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肖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403刑初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4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明知其粤J2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沿珠海市斗门区某镇某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利邦水产公司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周某1,造成周某1受伤并于2017年12月6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甲驾车逃逸。后经认定,肖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其车辆已达报废标准而驾驶,并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甲辩称其没有撞到被害人。
被告人肖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被害人,理由如下:(1)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及针对被告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来源存疑;被告人对案发现场、摩托车以及监控视频的指认是在公诉机关指导下形成的,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珠公交尸鉴(2017)34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故上述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证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开车碰撞到被害人的事实。2.被害人是因为其监护人梁某放弃手术治疗而没有受到积极的抢救治疗导致其死亡,而非公诉机关认定经过抢救无效死亡。3.即使认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被害人,但其一直在事故现场照顾被害人直至被害人得到救治才离开,且其被带走时的地点也是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可见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不存在逃逸情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的证言
梁某为被害人周某1所在的某敬老院院长,其于2017年11月27日称:2017年11月24日晚我接到蔡某的电话称有位老人被车撞到,我就立刻驾驶摩托车赶往现场,此时老人家已经上了救护车,我上车后发现他是我们敬老院的老人周某1,就直接送他去遵义五院。我当时并未看到有其他车辆在现场,也没有看到周某1有受伤的痕迹,医生也没有跟我说是发生了车祸,我是直到医院要交出车费的时候我才知道他是发生了车祸,所以我通知周某1家属的时候也没有告知是车祸入院。周某1本来有高血压。
其于2017年12月15日称:2017年11月24日中午,我跟周某1等四人一起吃饭后,周某1就回了敬老院,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出门的,他平时都是独来独往,他是步行外出的,他的车还在敬老院。当晚蔡某打电话给我说敬老院的老人被撞了,我就匆忙驾驶摩托车过去。现场周某1旁边有人用手捂住头部眼睛的位置,我看不清是谁,在上救护车以前我问了一句“是谁撞的,一起上车”,但是没有人上车,我就跟着120离开了。当时我没有看到肇事的摩托车和司机。
其于2017年12月26日称:我到现场时看到肖某甲在120急救车的尾部,身穿一件很厚的黑色风衣,头部受伤,用手捂住额头的位置,我怀疑是肖某甲驾驶摩托车撞到周某1。事故发生后10日左右,有一个电话打进我的手机,说他想走,我跟他说不能逃跑,逃逸的罪很大,并让他自首。他说周某1是自己摔的,但也没有说他未碰撞到周某1。我觉得给我打电话的人是肖某甲。
其于2018年1月23日称:我之前之所以没有提供肖某甲的情况,是因为我觉得我不是第一见证人,我担心说出了会有麻烦。我在上120急救车之前见到肖某甲头部受伤,问他是否是他撞的,他没有说话,我说你撞的就跟我上车,他也没有上车。我觉得是肖某甲开摩托车撞到周某1,但是他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事故后第二天我去肖某甲家找他,并告诉他周某1在ICU抢救,他说不是他撞的,是行人自己摔出来的。事后第三天,肖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人不是他撞的,他准备逃跑,我让他自首。在电话里肖某甲跟我说是行人横过马路,所以他才撞到行人的,他认为自己无责任。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其于2018年11月10日称:我去到现场时周某1已经被送上120救护车了,当时看到肖某甲站在救护车旁边,他身边还有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我看到肖某甲额头受伤,就说了一句谁撞的人谁就上救护车,但是没有人上车。当时现场除了周某1和肖某甲我没有看见其他人受伤。事后的两三天我接到了肖某甲的电话,他问我那人伤势怎样,我就说那个人伤得有点严重,并说如果是你撞的就赶紧去公安机关自首,肖某甲说当时是那个人倒向了他的摩托车,不是他直接撞的,还说如果我说是他撞的,他就去逃避这个事了。我说如果你逃避罪就更重了,是你撞的就赶紧去自首,不是你撞的就去公安那边说清楚,他们会调查的。肖某甲原来在是横山市场拉客的,事后几天都没有见到他出来过。
周某1被送到医院检查过后,医生说是脑出血,需要做开颅手术,我就跟医生说我是敬老院负责人,伤者是敬老院的五保户,当时我不敢签字让周某1做手术,因为我不是他的直系亲属,害怕做手术出现意外家属会找我麻烦,但我要求医院将周某1送ICU病房抢救。
梁某辨认出肖某甲就是肇事摩托车司机。
(2)证人吴某的证言
吴某系被害人周某1的侄媳妇,其称:周某1系五保户,即无父无母无妻子,我丈夫是他的侄子,他于7、8年前已住进某敬老院。2017年11月25日9时30分许,我接到电话称周某1因脑出血在医院治疗,于是我们家属到医院了解获知周某1是因交通事故进院治疗,我打电话问敬老院梁某有没有报警,他说没有,我就用我的电话报警。后我打听到在24日18时许,周某1被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当时很多人围观,路面还有汽油痕迹的。之后我前往事发地点时发现现场已经没有痕迹了,再向路边的商铺了解情况时,他们不愿向我透露。我怀疑梁某可能认识肇事司机,路人曾说在事故现场见到肇事者人车都在,梁某到达时,肇事者仍在。我曾向梁某了解周某1情况时,他没有说明周某1因交通事故受伤。
(3)证人周某2的证言
