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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蔡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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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1:48: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蔡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19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3年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缪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粤5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核后,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靖某乙(另案处理)从福建省泉州市到广东省惠来县,联系卖家谈妥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事宜后,2人来到汕头市某区购买一箱(内有12盒)飞机模型。靖某乙返回惠来县取得甲基苯丙胺并带至汕头市某区蔡某甲入住的酒店,2人将甲基苯丙胺包装后藏匿于飞机模型包装盒内,并寄往普宁市“某通”快递公司。同月3日至5日,靖某乙雇用许某开车到普宁市提取该货物并准备通过揭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寄往菲律宾,期间,许某多次打电话联系蔡某甲确定寄货事宜。1月8日,公安人员到该物流公司对12盒飞机模型拆箱检查,在其中7盒模型包装盒内发现可疑白色晶体,并原样封存。1月11日,杨某1受雇前来取货被当场抓获,现场在上述7盒飞机模型包装盒内分别各提取到1袋装放在“某单丛”茶叶袋内的白色晶体(共净重7013.9克),其中1个茶叶袋内直接装放白色晶体,其余6个茶叶袋内白色晶体一部分装放在封口袋内,一部分直接装放在茶叶袋内。经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79%。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甲辩解称其只是帮靖某乙包装了冰毒,其他的事情没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蔡某甲伙同靖某乙联系卖家谈妥购买冰毒,没有证据予以印证;指控蔡某甲联系寄货的事宜,仅有许某单方面的证实;蔡某甲在本案中是从犯;本案属运输毒品未遂;蔡某甲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蔡某甲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靖某乙(另案处理)从福建省泉州市到汕头市某区购买一箱(内有12盒)飞机模型,然后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包装后藏匿于飞机模型包装盒内准备寄往菲律宾。同月3日至5日,靖某乙雇用许某开车到普宁市提取该货物并准备通过揭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寄往菲律宾,因手续不全未能寄出。1月8日,公安人员到该物流公司对12盒飞机模型拆箱检查,在其中7盒模型包装盒内发现可疑白色晶体,并原样封存。1月11日,杨某1受雇前来取货被当场抓获,现场在上述7盒飞机模型包装盒内分别各提取到1袋装放在“某单丛”茶叶袋内的白色晶体(共净重7013.9克),其中1个茶叶袋内直接装放白色晶体,其余6个茶叶袋内白色晶体一部分装放在封口袋内,一部分直接装放在茶叶袋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79%。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等材料。载明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揭阳某某物流公司一箱12盒飞机模型的货物中查获7袋冰毒。经查,该货物系一持手机号码为134某5238的寄件人所寄。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0日在晋江市某镇莱堂巷10号抓获蔡某甲。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14时30分至15时20分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村揭阳某某物流公司的现场进行勘查。在该公司一寄往广州的邮包内发现可疑物品。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3.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载明201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某物流公司外抓获杨某1,并从杨某1的汽车内查扣到7茶叶袋白色晶体(编号1-7)。其中编号6的白色晶体直接装在茶叶袋内;另6个编号的白色晶体一部分装在茶叶袋内,一部分装在白色封口袋内,共计13包白色晶体。公安机关将上述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当杨某1面进行称量,结果为7袋(13包)净重共计7013.9克。上述称量过程的照片,经杨某1辨认,确认无误。

公安机关还从杨某1处扣押到玩具飞机12台、写有“杨某1货已拿”的收据1张、写有地址和联系电话的纸条1张、某手机1部(号码为130某2079)等物品;从蔡某甲处扣押到手机2部(1部为蓝色VIVOY17T手机、1部为白色NOKIA3208C手机;号码分别为135某2279和135某5666);从许某处扣押到白色OPPO手机1部(号码为17080307406)。

4.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化)字[2016]01027、01014号鉴定文书。载明上述现场扣押的可疑白色晶体13包,白色晶体性质外观一致,经现场预实验均显示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并对13包随机抽样10个样品,每个样品提取1.0克送检,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3.79g/100g。

