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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陈某甲诈骗、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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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1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4日00:42: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诈骗、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702刑初某号

案  由: 行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7月19日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702刑初某号

某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某市农业局科员,住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行贿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某。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某,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某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有以下犯罪事实:

1、诈骗罪

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和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合股设立了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是公司的总负责人,罗某2任业务员。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生猪的分娩栏、保育栏、定位栏等养猪设备。

国家为了发展养猪业,对养殖户购买有资质公司生产的养猪设施进行补贴。2011年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广东省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农户在已获得广东省农业厅下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中购买分娩栏、保育栏、定位栏等养猪设备可以获得一定幅度的农机补贴(标准为:分娩栏1000元/张、保育栏1130元/张、定位栏130元/张)。某运公司生产的养猪设备在2011年12月21日获得了广东省农业厅下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得了办理国家补贴的资质,即养猪户购买了某运公司生产的一张分娩栏可获得国家补贴1000元,购买了某运公司生产的一张保育栏可获得国家补贴1130元,购买了某运公司生产的一张定位栏可获得国家补贴130元。

2012年中旬,陈某甲与罗某2等人经过商议后认为:养猪户购买了其公司的产品后向国家申领补贴时,必须要其公司出具的“经销企业供货表”及销售发票等作为申领的依据,养猪户对国家具体的补贴标准也不知情。于是陈某甲与罗某2等人决定,由罗某2以方便养猪户申领国家农机补贴为由,帮养猪户代办国家农机补贴并同养猪户、阳春市农商银行签署了由某运公司事先备好的《代扣三方协议》。并对养猪户谎称国家补贴标准为:分娩栏250元/张、保育栏250元/张、定位栏40元一50元/张。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谢某1等32名农户的536332元,并通过阳春市农商银行转账至某运公司的账户当中。具体情况如下:诈骗养猪户谢某15600元、谢某239557元、李某19275元、陈某113140元、李某211780元、林某111280元、李某34980元、林某某5500元、陈某215000元、李某434000元、曾某112000元、林某318000元、杨某112985元、杨某225389元、林某412600元、黄某148990元、蒙某110549元、蒙某242000元、蒙某320700元、蒙某426000元、林某521900元、黄某2;10640元、吴某1;3200元、陈某32700元、张某1:5400元、王某19000元、王某216140元、钟某13170元、刘某1:21580元、刘某334300元、罗某1:8057元、关某1:10920元。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行贿罪

2014年10月22日,阳春市公安局将某某运公司业务员罗某2涉嫌诈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案件移送阳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找到阳春市某农机公司的经理林某6(另案处理),请林某6帮忙疏通关系,使罗某2案件作不起诉处理。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先后给了林某6;51万元,作为林某6疏通关系的费用。林某6找到时任阳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某派出所所长麦某(另案处理),请求麦某找到时任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某科科长韦某(另案处理)帮忙。麦某找到韦某向其提出对罗某2作不起诉处理的要求。事后,麦某将了解到的情况转达给林某6。林某6便将9万元交由麦某转给送韦某,要求韦某帮忙对罗某2作不起诉处理。麦某收到9万元后,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韦某。几天后韦某以罗某2涉案金额大,不可能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将收到的现金退回给麦某。随后麦某将9万元退回给林某6。林某6将23万元退给陈某甲。

某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林某6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53633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甲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综上,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认为其没有行贿给韦某。其被林某6骗了钱,其不认识韦某。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一、陈某甲不构成诈骗罪: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7刑终某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认定罗某2与陈某甲相关的部分(即指控骗取谢某1等32户农户536332元)指控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某机关所指控陈某甲犯诈骗罪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1、陈某甲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2、陈某甲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无论某运公司还是陈某甲,均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4、没有农户因此受骗、没有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5、农户对从其账户通过三方(农户、银行、某运公司)协议方式扣去尚欠的货款是知情的,且同意的。综上所述,陈某甲不构成诈骗罪。二、陈某甲不构成行贿罪。1、陈某甲涉嫌行贿罪的使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2、按规定,陈某甲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4、即便构成行贿罪,其主体应为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而非陈某甲个人。综上所述,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无行贿的主观故意、无直接行贿对象、行贿的金额20000元未达追诉标准)。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即便构成行贿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陈某甲的行为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某甲有以下行贿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22日,阳春市公安局将某某运公司业务员罗某2(另案处理)涉嫌诈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案件移送阳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找到阳春市某农机公司的经理林某6(另案处理),请林某6帮忙疏通关系,让罗某2案件作不起诉处理。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先后给了林某651万元,作为林某6疏通关系的费用。林某6找到时任阳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某派出所所长麦某(另案处理),请求麦某找到时任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某科科长韦某(另案处理)帮忙。麦某找到韦某向其提出对罗某2作不起诉处理的请托。事后,麦某将了解到的情况转达给林某6。林某6便将9万元交由麦某转给送韦某,要求韦某帮忙对罗某2作不起诉处理。麦某收到9万元后,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韦某。后韦某以罗某2涉案金额大,不可能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将收到的现金退回给麦某。随后麦某将9万元退回给林某6。林某6将其中23万元退给陈某甲。

2015年8月17日,陈某甲如实交代本案行贿犯罪事实。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有某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

2016年8月19日,侦查机关决定对陈某甲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2、干部情况简介表

韦某在案发时间段任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某科科长。

3、银行转账流水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陈某甲以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尾数:17×××79)向林某6的银行账户(尾数:11×××99)转账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6的证言

因某市某运农业科技公司业务员罗某2、经理陈某甲涉嫌诈骗农业补贴一案,陈某甲让我找人为其打通关系,摆平案件的事,争取免于起诉。我先后通过麦某、苏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阳春市检察院某科科长韦某,我就告诉陈某甲我有朋友认识检察院某科科长韦某,陈某甲就叫我抓紧为其和罗某2摆平案件的事情,之后通过麦某找到韦某商谈此事,麦某告知我要摆平这件案子大概要30万元左右,其中韦某要15万元,我就告知陈某甲,陈某甲分几次共汇入27万元到我的账户,还给了我1万元现金,并让我尽快帮其处理该事。后来由麦某找韦某商谈,经双方讨价还价,将要15万元讲成要9万元,麦某告知我后,我就提了9万元现金,在我家门口将9万元现金交给麦某,由麦某说要交给韦某。约过了一段时间,麦某到我家门口将9万元现金交回给我,并对我说“事情没办成,一分不少给回我”。我不清楚麦某已送了多少钱给韦某。过后有一天我和苏某、韦某在苏某的律师事务所饮茶时讲到陈某甲的案件时,韦某讲这个案有很多人问过,就准备起诉了,没有三十万是搞不了的。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韦某和陈某甲三人一起在汇景山庄吃饭时,韦某和陈某甲分析了案情,之后陈某甲问韦某办妥他和罗某2的事要多少钱,韦某讲要先算一算,到时会叫我告知陈某甲。第二天韦某写张字条给我,我将字条照下来通过微信发给陈某甲,陈某甲就再筹了23万元存入一个存折(陈某甲的名下)到阳春想交给韦某,打电话给韦某说已筹到50万元,韦某说要筹到130万元再一起给他;所以这次没有把钱给韦某,23万元的存折陈某甲就自己拿回了。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证人麦某的证言