周某2系案发后前往案发现场的120救护车医生,其称:2017年11月24日18时23分许,卫生院接到指令称横山富华养生馆路段有人跌倒受伤。于是我搭乘林某均驾驶的120急救车在5分钟内到达事故地点,我和护士刘某下车后见到一个额头受伤摩托车司机抱着一个受伤的老人家,我让摩托车司机一起上车到医院救治,但他不愿上车。他说他不知道有没有碰到受伤的老人家,老人家就倒地了。敬老院的院长梁某是120车快出发时才到的,我不知道肇事的摩托车司机是何时离开现场的。
(4)证人蔡某的证言
蔡某系某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人员,其称:2017年11月24日18时多一点,我收到黄某的电话说我们中心的一位五保户被车碰了,让我赶紧过去看一下。之后我骑自行车到富华养生馆对面,这时伤者已被抬上120救护车,我在车尾看见伤者是我们中心的五保户,然后梁某骑车赶到并上救护车。我当时想拍照,但只看见地上有一滩汽油渍,摩托车已被推至旁边,就没有拍。当时旁边有几个人,其中一个捂着头。到现场黄某跟我说她在富华养生馆旁边听到碰撞声,之后老人家就倒地了。
(5)证人林某均的证言
林某均系案发后前往案发现场的120救护车司机,其称:2017年11月24日18时23分许,卫生院接到指令称横山富华养生馆路段有人受伤。驾驶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我见到有辆摩托车倒在地上,地上有汽油渗漏,摩托车司机面部受伤,且司机抱着伤者周某1。不久敬老院梁某到达现场,后梁某与摩的司机在救护车车尾交谈,主要内容是摩的司机让梁某帮忙搞掂,有事就给他电话。接着我们就将伤者带上救护车,并让摩的司机一起前往医院检查,但摩的司机拒绝,我听摩托车司机说伤者是自己冲出来的,同时我询问摩的司机是否已报警,但司机说不用报警,之后我们就离开现场回医院。
(6)证人刘某的证言
刘某系案发后前往案发现场的120救护车上的护士,其称:2017年11月24日18时20分许,我们接到通知称在斗门区某镇某路富华养生馆路段发生事故,后我们到达现场见到一老人家受伤,摩托车司机在旁边扶着老人家,摩托车司机头上有血滴落。我问摩托车司机是怎样发生事故的,他说他驾驶摩托车行驶很慢,这名老人家突然之间走出来,摩托车就撞到老人家了。肇事摩托车当时横在谦益路上,我不太清楚车头朝向,只记得摩托车司机及伤者坐在地上,司机扶着伤者上半身,地面上有一滩汽油迹,我还闻到汽油味。我记不清楚受伤的老人家当时有无明显外伤,只是上120车后就不停地呕吐,一直处于昏迷。
刘某辨认出肖某甲系肇事摩托车司机。
(7)证人陈某的证言
陈某系摩托车配件行经营者,其称:2017年11月25日10时许,肖某甲驾驶一辆太子款黑色二轮摩托车到我的维修行,我帮他维修了摩托车的右后视镜底座和右刹车把,当时他没有跟我说他的摩托车发生过事故,不过当时他的右眼部位有伤。听村里的人说肖某甲平时开车很快,基本一起出发的话都是他第一个到达。
陈某辨认出肖某甲是2017年11月25日到其维修行维修摩托车的司机。
(8)证人魏某的证言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魏某系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其称:2017年11月24日19时许,我所属的神经外科对一交通事故伤者周某1进行会诊,我当时是会诊医师。周某1送医院后,诊断为额骨左顶骨骨折,额顶部头皮血肿,右额颞顶枕部硬模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因周某1是老人院人员,经向其监护人梁某了解到,周某1无子女,我告知梁某对周某1进行开颅手术后的风险及愈后评估不佳,梁某选择不进行手术治疗,要求药物治疗抢救。如果当时进行了开颅手术,周某1最佳的结果也只能是重型残疾状态及植物人状态,且存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以周某1当时的年龄及受伤程度,死亡的概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即使救活了,完全康复的机率为零。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肖某甲2017年12月27日15时许供述:2017年11月24日18时10分许,我驾驶粤JZ某号二轮摩托车在斗门区某镇某路某商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我及一位老人家受伤。当天17时30分许,我在斗门区上横一大排档喝酒后搭载客人到莲洲镇,当我返程独自驾驶摩托车沿莲洲镇谦益路由东往西方向驾驶至利邦水产公司路段时突然见到路上有一个黑影,于是我往左打方向并摔倒在地,之后我起身发现离摩托车约三米处有一位老人倒地。我就走过去把他上半身扶起来,用脚顶住他的背部,后来有人报了120救护车,我将受伤老人送上救护车后就离开现场,回到家后我拿药油处理右眼位置的伤口。第二天我检查到摩托车两边后视镜、离合均损坏,于是将车开到横山农电所对面一不知名的修理行进行维修。事后约两三日,我让妻子拿了梁某的电话,打电话向他问了一下伤者的情况,他说伤者在ICU,我没有问伤者在哪个医院,我当时心里比较害怕所以没有问,当时梁某叫我投案自首,我没有去。我与梁某通话时,他知道是我打过去的。我不知道驾驶摩托车什么部位与老人家发生碰撞,我不知道有无碰撞到。
2017年12月27日19时许供述:2017年11月24日18时10分许,我驾驶粤JZ某号二轮摩托沿谦益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利邦水产商铺路段时,与一位老人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老人家受伤,救护车到场离开之后我驾驶肇事摩托车逃逸,今天才知道受伤的老人家因抢救无效死亡。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我对公安指控我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意见,但是我需要修改一点,我在案发当日并未喝酒,我只是在被抓的那天喝酒了,当时我说错了。案发当晚路灯很暗,路上停了很多车,我车速大概20公里每小时,被害人是在车中间走出来的,我没看清,就撞到他了。撞到人后我的心很乱,没有报警,路人帮我报了120,我看着被害人送上了救护车就离开了。我没有赔偿被害人,我愿意赔偿但我没有很多钱去赔。
补充侦查期间供述:我案发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我2011年在江门购买的,并在江门登记上牌,号牌为粤JZ某。购买后我一直是自己使用,主要在珠海莲洲驾驶。我知道车子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了,我购买后就没有到公安机关年审过。我也知道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就不能上路行驶,但是想着只是在村里面使用不会有事。
3.鉴定意见
(1)鉴定委托书、珠公交尸鉴字【2017】34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检验,被害人周某1口唇周围有挫擦伤,左耳廓后方有皮下淤血,左腹股沟处见26cm*15cm范围皮下青紫淤血、右腹股沟见针眼状改变,右小腿中段前侧见7cm*5cm皮下淤血,右足趾和左拇趾有淤血。周某1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上述损伤,并因颅脑损伤死亡。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肖某甲和被害人家属。
