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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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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1:27: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804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湛江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8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出生于湛江市某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某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中止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李某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10月7日晚上,许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陈某甲在湛江市某区某镇政府旁的足球场处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并收取许某人民币200元。

二、2018年10月15日晚上,许某又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陈某甲又在上述足球场处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并收取许某人民币200元。

三、2018年10月22日晚上,许某又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陈某甲又在上述足球场处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并收取许某人民币100元。

四、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许某再次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并与陈某甲约好在上述足球场处进行毒品交易。后陈某甲依约去到上述足球场处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押到毒品“冰毒”三包、作案工具银色电子称一把、某杂牌手机一台、苹果6S手机一台、黑色“某”牌摩托车一辆。经公安机关称量,被告人陈某甲被扣押的三包毒品“冰毒”分别净重为0.246克、0.1某克、0.194克,合计0.597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包毒品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9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对指控贩卖次数有异议,辩解意见如下:(1)指控“2018年10月22日晚上”这一起贩卖毒品,不是事实。(2)指控“2018年10月24日19时”这一起贩卖毒品,陈某甲去到该处不是与许某贩卖毒品,只是向许某追收毒品欠款。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对指控贩卖次数有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某甲属以贩养吸,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甲只向一人(许某)贩卖毒品,贩卖总量较少不满10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第三条规定,“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向多人或者多次贩毒的。因这些文字表述不是“应当”,即赋予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恳请对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定罪处罚。(3)指控“2018年10月24日19时”这一起贩卖毒品事实中,存在特情引诱,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0月7日晚上,许某以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陈某甲沟通求购毒品“冰毒”,后陈某甲在湛江市某区某镇政府旁的足球场处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并收取许某人民币200元。

二、2018年10月15日晚上,许某又以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陈某甲沟通求购毒品“冰毒”,后陈某甲又在上述足球场处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并收取许某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园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许某的证言等。湛江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三、2018年10月22日晚上,许某再以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陈某甲沟通求购毒品“冰毒”,后陈某甲在上述足球场处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并收取许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22日晚上的时间,许某又是通过微信打电话或微信呼叫陈某甲,要求陈某甲拿300元冰毒吸食,接着陈某甲就要许某到湛江市某区某镇附近足球场等陈某甲,然后许某到了目的地后,许某就看见陈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来到足球场,许某当时身上没有钱,就支付100元现金给陈某甲,说下次拿冰毒再还这200元,然后陈某甲就给了一包毒品冰毒给许某。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22日晚上,许某又通过微信和陈某甲联系,许某称要购买300元冰毒给陈某甲吸食,陈某甲也同意,就叫许某继续在某镇政府附近足球场等陈某甲,但是许某见面时才说只有100元现金,叫陈某甲先把冰毒卖给许某,说第二天再将那2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当时也同意,就将那小包毒品冰毒给许某。

四、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许某再次以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求购毒品“冰毒”,并约定在上述足球场处进行毒品交易。后陈某甲依约到该足球场处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扣押了陈某甲毒品“冰毒”三包、作案工具银色电子称一把、某牌直板手机一台、苹果6S手机一台、黑色“某”牌摩托车一辆。经公安机关称量,被告人陈某甲被扣押的三包毒品“冰毒”分别净重为0.246克、0.1某克、0.194克,合计0.597克。后陈某甲被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包毒品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过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许某继续要求陈某甲拿300元冰毒毒品,陈某甲就要求许某到湛江市某区某镇镇政府附近足球场交易,陈某甲出现在足球场时,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许某又用微信和陈某甲联系,称要购买300元冰毒,陈某甲当时不想卖给许某,但为了拿回上次欠陈某甲的200元,也答应和许某交易,于是陈某甲又和许某约好在湛江市某区某镇镇政府旁的足球场处进行交易,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陈某甲就过到足球场处等候许某,后公安人员就冲过来将陈某甲抓获,并在陈某甲身上缴获到用一个盒子装着的3小包冰毒和贩卖冰毒用的一把电子称、两部手机,并传唤陈某甲回到派出所的办案区调查。

3、本案的证据还有: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检定文书和称量笔录、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8]某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材料和有关书证。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指控陈某甲于2018年10月22日晚上贩卖毒品,不是事实”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人许某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于2018年10月22日晚上贩卖毒品属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2018年10月24日19时,陈某甲去到某区某镇镇政府旁的足球场处,不是与许某贩卖毒品,只是向许某追收毒品欠款”的辩解意见。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2018年10月24日19时,陈某甲去到某区某镇镇政府旁的足球场处是为了贩卖毒品。被告人陈某甲的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在该次贩卖毒品中,被告人陈某甲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湛江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述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某区某镇镇政府旁的足球场处贩卖毒品时存在“特情引诱”的意见。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已向许某贩卖毒品三次后,才由被公安机关控制的许某提出购买毒品。故被告人陈某甲原已有向许某三次贩卖毒品的犯意,不存在“犯意引诱”问题;被公安机关控制的许某提出购买毒品,但没有提出交易毒品数量要求,不存在“数量引诱”问题。辩护人提出存在“特情引诱”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即前三次既遂、第四次未遂)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9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上述扣押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597克,依法应予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把电子称、两部手机,均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597克,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把电子称、两部手机,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某

审 判 员 张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某(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湛江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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