大概是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林某6打电话给我,问我关于她一个名字叫罗某2的湛江朋友涉嫌一起贪污农机款案件,已被阳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且移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问我能否帮上忙。我说要先了解案情。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我在办公室,林某6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空,如果有空到她家里一趟,我说有空,我就按林某6提供的地址开车到林某6位于阳春国际别墅家里,到她家之后,我就问她案子的案情,她说是贪污农机款的事情,现在那个人保释出来了,案子移送到了检察院,问我能否帮忙。如果帮得到忙,对方愿意花几万元来处理,具体数额她拿不了主意,还要问湛江的朋友。我说要找阳春市检察院某科的科长韦某问下能不能帮忙。第二天上午我打电话给韦某,并约他中午一起在阳春市东门某饭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我们谈了这个案子。韦某说要回去看下案卷,作为兄弟大家这么熟了,能帮得了的一定帮。我们吃完饭就各自离开了。大约一个星期后我去韦某办公室问韦某事情办得怎么样了,韦某说现在很忙还没空看案卷,等有空了再看下案卷。我在韦某办公室坐了15分钟后我又去了阳春市副检察长谢某的办公室。我也和谢某讲了这个案子的案情,问他能否帮忙。谢检说现在正在严打这类案件,绝对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帮不了。过了三四天,我打电话给韦某问他是否办得了,他说难度很大,我说大概要多少钱才能不起诉,韦某说要100000元左右才能办到不起诉,然后我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林某6。第二天下午,林某6打电话要我到她家里一趟,林某6说阳春佬没钱不办事的,然后她拿了个胶袋给我,林某6说胶袋里有90000元,湛江佬没有给100000元,并讲如果事情无办妥,要将钱给回她。我拿到林某6给我的90000元之后就打电话给韦某,告诉韦某林某6给了我90000元,韦某说先给他40000元让他先去活动。第二天下午大概4点左右,我们就约好在城市综合管理局斜对面现建设银行门口(原来是商店)见面,我到了建设银行门口后,韦某的车已经停在那里,我上了韦某的车,把40000元人民币(一共4扎,每扎均是10000元,面额均是100元的)用报纸包着或信封装着,并放在一个胶袋里面交给了韦某,韦某拿到钱之后说去疏通关系,然后就走了。我把剩下的50000元放在我的家里。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打电话给韦某问事情办得怎么样,韦某说这个案是上百万的大案,办不了。第二天,韦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城市综合管理局斜对面现建设银行门口,我到后上了韦某的车,韦某把用信封装着的40000元人民币退回给我(是否是我给他时用的信封我没注意),同时,韦某叫我把90000元退还给林某6。第二天我就把90000元送回给了林某6。

(3)证人韦某的证言

大概是2015年,罗某2涉嫌诈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的案件被移送阳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有一天麦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有空没有?我就问他有什么事,他说中午一起吃饭的时候再说,我就同意了。我们吃饭的地点是阳春市东门某饭店二楼的一个包间,吃饭的过程中他讲他朋友罗某2的案件,是诈骗几万元,并且这些钱已经退回去了,问我可以办理不起诉吗?我还不是很清楚案件情况,我讲如果是几万元的案件,诈骗的钱也退回去了,办理不起诉也未尝不可。麦某就说如果能不起诉的话,到时候就感谢下我,如果案件办理不起诉过程中,需要跟其他领导沟通,他自己会搞。第二天傍晚,麦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讲在阳春大道人防中心对面的茶中乐餐厅一娱乐室准备打麻将,麦某讲要过来找我。麦某到了人防中心对面的路边,他上了我黑色海马轿车(车牌是粤Q×××××),把一个装着钱的信封放在我车副驾驶座位上,他讲“到时候看关照得到罗某2案件,对罗某2不起诉。”我当时没有出声,随后他就下车离开了。我打开麦某给我的信封看了一下,里面是2万元,我顺手把这些钱放到我副驾驶前面的杂物箱里面。过了一、两天,我回办公室调罗某2的案件出来看,发现罗某2涉案的金额不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认的几万,而是十几万(后来经核实是60多万元),不可能不起诉。我就打电话给麦某说了这个情况,并说帮不了他的忙,不能将这个案子做不起诉处理,要求他将送我的2万元拿回去。麦说暂时未得闲,我们就约定第二天见面交钱。第二天,就在原来交钱给我的地点,将麦某给我的钱退回给他。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我们公司是经营农机设备的,罗某2是我公司的销售经理,他于2014年5月份,因在销售农机设备过程中涉嫌农机款诈骗一案被阳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从被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于2014年年底被移送到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某科审查起诉。2014年年底的一天,林某6在给我公司销售农机产品过程中,我向她提起了罗某2涉嫌农机款诈骗案的情况,我当时对林某6说:罗某2涉嫌诈骗农机款2万元左右,原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了,后又取保候审了,现在被移送到了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林某6听到我说了之后就说,你怎么不找我帮忙处理呢?我跟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很熟的,可以帮忙处理了。我听到林某6这样说了就说,你就帮帮忙,尽量帮忙将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搞不起诉处理。林某6就说帮忙问问先。我就是想通过林某6帮忙找到阳春市人民检察院里面的人员帮忙处理罗某2的案件,因为林某6对我说她有能力帮忙的,所以我就信了她。她只是跟我说找阳春市某科的人员帮忙,没说具体的名字。林某6跟我说了需要活动经费才能把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案搞不起诉处理的,我才给钱她的。第一次林某6问我要了14万元人民币,说这部分钱是送给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某科的人员的。第二次,林某6又问了我要了13万元人民币,说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案搞不起诉处理需要阳江市人民币检察院审批的,这13万元人民币是送给阳江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的。27万元人民币是我分几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林某6的,还有1万元人民币是给现金林某6的。她说这1万元人民币是和其他人吃饭需要花销的。另外23万元人民币我是直接将一个存有这23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交给林某6的。因为林某6跟我说了,要花钱才能把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案在检察院内部搞不起诉处理的,她保证帮你办妥罗某2涉嫌的案件,如果办不妥全额退还,我给钱林某6就希望她帮忙把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案搞不起诉处理,至于林某6有没有把钱送到具体的办案人员和相关的领导手中我就不知道了,我也不管她将钱送给谁,她说有能力帮忙处理好,我信她,也给了钱她。

就是在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已经移送到了阳春市人民法院之后,我通过林某6约了韦某一起吃过一次饭,并且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向韦某解释过罗某2涉嫌的农机款诈骗案的情况,问时也希望韦某能够帮忙处理一下罗某3淮的案子。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后来林某6只是将一个存有23万元人民币的存折退还给我,其他的钱都没有退还给我,也没有跟我说清楚其他的钱为什么没有退还给我。

6、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文书(罗某2)

2015年5月27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某2涉嫌诈骗罪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某;2015年12月31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罗某2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2016年3月8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2017年5月8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7刑终某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对罗某2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7、刑事判决书(林某6)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对林某6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证明一份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证实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该院于2009年9月25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某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谢某1等32名农户的536332元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过程。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变更等情况,某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营畜牧水产设备等,被告人陈某甲是某运公司的总负责人。

3、《广东省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销企业供货表》、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阳春市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批复》。证实:养殖户在享有国家补贴资质的公司处购买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等养猪设备可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并明确规定严禁获得补贴资质的相关企业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的对象,对违规操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者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农业厅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省农业厅审核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予以核实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并规定:“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办理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阳春市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批复》对关于2013年春耕先购机后补办指标确认书和2012年指标不够先购机后办补贴的问题答复如下:“只要购机户实实在在购买了农机具并投入使用的,可以在事后为其补办补贴手续。同时,在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省农业厅、财政厅对先购机后办补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又证实养猪设备保育栏每张可获得国家补贴1130元、分娩栏每张可获得补贴1000元,定位栏每张可获得补贴130元。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012年、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录》。证实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养猪设备于2011年12月21日取得办理农机补贴的资格。

5、《代扣三方协议》。证实某运公司与养猪户、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签订了代扣三方协议,该协议以农户需要向某运公司支付购买农业机械的款项为名,银行根据某运公司提供的代扣明细指令从农户的银行账户中划款至某运公司的银行账户当中。

6、《委托银行批量业务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委托办理单位结算账户授权书》。证实阳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80×××01(开户申请人为刘某4)、91×××01是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某运公司并以代扣农机设备购置款为名向银行申请了批量收付业务;农商银行账户80×××57是某运公司出纳吴某2所有。

7、《银行账户明细单查询》。记录了80×××01(刘某4账户)、91×××01(某运公司账户)、80×××57(吴某2账户)这三个银行账户内的金额转入与支出情况。

8、《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领取补贴款明细表》。证实谢某3等44户养猪户应得的农机补贴款为988470元,其中680064元被转移到某运公司所有的账户当中。

9、《养猪农户购机及申领补贴汇总表》。由公安民警制作,记录谢某1等54户养猪户在2011年至2013年间从某运公司购买养猪设备的数量、种类、申领补贴的金额的详细情况。某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陈某甲在该表签名确认。