5.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DNA)字[2016]01023、07039号DNA检验报告。载明经STR位点检验结果显示:(1)7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上擦拭物检见一未知名男性基因分型;(2)6号玩具箱另一处封口胶带纸其内侧粘取物检见一未知名男性基因分型;(3)3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其内侧粘取物检见一未知名男性基因分型,与蔡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12x1018;(4)6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上擦拭物、4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其内侧粘取物、5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其内侧粘取物、1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其内侧粘取物及2号玩具箱封口胶带纸其内侧粘取物均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

6.通话记录。载明许某指认137某2758是靖某乙的手机号码。该号码的通讯地点显示靖某乙1月2日凌晨在泉州,上午到揭阳,下午到汕头,晚上又到揭阳,23时许到汕头,1月3日下午回福建,1月4至5日又到揭阳。该号码1月3日至5日与159某9663(许某的手机号码)多次联系。该号码1月4日至11日与罗某(138某5436)、张某(180某3835)多次联系。该号码1月11日与包某(182某2100)多次联系。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蔡某甲的手机号码135某5666的通讯地点显示1月2日凌晨在泉州,上午到揭阳,晚上在汕头,1月3日下午回福建。该号码1月3日至10日与159某9663(许某的手机号码)有密切联系。该号码1月1日至10日与137某2951(靖某乙的手机号码)有密切联系。

7.旅客住宿登记表。载明“杨某2”、“黄某”于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5日入住7天连锁酒店普宁某服装城店。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蔡某甲因在晋江市某酒店吸食冰毒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9.被告人蔡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

