息是从深圳其他地方运过来。从2018年初开始,就没有卡板运的货,都是用纸箱装的货,纸箱外面还会套个纺织袋,发货地址是东莞长安、沙田、常平、麻涌等地方。在收到纸箱装的货之前一个月左右,我和伍某丁就收到很多小包裹,这些小包裹都是从日本寄过来,包裹外面写的价格还挺高,十万、十几万日元,但里面没有实际的货物,有时是一些旧的手机壳或报纸,甚至是空的。到了2019年,邮局经常打电话让我们去交税,我和伍某丁问老板怎么办,老板让我们不用管,让邮局退运就好了,我就觉得这么做有问题。2019年4月,因为张某他母亲的案件被通缉,无法从日本回来,他就让我订机票去浙江办理通关,并且告诉我,通关完后要现场结算通关费用才能提货,并现场找快递公司发货到深圳来,我当时机票都订好了,但是因为浙江那边的人不放心,不肯让我去,所以我又退了机票,后来是张某安排人从日本去了浙江办了通关手续。正常的通关业务谁去办理都一样,不会因为我是生人就不让我去的。还有我知道张某都是按照每公斤多少钱,也就是按照重量来结算通关费用的,所以我觉得公司的通关环节是有问题的。我刚到深圳时,张某跟我说过,有几票货是通过水客带进来的,水客大家都知道是走私。我知道自己这么做是不对的,我在知道某深圳分公司的货物违法通关的情况下,还帮张某办理接货、理货、发货以及销售,我现在很后悔,我愿意配合你们将所有情况都讲清楚,希望你们给我机会,让我可以重获自由。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莞长计核走字202009021号):证实福州某贸易公司走私案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92590.60元。

17.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微信群“客户群#加油”里的聊天记录,包括“今天另外一批货回到深圳,小五晚上去提货哈;清单我一会到仓库发给你们;另外还有昨天货又送一批到了,我今天安排发包清关回去;刘晓洁出货:染发剂270酒粕43护手霜68伍某丁出货:余市144响24竹鹤168老王出货:竹鹤12陈某甲出货:酒粕”等,反映了该公司通过微信沟通邮寄进口货物的收货情况以及货物日常出入仓等情况(其中伍某丁微信号:wuh某8,微信名称:Sw;张某微信号:yo某765,微信名称:荔枝某;陈某甲微信号:mo某z,微信名称:SF)。

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受雇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听从该公司老板张某的指使实施本案的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是初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等意见,经查属实。

本院认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将货物伪报成行邮物品走私进口并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系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受雇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听从该公司老板张某的指使实施本案的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代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存入本院账户的被告人陈某甲替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某

审判员 廖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某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东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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