10、辨认笔录。蒙某5、蒙某3、蒙某4、谢某5、黄某2、张某2、李某3、李某7、吴某1、陈某3、李某4、刘某1、颜某2、黄某1、庞某1、谢某2、谢某4、李某1、陈某1、谢某3、庞某3等二十一名养猪户辨认出罗某2就是向他们售卖养猪设备、帮助他们办理农机补贴的男子。

11、化州市某运农业设备厂的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对化州市某运畜牧设备厂的厂房、工场、办公室等地方进行了拍照。

12、身份证明。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13、逮捕证等材料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逮捕。

14、搜查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

公安机关对某运公司内的购销合同、送货单、营业执照、补贴明细表等67类证据依法进行了扣押并返还。

15、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某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中共阳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清退违法所得人民币663484元。

16、被害人谢某1等人的陈述、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谢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

(1)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

我于2013年向罗经理购买了8张分娩栏,每套4500元,罗还说每套有250元补贴。我收货当场付清了款。随后罗来到我猪场内帮我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并让我签署了相关的书面文件并签字撩印。我银行账户到账8000元补贴款,其中5600元被他人转走。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谢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谢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谢某1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8000元,其中560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2)被害人谢某2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一个电话号码为137××××1499的湛江罗老板购买12套产床,产床价格是每套4900元,产床包括保育箱的。若不买保育箱则少200元,定位栏的价格是250─260元。货到猪场时我当场付清了所有货款。我村的谢某4,还有黄某5也向湛江罗老板购买了定位栏、产床,大家都是货到猪场当场付清了所有货款。后来我们知道有补贴,还到阳春水产局咨询,后来罗老板还到猪场内帮照相、帮我们办理相关补贴手续,还在火车站桥底处叫我在一份文书上签字,但我没看内容。国家补贴的政策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们都是按罗经理开出的金额领取补贴的,后来我们三人均以我的名义联合向农林水产局申报了40张(20套)分娩栏、127张定位栏,后我银行账户到账56510元补贴款,其中39557元被他人转走。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相关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谢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谢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罗某2以谢某2的名义申领了40张分娩栏、127张定位栏的设备,谢某2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56510元,其中39557元于2013年12月31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我于2012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5套分娩栏(即产床10张),其中4套(共8张)是每套4900元,还有一套加装有底梁的是5300元,定位栏全部是250元一张,我已在货到时付清了全部货款。后来听同行说有补贴,随后罗某2来到我猪场内帮忙办理相关补贴手续,罗某2让我签署了相关的书面文件并签字撩印还取了我存折,还问了我存折密码,随后我银行账户转入了13250元的农机补贴,其中9275元被他人转走。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李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李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3250元,其中9275元于2013年12月31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湛江老板购买了12张产床、46个定位栏,产床(分娩栏)是每套(两张)4900元,定位栏每个250元,货到时我已付清了全部货款。2013年8、9月湛江老板告知我每张产床和定位栏分别可以申领到250元和40元的补贴,随后其让我签署了一系列的书面材料并拿了我的银行卡和密码,一个月后,湛江老板带了两三个人到我猪场照相,后我银行卡入了17980元国家农机补贴,其中13140元被他人从银行账户中转走。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陈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陈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实际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共计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17980元,其中13140元于2013年11月1日被转账至80×××57这一账户中。

(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7套(14张)分娩栏、每套4800元,22张定位栏每张220元。我购买前不知有补贴,后我去阳春水产局问才知道,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大约过了一个月,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办产床补贴的,随后有人到我猪场帮拍照。11月份,又接到电话叫我到岗美铁路桥底,叫我签名,我没看内容就签名了。他讲到时会有钱打入我卡,到现在我不知道有否有钱打入我卡。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李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李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6860元,其中1178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6)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我于2009年向一个湛江人买了5套产床,每套5200元。2013年买了5套产床,每套4800元,还有定位栏。我曾听曾某1讲有补贴,后我去阳春水产局问,我办了相关的手续,并报了6套产床、34个定位栏。过不久办理补贴的人到我猪场帮拍照,又过了一个月,一个人打电话叫我到岗美铁路桥底,拿了3、4份文件材料叫我签名,我就签名。随后其银行卡内汇入了一笔5000元。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林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林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6160元,其中1126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7)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我于2013年10月份左右,李某4对我讲购买产床等有500元补贴,后我就打电话问原来卖产床给我的罗老板,罗老板说有,是每套500元。后我和老婆去阳春水产局交了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并填了购买8套(16张)产床、6张保育栏。我向罗老板买产床是每套4300元、保育栏每套4400元(每张2200元)。后罗老板帮我拍了照,要我在几份纸上签名。我现在未领到补贴。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李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李某3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保育栏的发票单价为3150元;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22780元,其中498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8)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我于2013年通过朋友曾某1向他人购买了3套分娩栏(6张),是4600元一套;10张定位栏,定位栏是260元一张。2017年7月份我听曾某1讲购买分娩栏、定位栏可申领补贴的,我就去阳春水产局交了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几日后,一个讲湛江话的人来猪舍帮我拍照,又过了一个月,一个讲湛江话的人打电话叫我到岗美铁路桥底,拿了3、4份文件材料叫我签名。随后有730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款汇入了我银行账户当中,随后我将其中5500元取出交给了那个供货商。我不清楚究竟有多少补贴款是属于自己的,同时其认为其拿到1800元补贴款已经很满足,所以并未追问罗某2为何要收取另外的5500元。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林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林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7300元,其于2013年11月3日将7300元取出。

(9)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湛江佬购买了20张(10套)产床,具体每套多少钱不记得了,我已付清了货款。买了产床一个月后,才知有补贴,后来有人来猪舍帮我拍照,又过了一段时间,有人打电话叫我到岗美铁路桥底,拿了3至4份文件材料叫我签名,我不知是什么内容就签了。随后我银行卡内汇入了一笔补贴款,我没有发现银行里面的钱曾经被人转走过。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陈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陈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20000元,其中15000元于2013年11月3日被转账至80×××57这一账户中。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0)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我于2012年至2013年间向罗某2(大家都叫其“湛江佬”,电话137××××1499)购买了52张(26套)分娩栏、40张(20套)保育栏、78张定位栏,分娩栏每套4800元、哺(保)育栏每套4800元,定位栏每套300元。他货到我给现金他了。随后,罗某2对我讲有补贴,还讲申领下来的补贴一部分归我另一部分归他,还叫我签了一些表格等。后我卡转入有5万多元,我得1万多元,将34000元转交给了罗某2。

(11)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一名湛江男子购买了(8套)16张分娩栏,价格是每套4600元,货到后我支付了36800元。我在买前不知有补贴,后我听李某4说了才知道。我到阳春水产局交了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随后湛江“罗头”打电话我叫我到岗美农机店在几份资料上签名并说很快有补贴领,还说每套产床国家补贴500元,我共有4000元领。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曾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曾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6000元,其中12000元于2013年11月1日被转账至80×××57这一账户中。

(12)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一名“湛江佬”购买了12套(24张)分娩栏,我问“湛江佬”多少钱一套,“湛江佬”讲5000多元,后我同他讲价,才同意4600元一套买给我。我已支付了所有的价款。我在买前不知有补贴,后我听他人讲才知有。后我到阳春水产局交了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随后银行卡内汇入了一笔补贴款5000元,我不知银行里面的钱曾经被人转走。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林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林某3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24000元,其中18000元于2013年11月3日被转账至80×××57这一账户中。