10.证人许某的证言。许证实:我辍学后开车载客。2016年1月3日傍晚,我开着自己的汽车(车牌为闽G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展览成旁边等客,接到靖某乙的电话说他现在蔡某甲家里,叫我过去。19时许,我开车来到蔡某甲家,见靖某乙和蔡某甲在家里等我。蔡某甲问我要不要一起去广东,我说不去。坐了一会,我就离开蔡某甲家开车回家。路上,我接到靖某乙的电话说蔡某甲很累不去广东了,让我开车载他去广东省揭阳市,并说会给我点钱做路费。我问靖某乙去揭阳干嘛,靖某乙说去一个货运站拿一箱模型飞机到另一个货运站去寄。我答应后开车回去载靖某乙从泉州上高速到揭阳市一个高速路口下,然后沿着国道行驶,1月4日凌晨3时许,我们到达揭阳普宁市某服装城,靖某乙拿一张“杨某2”的身份证叫我办理入住“7天连锁酒店”。7时许,靖某乙跟我说要去找货运公司,将货用海运到菲律宾。后靖某乙自己在酒店门口搭摩托车去找货运公司,我继续在房间里睡觉。过了一段时间,靖某乙回到酒店跟我说没找到,叫我去找。我就在酒店门口搭摩托车出去找。期间,靖某乙老是打电话问我找到没有,我说空运就找到了,靖某乙说空运不行,必须海运。我找不到便搭摩托车回酒店,靖某乙又让我继续去找,我就开自己的车出去找,到了傍晚实在找不到,我们就在酒店又住了一晚。1月5日中午,靖某乙跟我说在网上找到一家海运物流公司,要去快递公司提货。于是我们退房后由我开车载着靖某乙到某服装市场附近一间小学后面的“某通快递公司”。14时许,到快递公司后,靖某乙让我拿提货单去找老板提货,老板说停电没法用电脑查快递,我就把提货单还给靖某乙。靖某乙拿着提货单自己进去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里面找货,在1辆小货车上找到货之后叫我把1件大约60公分高、30公分宽封装好的外包装没有印刷图案的黄色纸箱搬到我的车上。靖某乙坐在副驾驶座叫我用手机导航到揭阳市去找那家海运物流公司。16时许,我载着靖某乙来到家货运站。靖某乙用手机联系货运公司老板,老板叫我们等一会,他开车过来带我们。靖某乙说他很累,要在车上休息一下,叫我帮他寄货。然后,靖某乙把他手机和写有菲律宾的寄货地址、名字和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我,并叫我寄货时联系蔡某甲。我们把那件货搬下车放在路边等货运老板,我自己的手机放在车上,我在货运站门口等老板,靖某乙在车上休息。过了一会,靖某乙给我的手机接到货运老板的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在货运站门口,然后一个开辆白色小车的人过来说他是货运公司老板,问我是不是寄海运,我说是,货运公司老板就把车开过来让我把货搬到他车的后排座上,我坐副驾驶座,货运公司老板开车来到一间广告公司,带我到楼上问我贵姓,要空运还是海运。我说姓许,走海运,并将靖某乙给我的写有寄货地址的纸条给货运公司老板。货运公司老板说运费约1400-1500元,等货寄出去后再把寄货单据给我。我感觉货运公司老板像个骗子,就用靖某乙的手机打电话到我的手机上跟靖某乙说这家海运物流公司看起来不正规,会不会把货搞丢了。靖某乙就让我将情况打电话给蔡某甲说清楚,我在靖某乙的手机里找到蔡某甲的电话,打电话给蔡某甲说我在揭阳海运物流公司寄货。蔡某甲叫我找物流公司开张寄货单,但货运公司老板说没有寄货单,只能开张收据,蔡某甲说可以开收据,于是我叫货运公司老板寄货,并开张收据给我。货运公司老板开了张红色收据,内容是许老板一件货,后面还写了一个民生银行的卡号。货运公司老板将收据给我并说货寄出去后再把寄货单快递给我,然后再把钱打到卡上。我离开广告公司,让一辆电动三轮车带我回到货运站。我上车后将收据单、靖某乙的手机给了靖某乙,跟他说寄货的情况并说已经跟蔡某甲说了寄货的事,靖某乙听后没说什么。我就开车载着靖某乙回到福建。在路上,我问靖某乙时什么货,靖某乙说都是模型飞机,并说会给我2000元做路费。第二天凌晨回到福建蔡某甲家里,靖某乙叫我在车里等下,他进去跟蔡某甲要钱给我。过了约半小时,靖某乙打电话叫我进去,我进去后见靖某乙和蔡某甲在喝茶。我们3人坐了会,我看蔡某甲没有给钱的意思,就开车离开了。我的联系电话是159某9663、170某406。我手机里面存的蔡某甲的手机号码是1350开头,尾数666,靖某乙手机里存的是蔡某甲另一个号码。

许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蔡某甲、靖某乙;辨认出罗某是货运公司老板;并对所寄货物、寄货收据、寄货地点的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确认。

11.证人包某的证言。包证实:我于2014年9月份开始在泉州市晋江开车载人拉客。2016年1月份的一天,我接到一个客户的电话说要他帮拉点货,叫我到晋江“某酒店”谈。我来到酒店该客户的房间,客户约40多岁,身高约1.7米,微胖,留短头发,听口音是福建本地人。客户说有件货在广东省揭阳市,要我去载回来,我问什么货,有多大,客户说好像是玩具或衣服,用手比划了大小。我就说货太大我的车装不下。客户说急着用让我帮他找车去拉货,我想到朋友杨某1有辆白色七座的面包车在载客拉货,就打电话告诉杨某1。杨某1答应了,我跟客户说车找到了,要2000元运费。客户把2000元、1张写着地址的纸条和1张提货单给我。凌日凌晨,我到晋江市找到杨某1,把提货单和纸条给他。杨某1问是什么货,我说不清楚,好像是玩具或衣服,因为客户催得急,当晚就得出发,运费1600元。杨某1把提货单、联系地址和钱拿好后我就离开了。第二天8时许,我接到杨某1电话说找不到货运站。我就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发了个电话号码给我,我发给杨某1叫他自己联系。11时许,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货装上车了准备回去,我说好,之后就联系不上杨某1。我是用182某2100的电话与杨某1联系的。