(2)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鉴定,被告人肖某甲驾驶的涉案摩托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肖某甲和被害人家属。
(3)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系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所受损伤程度严重,属严重伤,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自身疾病属辅助死因。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肖某甲及被害人家属。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在2017年11月24日18时10分许,肖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周某1的交通事故中,肖某甲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故认定肖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5)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实: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肖某甲的生物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均呈阴性。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肇事现场照片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证实:该事故为事后报警(事故后23小时报警),交警于2017年11月25日18时20许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未发现与该事故相关的痕迹、物证,未找到其他证人。
5.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肖某甲于2017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
证实:被告人肖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其中上横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肖某甲无前科。
(3)肖某甲驾驶证、肇事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被告人肖某甲驾驶资格情况和涉事摩托车的准驾资格,其中涉案摩托车的检验有限期至2013年5月。
(4)周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据卷
证实:被害人周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
(5)工作记录
证实:报案人吴某孙拒绝配合作笔录;目击证人黄某已回湖南老家,无法制作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属处理通知、家属吴某、周某新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被害人周某1的亲属情况。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证实:被害人周某1于2017年12月7日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在遵医五院死亡。
(8)关于珠公交尸鉴(2017)34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补充说明的复函、盖章问题的复函
证实: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珠公交尸鉴(2017)34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的内容及盖章问题进行了说明。
(9)办案说明
证实:斗门交警大队于案发后对本案调查期间,对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下载保存,由于时间紧急,未能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给房东签名,制作目录时因笔误将制作时间写为2017年11月24日。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报案人为吴某孙,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
(11)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
证实:2017年11月24日19时许,周某1因车祸致昏迷入院,收治ICU,敬老院领导拒绝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经神经外科医生为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头皮挫伤、脑疝,认为“有手术指证,建议手术治疗”,梁某作为监护人,亲笔书写“先药物抢救治疗,暂不手术治疗”。入院后重症医学科的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疝、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影像检查报告单结果为额骨及左顶骨骨折,额顶部头皮血肿;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脑疝等。
(12)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证实:交警向移动公司调取了梁某139某5621、吴某孙137某9762、肖某甲138某4650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其中,2017年11月26日20时40分许肖某甲(主叫)与梁某有一次通话记录,时长约12分钟。