(13)被害人庞某1的陈述。我的养猪场是我和小舅子杨某1合伙开的,养猪场地址在阳春市岗美镇黄村村委会西元村大塘,平时主要是我具体操作的,杨某1主要是投资,很少参与猪场的运作。我的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是向一个叫罗经理的男子购买的,他是湛江人,年龄大概40多岁,电话是137××××1499。2011年底购买了32张定位栏、10张分娩栏,定位栏是200多元一张,分娩栏差不多5000元一张。2012年买了两套共4张保育栏,每套4800元。我购买的这些养猪设备全部都是全额付款的。2013年7、8月份我听同行说起才知道我购买的养猪设备可以申领补贴,我和杨某1就去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农机办问,工作人员说是有补贴的。之后我就通过电话联系罗经理,罗经理交代我们复印户口簿、身份证并开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去农机办报设备数量。我以杨某1的名义在阳春市的农机办办了手续后,罗经理带着两个人来到我的猪场核实我购买的设备数量,叫我站在养猪设备旁照相。罗经理还问我要了银行卡和密码,走之前说过段时间会拿回卡给我。到了2013年11月份的一天,罗经理给电话我,叫我到岗美铁路桥底附近等他签名,他拿了两份文件给我签名,我就签了杨某1的名字。到了2013年12月份,杨某1收到银行信息,说补贴款已经到账。我听杨某1说一共汇入18000多元,但后来又被转走了13000元左右,剩下5500元左右给我们。之后罗经理一直没把我的银行卡还我,之后杨某1就去银行挂失重新补办了一张卡,才拿出了那5500元左右。后来我知道罗经理那张银行卡拿到了我朋友那里,但一直没有对我说。罗经理来我猪场核实设备数量问我要银行卡的时候曾说过,补贴款下来之后,有一部分是属于他的,当时我也没有追问他为什么要那一部分钱。

附: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我姐夫庞某1在阳春市岗美镇黄村村委会西元村大塘开设了一个猪场养猪,我也投资了一些钱进去,算是合股经营。但平时猪场的具体事务由庞某1负责,我很少理会。我不清楚猪场养猪设备在哪里买的。补贴是以我名义去申领的,但具体办理过程是我姐夫庞某1办的。

再附:被害人杨某1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杨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保育栏的发票单价为295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杨某1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每张保育栏可以获得1130元的补贴款,其购机数目为定位栏31张、保育栏4张、分娩栏10张,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8550元,某运公司通过与其签订《代扣三方协议》的形式将其银行卡中12985元农机补贴款于2013年12月31日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14)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

我于2013年向罗经理购买了26张分娩栏、75张定位栏,都全额付清了款。当时我不知有补贴的,半年后,罗经理讲有补贴并问我办不办。后来我按罗经理的讲法并把相关的手续给罗经理办了,后我银行卡就有了一万多元了。我没有发现银行里面的钱曾经被人转走过。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杨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杨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36270元,其中25389元于2013年12月31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15)被害人林某4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18张分娩栏,罗某2告知我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500元的农机补贴,罗某2让我签署了相关的书面文件并签字撩印,随后我取得了900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林某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林某4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林某4应得农机补贴金额总额为18000元,其中126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16)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罗某2购买了48张产床、171个定位栏,当时我已全部支付了货款。后来我听其他养猪户讲有补贴的,我就去阳春市水产局问才知有补贴,后来我在一些材料上签了名等。2014年我账号有了7万多元转入,但后来又被转走了48990元。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黄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黄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70230元,其中4899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17)被害人蒙某1的陈述。我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向罗某2购买了(5套)10个分娩栏,每套4900元、39个定位栏,价格是每个250元。已全部付清了款。2013年8月份我听岗美的养殖户讲有补贴,于是我就去阳春市水产局问才知有补贴,后来我在一些材料上签了名并办了相关的手续,然后罗经理等人来我猪场点数等。后来我银行卡内打进了15070元国家农机补贴款,其中10549元被他人从银行户口中转走。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蒙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蒙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5070元,其中10549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18)被害人蒙某2的陈述。我于2012年、2013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80张(40套)分娩栏,每套4700元;150个定位栏,每个240元,我已付清了款。在2013年上半年我听养殖户讲买罗某2的货有补贴,我就去阳春市水产局问才知有,后来我在一些材料上签了名并办了相关的手续。不久罗某2来问我拿钱,我不肯给他。后罗某2又打电话讲我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500元的补贴,定位栏可以获得50元的补贴共17500元是我的,其余的4万多元是他的,无办法我后来取出42000元交给了罗某2派来的工作人员。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蒙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蒙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59500元,其于2013年11月3日将其中55000元取出。

(19)被害人蒙某3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一个湛江佬购买了24张(12套)分娩栏、30个定位栏,每套分娩栏是4800元,定位栏每个230元。我已付清了所有货款。我听其他养殖户讲有补贴,就打电话问湛江佬。湛江佬讲每个定位栏可以给我40元,一套产床可补500元,并叫我去阳春市水产局办手续。后湛江佬又叫我在一份供货表上签名等。在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我领到了27900元补贴款,后我将其中20700元取出交给了湛江佬。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蒙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蒙某3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蒙某3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27900元,其于2013年11月3日将其中21000元取出。

(20)被害人蒙某4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一个手机号为137××××1499的湛江佬购买了30张分娩栏、45个定位栏,产床(分娩栏)的价格是每套4800元,定位栏的价格是每个200多元。后湛江佬讲有补贴,每个定位栏可以给40元我,一套产床可补500元我。在湛江佬帮我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我领到了35000元补贴款,我将其中的26000元取出交给了湛江佬。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蒙某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蒙某4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蒙某4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35850元,其于2013年11月3日将其中30000元取出。

(21)被害人林某5的陈述。我于2014年4月份向湛江佬购买了30张分娩栏,分娩栏每套4800元;40个定位栏,定位栏每个220元。货到后我付清了所有货款。我听其他养殖户讲有补贴,就去阳春市水产局问,得到可以的答复后我就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来湛江佬来拍照又拿四张表给我签。后我领取了9500元国家农机补贴,其中21900元被他人从银行户口中转走。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林某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林某5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林某5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31300元,其中2190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22)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我于2012年8月份向手机号137××××1499的湛江人罗经理购买了4套(8张)分娩栏、40张定位栏。分娩栏价格是4800元,定位栏是每个240元,当时已付清款。2013年3月份又向罗经理买了一套产床,是向罗经理赊的未付款。讲好申领补贴后才付款。我得知可以获得国家补贴后打电话给罗经理问,罗讲一张产床有500元的国家补贴、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40元的补贴。后罗叫我在一些表格签名帮我办手续。后来银行账户转入了15000多元的农机补贴,其中10000多元被他人转走。由于我之前购买设备时尚欠罗经理4800元,一天罗经理打电话给我叫我将欠款交给其公司的人帮带回,后我将4700元交给了那人,当时我少给了100元。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黄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黄某2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5200元,其中10640元于2013年12月31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23)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某的一间公司购买了35个定位栏每个240元,我付清了所有货款。后某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称每个定位栏可以申领到4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然后公司的人帮我办理了手续并拿了我银行卡以及密码等。随后某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我银行卡交还给我,我发现卡里面有1300元。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吴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吴某1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吴某1实际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共计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4550元,该款于2013年11年1日到账,其中3200元于2013年11月3日被人以现金的方式取出。

(24)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我于2013年5月份向一个电话号码为137××××1499的湛江罗厂长购买了30张定位栏,每栏240元,钱我已付。后来罗厂长告知我每个定位栏可以申领到40元的农机补贴。罗厂长帮忙办了一系列手续,还叫我在一些复印件上签名,我之后领到了1200元补贴。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陈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陈某3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陈某3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3900元,其中2700元于2013年11月1日被他人取出。

(2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于2013年7月向一个湛江的老板购了60张定位栏,价格是250元一张,我给了15000元货款。送货的人讲一张可以申领到40元的农机补贴,后供货商叫我签了几份资料,又取了我银行卡及密码,又帮我办相关手续。后其将我银行给回我,我发现卡内有了2300多元。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张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张某1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张某1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7800元,该7800元于2013年11月1日到账,其中5400元于当日以现金取现的方式被取出。