包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杨某1。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12.证人杨某1的证言。杨证实:我在晋江市某镇山前村一间无名的雨伞厂上班,偶尔有开我的车(闽C某×)载货拉客。2016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我在晋江市揭阳市急着要拉回晋江,他车装不下,叫我去拉,运费有1千多,我同意了,并把我的住址告诉包某。十几分钟后,包某找到我,把1张红色的提货单和1张写有地址(某物流)、联系电话的纸条及1600元给我。我开车到揭阳后打电话联系货运公司老板,老板说出差了,我问怎么过去,老板让我问许老板。我就打电话问包某,包某挂电话过了一会将1个电话号码发到我手机上,我照号码打过去,对方说让个同事来带我过去。后我怕找不到物流公司,就在路边叫了辆摩的带我去某物流公司。10时许,我来到某物流公司,把提货单给公司里面的人看,里面的人让我等下,要去把货从仓库载过来。于是我又叫了辆摩的到我停车的地方,我把车开到物流公司。过了一会,货被拉过来,我看到是1件用纸箱装着,有封口没包带的货物,也没有写标签或地址。我打电话问包某,包某说拉走就是。于是我就打开汽车的后箱盖,把这件货扛上车,然后将后箱盖关上,当我准备上汽车把车开回晋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公安人员当着我的面将大纸箱从我的汽车上卸下来,然后打开,我看见里面装的是十二个长条形的纸箱,每个纸箱里面装的是一架直升飞机模型。公安人员对十二个纸箱进行检查,我看见在十二个装直升飞机模型的纸箱中,共有七个纸箱里面各藏有一个黄色的茶叶包装袋,上面写有“某单丛”的字样。公安人员从茶叶包装袋内拿出了一包包的白色晶体,我才发现我所拉的货物里面竟然藏有七大袋的“冰毒”。公安人员当着我的面对搜获的这七个“某单丛”茶叶包装袋里面的“冰毒”进行称重,七袋“冰毒”大约有七公斤重。我的联系电话是130某2079。

杨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包某;并对提货的纸条、提货单、提货的地方、要提货的箱子、打开的箱子及里面的物品、与包某联系的短信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确认。

13.证人张某的证言。张证实:2016年1月6日上午,我来到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村的“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看到公司里面放着一件货物,这件货物是一个纸皮箱,已经封装好的,上面没有任何的信息。我就问公司老板罗某这件货是谁的,罗某说这件货是一个福建姓许的老板来寄的,要寄往菲律宾。我就跟罗某说:“这件货上面没有寄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收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样寄某物流是没有办法寄的,你得跟许老板联系下,让他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联系方式。”罗某答应之后就用电话联系那个寄件的许老板,在电话里要求许老板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对方答应罗某要去准备这些资料,然后罗某就说让许老板跟我联系。到了中午的时候,我就接到自称是来寄件的许老板的电话(号码为137某2758)说货是要寄去菲律宾马尼拉。我跟许老板说要提供寄件人的身份证及联系方式,收件人的护照号、公司和联系方式,这件货物的名称、型号及数量。许老板说他在乡下忙,资料等准备齐全了再联系我,我通过手机短信将需要许老板准备的资料发给许老板。后许老板打电话给我说帮他把这件货物寄往广州,我说公司不做国内的物流运送,叫许老板把货物拿回去。许老板在电话里面就以各种借口推脱没有办法亲自过来拿货,要我帮忙把货物寄往广州,并用另外一个手机号码134某5238把一个广州的地址通过短信发给我,还用手机号码134某5238发了一条信息给我,内容是:“马尼拉墨仔兰商场某公司施某Jason.0915899891请你给我把这个地址和电话号码还有(飞机模具)写在纸箱外面”。我后来就没有去理他,到了1月7日23时许,许老板给我打电话,我明确表示无法帮他寄往广州的,要他自己过来把货载回去。最后许老板跟我说他很忙没办法过来载货,到时叫其他人过来把这件货载回去。1月8日上午,我跟罗某商量之后,觉得这个许老板的这件货非常可疑,不知道是不是一些违法的东西。决定拆开这件货物检查是否有问题,拆开后发现里面有十二盒遥控飞机模型,这十二盒飞机模型的重量不一样,有些比较重,将其中比较重的两盒飞机模型的外包装拆开,发现在飞机模型下面有一个名为“某单丛”的茶叶包装袋,打开这个茶叶包装袋后看到里面是一些白色晶体状物体,我们就怀疑是“冰毒”。罗某便报警,公安机关到物流公司对这些白色晶体状物体进行检查,这些白色晶体状物品疑似是毒品“冰毒”。1月11日9时许,我接到一个电话(号码为130某2079,来电显示为福建泉州)说他是从福建来提货的,开的是一辆白色的商务车,车牌号码为闽C某×,现在在某加油站前面。我跟对方说在原地等我过去带,然后我将这个情况及时汇报公安机关。