关于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前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上述证据,综合控辩双方争议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对案发现场、摩托车以及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珠公交尸鉴(2017)34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1.关于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及被告人对案发现场、摩托车以及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经查,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不能完整反映案发时的情况且无法识别出视频中出现的是何人;肖某甲当庭辩称监控视频截图及案发现场照片、摩托车照片中其书写的内容系办案人员让其抄写。案卷材料显示,其书写的内容确与公诉机关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要求确认的内容完全一致,结合肖某甲文化水平较低,讯问笔录需要办案人员宣读的实际情况,不能排除办案人员让其按照要求抄写的可能性,即不能确认其书写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故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被告人肖某甲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前两份笔录中均由其签名确认,且有侦查人员注明的“以上笔录内容已向肖某甲宣读,并其本人签名确认”字句。审查起诉阶段,肖某甲确认其在侦查机关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及威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属实,但有一点其没有说清楚,就是案发当晚其没有喝酒,询问人员亦注明“由于肖某甲不认识字,经办案人员向其宣读笔录,肖某甲表示笔录与其所说的一致”。因此,肖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采信。
3.关于珠公交尸鉴(2017)34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已对该检验报告的内容及盖章问题进行了说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采信。
二、在案证据能否证实系被告人肖某甲驾车撞到被害人周某1。
首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南方医科大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1死亡的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其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其次,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周某1尸体中左腹股沟处、右小腿中段前侧均有淤血、右腹股见针眼状改变,淤血位置符合摩托车撞击的高度和位置,且多名证人所称案发现场有一辆横倒在地的摩托车,地上有汽油渗漏,可以证实碰撞周某1的车辆为摩托车;最后,肖某甲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承认其有驾车碰撞周某1的行为,该供述与证人刘某、梁某的证言相互印证。故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肖某甲驾驶摩托车撞倒被害人周某1致其受伤的事实。
三、监护人梁某拒绝手术治疗的行为能否阻断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如果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的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从事故后的诊断结论上来看,被害人的颅脑受到严重损伤,并且其是60多岁的老人,从一般经验判断,其所受损伤极易导致死亡的结果;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前有“获得同意的义务”。在被害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要进行手术治疗,征求家属、关系人的意见是必经程序。本案证据显示,被害人周某1无直系亲属,多年来生活在敬老院中,敬老院负责人梁某为其监护人。梁某之所以作出放弃手术治疗、进行药物治疗的决定是因为主治医生判断进行开颅手术的风险及愈后评估不佳(最佳结果只能是重型残废状态及植物人状态,且存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以周某1的年龄及受伤程度,死亡概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即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判断,被害人治愈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基本上已经不可避免;第三,从刑事政策上考虑,行为人必须要接受被害人的现状。对于被害人自己无妻子儿女的实际情况而言,不可能期望其他人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因此,不宜将梁某决定放弃手术治疗认定为一种异常的介入因素。
综上,被告人肖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间出现被害人监护人拒绝手术治疗这一介入因素并非异常,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该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认定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监护人拒绝手术治疗、决定采取药物治疗这一因素并不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不能中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自行驾车离开现场,直到一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且根据证人梁某的证言,肖某甲在电话中表示其要逃避此事,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肖某甲在现场等候救护车将被害人带走的行为不影响对该情节的认定,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高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人民陪审员 周某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某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