(2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养了10多年的猪,我和罗经理认识很久了。我于2013年向罗经理购了6套产床(12张)每套是4700元,罗经理讲要办补贴因要纳税则要6200元一套。完税后每套只可以给我500元。后我交了银行卡等给罗经理帮我办理了补贴。11月份,我申领到了12000元的农机补贴,我将其中9000元取交给了罗某2,自己用了3000元。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王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王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王某1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2000元,其中12000元于2013年11月3日被其以现金取现的方式取出。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7)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我于2013年通过王某1向罗经理购买了16张分娩栏、46张定位栏,分娩栏每套4600元,定位栏每套250元,我因加多了个猪槽所以是350元一套。厂家说“扣完税款后”每张分娩栏可以申领到250元的农机补贴,定位栏每栏可以申领到50元的补贴。后来,厂家叫我签了些名帮我办了补贴。大约过了2个月,罗经理叫我去领我的卡,说完税后的钱在卡里。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王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王某2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王某2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款,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21980元,其中16140元于2013年11月1日以现金取现的方式被取出。

(28)被害人钟某的陈述。我于2012年向一个手机号为137××××1499湛江罗厂长购买了10张分娩栏、63张定位栏,分娩栏是5200元一套,定位栏是220元一个。后湛江罗厂长告知我每个定位栏可以申领到3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申领到500元的农机补贴。后我将银行卡等资料给了湛江罗厂长办理。随后湛江罗厂长将我卡给回我,我将银行卡中的5000多元补贴款取出。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钟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钟某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钟某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8190元,其中13170元于2013年11月1日被转账至80×××57这一账户中。

(29)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我与另一养猪户“国升”于2013年从一个手机号为137××××1499湛江罗经理处购买了24张分娩栏、62张定位栏,分娩栏是每套4900元,定位栏是每张235元。我们已全额付了款。罗经理告知我们每个定位栏可以申领到4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申领到500元的农机补贴,并拿了我们的卡还叫我们签了表格等帮我们办补贴。后来我卡里面有8480元补贴。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刘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刘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刘某1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32060元,其中21580元于2013年11月3日被他人以现金取现的方式取出。

(30)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我平时在家养猪,我的产床及定位栏全部是向罗经理购买的,都是货到付款的。罗经理50岁左右,湛江人,手机号码137××××1499。我领取了14700元补贴,是以我弟弟刘某3的名义办理补贴的。罗经理说我买的产床和定位栏可以申领补贴,要农村户口才行。我对罗经理说我是广州户口,我弟弟户口是农村的。罗经理就叫我用我弟弟的户口办理补贴手续。2013年10月,罗经理说有人要到我猪场拍照核实数量,我叫我弟弟刘某3办理拍照等手续。2013年12月左右,罗经理打电话叫我去到旧派出所处签名。经我确认,经销企业供货表两份是我弟弟刘某3签名按指纹的,代扣三方协议是我签刘某3的名。罗经理之前对我说产床每套(两张)补贴500元,定位栏每张补贴40元,但签名时我才知道我们每张产床可以领取补贴1000元。我认为罗经理没按国家规定还我们补贴,他骗了我们的钱。

附: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没有养猪,也没有购买过养猪设备。我大哥刘某2开了一个养猪场养猪,他以我的名义申领了购买养猪设备补贴款,他说他的户籍在广州,不符合申领补贴的要求,要用我的名义去申报,要我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给他办理,于是我就提供了户口簿和身份证给他。我配合了卖设备给他的人到猪场拍照,还在一些表格上签名,并去农某社开了一张存折,没有设置密码,把存折交给刘某2了。我不清楚他领到多少补贴,我也无分到钱。

再附:刘某3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刘某3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刘某3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购机数目为定位栏100张、分娩栏36张,发放农机补贴金额总额为49000元,某运公司通过与其签订《代扣三方协议》的形式将其银行卡中34300元农机补贴款于2013年12月31日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31)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我于2012年向一个电话号码为137××××1499的湛江罗厂长购买了16张产床、27个定位栏,产床每套4600元,每个250元。我已付清了款。后湛江罗厂长讲有补贴,产床每张补500元,定位栏每个补40元,后罗厂长叫人拿几张表叫我签,我看到上面产床补贴有8000元,显示定位栏有3000多元补贴,我就问为什么与湛江罗厂长同我们讲的不相符,那人说是我们做大了,你们没有那么多钱。我当时不肯签名,但后来想有总比无好就签了。2013年12月,罗厂长告诉我有补贴了,我查存折被转走了8057元还有3000多元。我认为湛江罗厂长骗走了我的补贴款。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发票、罗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罗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29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30元;罗某1实际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共计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11510元,其中8057元于2013年12月31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32)被害人关某1的陈述。我于2013年向罗经理购买了36个定位栏、24张分娩栏,后厂家的工作人员让我签写了一系列的手续并撩印,但手续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我后来取得了4000元的补贴款。

附: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票、关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扣三方协议。证实: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载明购机方式为全价购机;关某1购买分娩栏的发票单价为3100元,购买定位栏的发票单价为390元;关某1每张分娩栏可以获得1000元、每张定位栏可以获得130元的补贴款,其应得农机补贴金额为总额为15640元,其中10920元于2014年1月28日被转账至91×××01这一账户中。

17、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4的证言。我初中文化程度,于2013年4月份左右成为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做法定代表人其间,公司股东是我、罗某2、王某3、陈某5。陈某甲负责接订单还负责管理账目,罗某2平时主要负责推销,我负责设备生产,陈某甲、罗某2两人还负责办理农机补贴的相关事宜。某运公司自2012年以来养猪设备的出厂价格大致如下:分娩栏每套(两张)4800元左右;保育栏每套4000多元,同分娩栏价格差不多;定位栏每张320元左右。

(2)证人吴某2的证言。我是某市某运公司的出纳,是2012年3月进公司工作的。公司现在股东是刘某4、罗某2、王某3、陈某5。我是负责办理农机补贴系统的网上申报流程,公司的产品是销往开平、恩平、阳春、江城、阳东、阳西、高州、某、化州、广西、南宁等地。产品主要是罗某2、陈某甲负责销售。

(3)证人蒙某5的证言

岗美镇养猪户蒙某5于分别于2012年5、6月份向湛江佬“罗经理”(设备不是从某运公司处购买)购买了12张产床。其与罗某2在明知其不符合农机补贴的申领条件的情况下(非2013年购买)在2013年向帮助其违规政府申报了28张定位栏(非某运公司产品)的补贴,罗某2告知其每张产床和定位栏分别可以申领到250元和40元的补贴。随后蒙某5的取得了15640元补贴款、随后其将11480元取出交给了湛江佬。

(4)证人谢某3的证言

岗美镇养猪户谢某3在2013年在阳春春城河西一间专门卖养猪设备的店铺内购买了20个定位栏、8张分娩栏。随后其听同村的黄某3说可以申领农机补贴,后其则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申报了8张分娩栏、20个定位栏的补贴款,随后罗经理到我的猪场核实过产床和定位栏的数量并拍有照片,核实完后,罗向我出示了《经销企业供货表》和《代扣三方协议》,他是在文件上指定一个位置叫我签名、按手指摸,当时我没有看这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就签名了,事后罗经理也没有将文书交予我留底,罗对其称每张定位栏可以得到30元、每张分娩栏可以得到250元的补贴款,后其银行卡内转入了10600元的补贴款,其中7400元被他人转走。

2013年11月,岗美镇养猪户黄某3,村干部毛某带着某某运公司罗经理等人来到我猪场叫帮我办理补贴手续,黄某3还带我一起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办理申领农机补贴的手续,去到之后,农林水产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我养猪设备的补贴标准是多少钱,只叫我提供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当时在农林水产局的人实在太多,我也没有向工作人员讯问了解,他们没有向我出示过《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下称通知书)也没有将《通知书》交给我留底,我更加没有在《通知书》上签名、按指模。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

(5)证人黄某3的证言

岗美镇养猪户黄某3于的养猪场共购买了24张分娩栏、80张定位栏,该批养猪设备中,其中只有10张分娩栏、30张定位栏是在2013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的符合申领农机补贴的条件,其余14张分娩栏和50张定位栏均不符合申领补贴的条件(在2010年之前购买)。罗某2在明知其部分设备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为其中不符合条件的14张分娩栏和50张定位栏申报了农机补贴,随后其银行卡内转入了34400元补贴款,同日其中24000元被他人转走。黄某3在购机时已拖欠某运公司8000元货款,后其在取得国家农机补贴款之前已经通过现金的形式归还给罗某2,归还后不再拖欠某运公司任何货款。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罗经理曾经向我出示过《经销企业供货表》,但当时他们只叫我签名,我没留意看是什么内容,也不清楚上面注明了补贴标准。罗经理从没有向我提起过“差额购机”的说法。

