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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陈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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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1:24: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03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籍贯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群上认识被害人何某后谎称自己单身,后其与何某进行交往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自2017年7月份起截止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撞死小孩需要赔偿、信用卡被盗刷急需还款给银行、办理货款需要手续费、到湖南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骗使何某通过现金存入或转账到其银行账户共计175600元人民币;骗使何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发微信红包,向其转账66938元人民币;总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42538元。被告人陈某甲后将何某的微信拉黑,并将骗取何某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陈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湛江市刑事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的陈述,银行账户明细记录,湛某(刑)勘﹝2018﹞某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施,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425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六万元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何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某

审判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湛江市刑事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湛江市刑事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湛江市刑事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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