货物是用纸皮箱包装着的,尺寸是长68厘米,宽45厘米,高77厘米,当有封带封好的,外面没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任何信息。货物里面是有装着十二盒包装好的遥控飞机模型,后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在其中七盒飞机模型内藏有用“某单丛”茶叶包装袋装着的疑似毒品“冰毒”,共七袋。这些疑似毒品“冰毒”物品是用一个标有“某单丛”茶叶外包装袋装着的,里面有的还有一个白色塑料封口袋装着。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张对货物、通话及短信记录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

14.证人罗某的证言。罗证实:我经营“某某物流公司”,有在网络上有发布公司信息,网站上面有我的电话号码(138某5436)。2016年1月4日17时许,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37某2758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名男子,该男子问我是否有做某物流,我说有,然后该男子向我询问公司地址,我告诉他在揭阳市某区交警斜对面。该男子就说第二天过来托运货物。1月5日16时许,我再次接到该男子号码为137某2758的电话,该男子说他已经到了揭阳市某区交警斜对面的诚达物流门口。后我开车到了诚达物流门口与该男子会面,该男子跟我说要托运一箱遥控飞机模型到菲律宾,我见到该男子的身边放着一个纸皮箱,体积是0.2立方左右。我邀请该男子到公司谈货运的详细事项,到公司之后我问该男子是要走海运还是空运,该男子说要走海运,并问运费是货到付款还是这边要先付款,我说这边要先付款,该男子就说他没带钱,让我开张收据并给一个银行账号,等我将托运货物的价格报给他之后,他再汇款给我。我将收据以及银行账号提供给了该男子,并要求该男子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收货人身份证,以及收货人的公司名称,该男子当时就答复说第二天提供给我。然后我开车载该男子到某区八号街头坐车。该男子下车之后,我将那箱货物送到了某区某工业园“某某物流公司”。1月6日12时许,该名男子再次用号码为137某2758的电话联系我,询问货物托运的详细情况。我就让其联系同事张先生,同时发了同事张某电话号码180某3835给该男子。1月8日9时许,张某打电话跟我说1月6日跟他联系的该男子的货物有些可疑,让其提供个人身份证以及收货人的个人身份证都没有提供,只提供一个公司名称。而且根据货物的大小,建议对方改走空运,价格便宜又快捷,但是对方一直强调要走海运,而且说钱的方面没有问题,并且一直催尽快给其发货。我接完电话后就到“某某物流公司”找张某,我们商议之后觉得该男子很可疑,决定拆开该男子的货物看看是否有问题。拆开之后,里面有十二盒遥控飞机模型,其中有一些重量较重,我们就拆开其中两盒重量较重的遥控飞机模型,发现在遥控飞机模型的下面,有一个“某单丛”的茶叶包装袋,打开之后看到里面装的是一些白色晶状物体,我们怀疑是冰毒,随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过了一会,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处置情况。