(6)证人庄某的证言

庄某为阳春市同创兽药店老板。其在2013年向谢某某贩卖过产床及定位床。产床价格是4800元一套,定位床是210到230元,其产品是在山东日照拿货的,是没有农机购置补贴的。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7)证人颜某1的证言

颜某1自制了16个定位栏,罗某2以颜某1的名义违规为他们申报了34个定位栏,共计4420元的农机补贴,二人均表示从未看到其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罗经理当时打电话给我,讲补贴划入了我的账户,我看到我的账户划入了2万多元,但后来又被罗经理扣去了1万多元,就剩下6千多元,于是我就打电话给罗经理问为何要扣走1万多元,他跟我讲就是这么多,人人都是这样的,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我觉得我自己那部分的补贴款被罗经理骗取了,我心里虽然觉得被骗,但不想理那么多事,所以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购买的养猪设备是全额付款的,没有拖欠某运公司的货款,罗经理从没有向我提起过“差额购机”的说法。

(8)证人梁某的证言

国家补贴拨入我的账户后,某运公司扣出了一部分钱,我觉得是“湛江佬”骗了我的补贴款,因为钱的金额不大我也不想理这些事了,所以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购买的养猪设备是全额付款的,没有拖欠某运公司的货款,罗经理从没有向我提起过“差额购机”的说法。

(9)证人黎某的证言

农机购置补贴自2005年实施,2005年至2012年的补贴方式主要是差价购机,统一支付,即农户向厂家或者经销商购买农机时,厂家销售给农户的农机要先减除农机购置补贴,然后由国家财政将补贴款划拔到厂家或者经销商。2013、2014年度的补贴方式为全额购机,直补到户,农户需要全额将购机款给厂家或者经销商,国家再将购置补贴直接拨付到农户的账户中。

我记得是2008年或2009年的补贴方案中对产品实行最高限价,但之后的方案都没有对产品进行限价,产品的定价都是由厂家和经销商定。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

岗美镇养猪户张某2自2008年到2011年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40个定位栏、20个分娩栏、8张保育栏,随后,其于2013年向阳春市农林水产局申请相应的农机补贴,后罗某2在明知其不符合农机补贴申领条件的情况下(设备在2011年购买),仍帮其办理了申请手续,让其签署了相关的书面文件并签字撩印(张某2本人并不知情),随后,其顺利取得了一笔农机补贴款,罗某2将其中一部分农机补贴款取走。张某2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购机时拖欠某运公司货款的情况。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3年6、7月份,我听岗美的养殖户议论讲养猪户购买了定位栏等养猪设备后国家有政策补贴一定的款项给养殖户的,我听讲这个消息就和其他几名养殖户一起去到阳春巿农林水产局核实,有个女性工作人员答复我们,如果购买了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这三个养猪设备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叫我们和供货商联系,讲供货商会帮我们搞的,至于具体如何补贴她也没有详细解释。回来后我们就打电话给供货商罗经理,他讲是有补贴,并将到时会到我们猪舍实地考察核实是他公司供的货才可以申请补贴,过了不久,他就带了几个工作人员来到岗美,核实了我们的设备确实是他公司供的货之后他就向我们索取了身份证,讲要帮我们办手续申领补贴。并叫我站在设备旁边拍照,然后他们就走了。

过了一个月之后,罗经理来找我们养猪户让我们在一张表上签名,我就在那张表上签了名并按了手指摸,写上日期,他还要我提供一张银行卡给他,讲到时补贴会拔入我这张卡。至于那张表的内容我也没有看,只是按罗经理的要求在其中一栏上签了名,我签好名后罗经理就离开了。

又过了一个半月时间,李某4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岗美农某社领取补贴,我就在当天中午去了岗美农某社,罗经理和李某4也在场,罗经理就将我的银行卡交给我,讲这张卡已经拔入9200元的补贴。

(11)证人李某5的证言

我在2013年7-8月购进了分娩栏40套,定位栏200张。是向一个养猪设备供应商(电话:137××××1499)购买的。供应商说价格是6200元,除去国家补贴是1000元7张,我每套给经销商是4200元,定位栏是每个390元,国家补贴每个130元,我实际支付每个260元。在7-8月,我就一次购买了养猪设备。购进后供应商叫我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报个数给他们,我就上到将自己的养猪户设备报告上去,我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及农村信用社的卡叫给那个女仔复印,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经销商打电话给我,讲钱到了,我到信用社他交卡给我,叫我提2万元现金出来。但总的来讲,我是用补贴款抵购物款的,所以补贴由他领取。

(12)证人林某7的证言

岗美镇养猪户林某7于2011年通过颜某2向罗某2(某运公司)够买了20张定位栏,其朋友颜某2告知其每个定位栏可领取40元的农机补贴,在办理了一系列的手续后其取得了800元的农机补贴款。林某7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购机时拖欠某运公司货款的情况。

(13)证人颜某2的证言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3年春节前,我购进了4套保育床、4套产床和40个定位栏,保育床、产床的价格是4600元,定位栏价格是250元。2013年5、6月,我又购进了12套保育床、18套产床,价格是4800元。这些都是向罗某2购买的。大概在2013年年中的时候,罗某2为我办理了补贴,大概有四五万的补贴,大概有两万元转入了我购买设备公司的账户,我自己实际得到补贴是三万元左右。罗某2之前和我说某运公司卖设备要纳税的,公司纳税要从补贴扣取的,不然办不了补贴,而纳税是要某运公司纳的,所以要将钱汇入某运公司的账户。罗某2说除了税费和人工后,保育床给我的补贴是每套500元,定位栏每套是40元。罗某2给我送设备的时候,没有给我送货单和发票,我核对过设备就可以了。

(14)证人庞某2的证言

2013年5、6月份的时候,我听说在罗经理那里买产床可以领取补贴。于是我就打电话给罗经理,罗经理说每套(二张产床)是有500元补贴。我便问现在买产床的价格。罗经理说每套4700元。我当时考虑到时能否领取到补贴,便对罗经理说那到时给你4200元,你拿那500元补贴。罗经理同意后,我就订了6套(共12张)产床。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打电话给罗经理,罗经理说定位栏每套补贴40元,除开补贴每张195元,于是我向罗经理订了11或12张定位栏。到了2013年8月份,罗经理便叫人到我猪场拍照并拿了我的农某社卡。到了11月份,罗经理打电话告诉我补贴来了,要我拿12000元给出来给他。

(15)证人谢某4的证言

2012年10月份,我向罗老板买了8张产床和25张定位床,产床是5200元每张(含保温箱)。2013年年头购买了6张产床和34张定位床,产床是5000元每张,也配保温箱。定位床的价格都是250元一张。2013年7、8月份,罗老板叫我去办理农机补贴,因为我的户口簿我小妹拿去了,我便用谢某2的名义帮我报销14张产床和59张定位床。2013年10月份左右,罗老板带人来核实数量,点数时将我的定位栏点少了8张,所以我的定位栏补贴只有51张。核实数量后,罗老板用纸条写明我一共能报销5000多元。到了春节,罗老板将补贴数额5540元交给我。我当时到水产局办理手续的时候,看到我们的产床补贴是1000元一张,定位栏是130元一张。这些补贴只有罗经理才搞到,我们农户不清楚也没有办法搞到,罗经理帮我们搞好补贴后,他给我们多少钱我们只能拿多少钱,我们有异议也没有办法。

(16)证人戴某的证言

岗美镇养猪户戴某于2011年开始向某运公司购买养猪设备,其于2011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6张分娩栏、38张定位栏,2013年向(某运公司)购买了8张分娩栏。2013年8月份左右,我听岗美很多养猪户讲购买定位栏、分娩栏可以领取补贴,然后我就到阳春农林水产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到了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一个自称罗经理的人打我手机,对我讲是搞产床补贴的,叫我到岗美火车站桥底签名,我去到之后见到对方有几个男子开一部丰田车在桥底等我,其中一名男子拿了一些表格给我签名(含《代扣三方协议》),我没留意这些表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就签名了。后来我发现我的补贴账户内有13220元被人转走,农机部门和罗经理等人都没有对我说能领取多少补贴,我也不清楚这笔钱被谁转走了,反正我认为这些补贴能拿多少就多少,所以就没有过多去过问。我从未看到我所在的村或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张贴过《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也从未听讲过有什么公示。罗经理从没有向我提起过差额购机的说法。

(17)证人李某6的证言

2013年上半年,我购买了4套分娩栏,共14000元。一个姓罗的人打电话给我,说养猪设备国家有补贴,分娩栏每套2000元,我帮你办,公司收手续费,当时具体多少钱没说。后姓罗的人带几个人到我的猪场拍照,过了几个月国家的补贴8000多元就转入我的账户。过了10多天,姓罗的人打电话给我要手续费,但后来就没有和我联系了。

(18)证人周某的证言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河口养猪户周某于2012年向罗某2(某运公司)购买了10张产床、104个定位栏。后罗打电话讲有补贴,产床每张500元,定位栏每个补40元,罗经理后来称帮办手续花了很多时间又请人吃饭等用了费用,只能给回三成我们,罗某2在明知其不符合农机补贴申领条件(城市户口)的情况下,使用杜贤欣的户口违规向政府申领领取了23000多元农机补贴,其中16000元被转走。周某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购机时拖欠某运公司货款的情况。

(19)证人叶某的证言

其证言主要证实,其以姚某、陈某6的名义申领补贴款,补贴款得后,用该补贴款抵顶欠罗某2的货款。分娩栏的价格大概是3200元,定位栏大概是200多元。

(20)证人姚某的证言

叶某以其名义申领补贴款。

(21)证人李某7的陈述

2013年5-6月份,我向湛江佬购进了11套产床,每套是6200元。我购进产床后,湛江佬打电话给我,说产床国家有补贴,每套2000元。我共领取了22000元的补贴,后我将8000元交给了经销商罗老板。罗老板说我购买产床要打税的,就向我要了8000元。

(22)证人黄某4的证言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3年下半年,其向某的一间厂定购分娩栏、定位栏,价钱是按市场价减去补贴钱。保育栏和分娩栏国家是每张补贴1000多元,定位栏是100多元,分娩栏每套给厂家3800元左右,保育栏是3200元左右,定位栏是180元左右。

(23)证人吴某3的证言

2013年8、9月,其通过杨某3向他人购买了定位栏、保育栏、分娩栏等养猪设备。定位栏标价是270元,有补贴100元,实际上我付款是170元,分娩栏标价是4700元一套,每套补贴1000元,我付款是3700元。

(24)证人杨某3的证言

2013年11月左右,其向陈某甲购买产床、定位栏等。产床除了补贴外每套3700元,定位栏除了补贴每套170元。陈某甲的产品质量比较好,比一般的市场价格贵。

(25)证人杨某4的证言

2013年11月左右,其通过廖某购买了保育栏和产床,保育栏每套原价是4200元,国家有补贴1000元,我实际付款是每套3150元;产床每套是4700元,国家有补贴1000元,我实际付款是每套3700元。

(26)证人廖某的证言

2013年大概10月份,我向某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湛江口音的男子购买了分娩栏和定位栏,分娩栏本来是4700元一套,国家补贴1000元一套,每套价格价格是3700元,定位栏每栏是270元,国家补贴每栏是100元,每栏价格是170元。

某运公司开票(发票)的价格定位栏是390元至400元一栏,保育栏与分娩栏是每栏3000元至3100元(即每套是6000至6200元),发票上所开具的价格比农户实际购买的价格要高,但具体要高多少我不知,因为发票上的价格是陈某甲与罗某2定的,实际销售价格也是由他们制定的。公司通过《代扣三方协议》的形式共收取了农户60多万元的补贴款。王某3、陈某5没有负责公司的业务。

(27)证人罗某2的证言

我叫罗某2,湛江人,我于2012年参与经营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来成为股东之一,某运公司的股东有我、陈某甲、王某3、陈某5、刘某4共五人,其中我占公司10%的股份,我在公司内主要负责销售业务,陈某甲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刘某4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王某3与陈某5二人平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吴某2是公司的出纳,负责公司的财务。某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销售养猪设备,我们生产的养猪设备主要包括:分娩栏(俗称产床)、保育栏、定位栏等。我们公司原地址在某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路边,2013年年头转移到化州市开发区工业园新墟路口办公,二者实际上是同一间公司,使用的都是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字。公司销往阳春地区的养猪设备基本都是由我一个人负责销售。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自2011年起,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由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等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文件,养猪户在一些特定的公司处购买养猪设备,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我公司于2012年成为粤西地区唯一一家由省农业厅指定能够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司,农户在2012年之后在我公司购买了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等养猪设备,如果符合申领补贴的条件,都可以向国家申领农机购置补贴,补贴的标准是定位栏每张补贴130元,分娩栏每张补贴1000元,保育栏每张补贴1050元。农户向国家申领补贴需要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第一,购买者必须是农村户口;第二,农户购买的养猪设备必须是某运公司生产的产品(且必须是在2011年之后购买的,因为我公司在2011年之前还没有申领补贴的资质);第三,农户所在地区的政府财政有补贴的资金;第四,农户要购买产品并实际使用。

从我公司购买了养猪设备的农户申领农机补贴大致是:首先,农户要去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农机办上报需要购买的设备的种类以及数量,农机办的工作人员将这些信息录入电脑后,则会出具一张认定书;然后,我们公司再根据认定书上显示的养猪设备的数量和种类,送货到农户所在的猪场,并打印出供货表由农户签名确认、出具发票,随后再让农户站在设备旁拍照;最后,我们再将认定书和供货表以及相关照片等资料统一上交农机部门核实,农机部门核实无误后,就会向农户的银行账户下发相应的农机补贴。但由于大部分农户都是直接通过电话联系我公司购买设备,我公司都是先送货到农户的猪场之后再告知农户可以申领补贴,让农户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农机办补办相应手续,待农户取得认定书后,我们再上门为其拍照确认,补办发票。卖产品给农户时没有开具收据或发票给农户,都是在办理补贴手续时补开发票的。

某运公司自成立以来,都是由我负责产品的销售,在我未成为公司股东之前也是由我负责产品的销售,所以对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我一直都非常清楚。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分娩栏和保育栏的价格每套为4800元至5200元之间浮动(一套等于两张),定位栏的价格在240元至260元之间浮动,公司在获得国家补贴资质之前和之后都是按这一价格销售,没有变动。按照国家规定,分娩栏、保育栏每张可获得国家补贴1000元,我们告知农户每张仅可获得250元的补贴;定位栏每张可获得国家补贴130元,我们告知农户每张获得40元至50元。我们之所以告诉农户是按照这一标准领取国家补贴,由于我公司为农户办理补贴需要消耗人力物力、时间,还要开具发票,需要交很多的税(之前我公司销售产品是不开具发票的),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我公司为农户办理补贴的成本很高,所以余下的补贴款要归我公司所有。我们在发票上开具的价格是分娩栏、保育栏6200元左右一套(一套等于两张),定位栏390元一张,但我们实际销售时是按我之前所讲的价钱结算,但待农户的补贴到账后,我公司取得大部分补贴款,农户取得小部分补贴款。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们公司取得补贴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在帮农户办理手续之前,向农户索要银行卡及密码,待补贴款到账之后,我们公司取走大部分的补贴款后,再将银行卡交还给农户;第二,在补贴款到账后,我们和农户一同去将银行卡内的补贴款取出,让农户自己将相应的部分补贴款通过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我们;第三,我们在帮农户办理申领手续时,让农户在一份《代扣三方协议》上签名,协议以农户拖欠我公司货款为由,待补贴款划到农户的账户后,银行会自动将一部分货款转账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我们让农户在该份协议上签名并撩印,农户签名确认后,一旦补贴款到账,银行就会自动将一部分补贴款划到我公司的账户中。我公司这样做是经我和陈某甲等股东开会研究讨论过作出的决定。经公安人员向我出示《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领取补贴款明细表》,经我核对,这笔款一共有663484元,是我公司通过《代扣三方协议》等从养猪户的银行账户中扣取的补贴款。

1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养猪设备和农机,公司地址在某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公路边。另外我们又在工商注册了一个公司,名称为:化州市某运畜牧设备厂,法人代表为刘某4,注册地址:化州市河西工业园区大门西侧靠路边:这两个公司都是一起管理运营的,以某市某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主。我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生产技术、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名义上是我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但具体的销售工作是罗某2。我公司在阳春主要是销售养猪设备,即分娩栏、保育栏、定位栏三种设备。阳春地区的业务主要是罗某2负责,他负责岗美镇、潭水镇、河口镇、春湾镇等地的业务来往,我也会负责八甲镇的部分业务。从2011年开始,我公司就在阳春开展业务。因为我们公司在2011年12月份己经取得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取得办理农机补贴资格。我公司生产养猪设备价格是我们自己定的,即分娩栏、保育栏都为6000元—6500元/套(一套2个),定位栏约400元/个,但这个价格不是固定的,会随着市场波动会变动。广东省财政补贴的金额是根据这个行业的三年平均价格为参考制定的,按照单个产品的价格30%定补贴金额,农户购买我们的产品会获得一定金额的补贴,但是还要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省财政补贴的金额是:分娩栏补贴1000元/个,保育栏1130元/个,定位栏130元/个,这些补贴一直没有变动过。我和罗某2商量过对外称分娩栏补贴1000元/个,保育栏1130元/个,定位栏130元/个,我们收取农户的养猪设备款时在农户应付部分再多收一部分,待农户协助办理补贴到帐后再返还给农户。比如我们分娩栏卖6200/套,收农户的钱时我们收4700元(意思除去补贴2000元/套,我们再多收500元/套),到时候补贴款下来了,我们再返500元给农户,剩下的补贴1500元加上之前收的4700元就是我们销售的价格;保育栏我们会比分娩栏贵200元,卖的时候也是多收600元/套,到时补贴款下来了,我们再返600元给农户;定位栏卖600元/个,我们收260元,到时候130元补贴款到了就刚够我们的销售的价格,但是后来我们公司要求农户协助办理补贴,所以再奖励农户40元/个,具体多少罗某2才清楚。我负责销售的农户都己经向他们说清楚补贴了,罗某2销售时也说清楚了。公司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帮养猪户办理补贴款:一、在帮农户办理手续之前向农户索要银行卡及密码,待补贴款到帐后,由罗某2或我公司其他人员取走我公司的应得货款再交给某运公司;二、在补贴款到账后,和农户一起去银行,让农户自己将我公司应得的货款直接交给罗某2或某运公司其他人员,再转交给我公司;三、我公司在帮农户办理申领手续时,让农户在一份《代扣三方协议》(协议上三方分别为某运公司、养猪户、阳春农村商业银行)上签名,协议以农户拖欠我公司货款为由,待补贴款划到农户账户后,由银行自动将一部分货款转帐到某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为之前我们与农户说清楚是先部分货款,到时补贴下来了再扣除,所以我认为是合理的,没有违规操作。

我没有与罗某2商量过对农户宣称分娩栏、保育栏补贴均为250元/张,只是在办理补贴后我们退还给农户500元/套,可能是农户理解:为补贴为250元/张。我和罗某2对外都是称分娩栏补贴1000元/个,保育栏1130元/个,定位栏130元/个,我们只是商量过说定位栏40-50元/张退还给农户作为农户奖励补贴。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当时不知道,罗某2伙同养猪户谢某5、蒙某5、颜某1及梁某四人违规申报了不是公司的产品,违规领取补贴23860元。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陈某甲诈骗行为的分析:

1、本案32名被害人陈述不清楚养猪设备补贴标准的证言是否应该被采信的问题。经查,首先,根据《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的办理程序规定,养猪设备国家农机补贴是养猪农户自己本人亲自到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的,经农机与本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农机部门向农户出具《确认通知书》;本案32名养猪农户在陈述中均证实其是自己亲自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填表申报领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而时任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农机办主任的黎某在证言中亦证实农机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会如实告知养猪农户国家农机补贴标准。其次,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出具给32名养猪农户的《确认通知书》清楚注明养猪设备国家农机补贴标准、补贴总额,而经养猪农户本人签名捺手印确认的《经销企业供货表》上也清楚注明国家农机补贴标准及补贴总额。再次,本案32名养猪农户均陈述国家农机补贴存入其本人账户后,账户中的款项有的是本人取出现金将部分交给某市某运公司工作人员,有的是被他人大部分提现、转账,从被提现、转账到案发一年多的时间里,32名养猪农户全部默许,并无异议,这有悖常理,实际上也间接证实32名养猪农户事前对补贴标准是知情的,才会对名下补贴款被提现、转账的事实无异议。综上,本案32名养猪农户在言词证据中陈述不清楚补贴标准不应被采信。2、在该部分事实中被告人陈某甲是否能够采取隐瞒补贴款真实标准的方式骗取养猪农户补贴款的问题。经查,办理养猪农户补贴的参与者有阳春市农林水产局、部分乡镇农办、养猪农户、某市某运公司农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养猪农户等,并不是某市某运农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或陈某甲单方完成。案发期间任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农机办主任的黎某在证言中证实养猪农户在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办理,同时农机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会如实告知到阳春市农林水产局办理的养猪农户国家农机补贴标准,案发期间在阳春岗美镇农办工作的颜浩铖证言也证实阳春农林水产局农机办工作人员、镇农办工作人员参与办理养猪补贴工作,再结合《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两份书证显示的养猪设备国家补贴标准。综上,陈某甲及某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难以隐瞒补贴款真实标准而骗取养猪农户补贴款。3、被告人陈某甲在该部分事实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第一、本案中,32名养猪农户在证言中陈述不清楚补贴标准,但经32名养猪农户本人签名捺手印确认的《经销企业供货表》上清楚注明国家农机补贴标准及补贴总额,按规定要发给32名养猪农户的《确认通知书》上也注明国家农机补贴标准及补贴总额,在32名养猪农户都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不应采信32名养猪农户不清楚国家农机补贴标准的证言。第二、被告人一直否认某运公司及其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机补贴方面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陈某甲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情况下,陈某甲在该部分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院对某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关于本案陈某甲行贿罪的分析:

1、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第一、主观上,陈某甲为谋求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陈某甲多次供述均证实在罗某2涉嫌诈骗案件移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后,通过林某6帮其找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对罗某2搞不起诉处理,并先后分别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存折等形式给付林某651万元。林某6的证言也是能够与陈某甲的上述供述予以印证。第二、客观上,陈某甲通过阳春人林某6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①陈某甲多次给付林某6共51万元的时间点,也是罗某2案件在移送至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5月27日);②林某6证实陈某甲为罗某2免于起诉,让林某6通过关系给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人员财物的事实,麦某、韦某的言词证据能够印证林某6的上述证言。2、关于本案行贿数额应认定为51万元。根据陈某甲、林某6的言词证据、结合陈某甲、林某6对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的辨认,证实陈某甲分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折等形式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5月期间给予林某651万元的事实。3、本案是陈某甲个人行贿行为并非某运公司单位行为。根据陈某甲、林某6、麦某等人的言词证据,系陈某甲为罗某2诈骗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而向办案人员行贿,系陈某甲的个人行为,并非某运公司单位意志和利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51万元,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相比,修正后的刑法对行贿罪增设了罚金刑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从宽处罚适用条件,又因被告人陈某甲行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主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罚金刑及从宽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某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罪名成立。某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的意见经审查理据不成立,不予认定。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行贿金额为51万元,但考虑被告人陈某甲将该款交予林某6,林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将9万元让麦某代为转交部分金额给韦某,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本案大部分金额尚未交付受贿人,对于该部分金额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陈某甲行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处罚的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行贿罪可减轻处罚的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沙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一款)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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