罗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许某就是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寄货的男子;并对收据、货物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

15.证人孙某的证言。孙证实:2016年1月8日9时许,同事罗某、张某跟我说有一福建籍男子来托运的一件货物很可疑,我们协商后打开货物检查,发现里面藏有白色晶状物体,怀疑是毒品冰毒,于是就马上报案,一会儿后警察赶到现场处置情况。

后来警方在调查此事,但货主多次用电话催促着把货物寄快递返还,但我们要求货主自己来提货,货主一直都不敢来。等到同月11日10时许,有一男子打电话给罗某说要来提货并已在公司附近的某加油站旁边等待。我得知此事后就去公司开门,并在公司里面等待,当时公安局的同志也赶到公司门口等待。11时30分许,该男子来到公司提货,并把提货单据交给我,我校对一下后确认是这箱货物的单据,就把单据交给公安人员,然后上楼,楼下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后来听说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孙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杨某1就是2016年1月11日来“某某物流公司”提货的男子;并对提货单据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

1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蔡绰号“蔡老大”,供述:我和许某、靖某乙都是以前在福建省三明市的一个赌场里认识的,我一般都叫许某“光头”,许某和靖某乙在我认识他们之前就相互认识了。2016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8时许,我和靖某乙从福建省开车来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富林大酒店”,靖某乙开了一间房。后靖某乙用电话联系了1名贩卖毒品的惠某人过来酒店见面。我看到那名贩毒的惠某人来了之后就下楼买烟,我在酒店楼下买烟的时候,靖某乙就打电话跟我说走了。我就在楼下等靖某乙,靖某乙说要去某买飞机模型。我们就一起去了某并入住某一家离玩具城很近的酒店,我与靖某乙到玩具城买了一箱共12盒飞机模型后回到酒店房间里面,然后靖某乙就外出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后,靖某乙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回来酒店房间里面,里面是有七八包用白色封口袋装着的毒品“冰毒”,约十来斤,靖某乙告诉我毒品是从惠某买的。靖某乙叫我帮他把毒品分装藏在飞机模型里,他拿了几个空的茶叶袋给我,让我把每袋白色封口袋中的毒品倒出一半在茶叶袋里面,然后把白色封口袋跟茶叶袋都封口。我们将飞机模型从包装盒里拿出来,把垫在飞机模型下的红色纸板拿开,将分装好的毒品藏在红色纸板下面,再把飞机模型放上去,最后将飞机模型装回包装盒里面,再把飞机模型包装盒重新装回黄色的纸皮箱里面,用胶带纸打包封装。后靖某乙将藏有毒品的纸皮箱拿去货运站托运,我在房间里面等。约半个小时后,靖某乙打电话叫我退房走了,我在车上问靖某乙藏有毒品的纸皮箱哪里去了,靖某乙说通过货运站托运去普宁了,然后我与靖某乙就开车回福建了。在回福建的路上,靖某乙电话给许某,让许某来我家里坐一下。我和靖某乙回到福建省晋江市我家门口时,看到许某在我家门口等。我们3人坐了一下,靖某乙叫许某一起走了。几个小时后,我打电话给许某问他们2人去哪里,许某说靖某乙叫他一起去广东,因为我知道靖某乙是要去广东拿那件藏有毒品的货物,我在电话里就叫他们2人要小心一点。第二天,我打电话给许某,问他在干什么,许某说靖某乙叫他来广东省普宁市取货,然后去寄货。后来,我又打电话问许某货寄出去了没有,许某说寄出去了,之后就没有再联系。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蔡还供述:靖某乙到惠来县是来购买毒品的。我有两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35某2279和135某5666,都是我自己的使用。靖某乙用电话号码137某2951与我联系过。

蔡在2017年3月14日的庭审中供述:包装完毒品后,靖某乙说要拿去菲律宾。我打电话给许某他们时,他们说来广东普宁,他们回到福建后,有找我要钱,我骂他们头脑坏掉了。许某在寄货的过程中打过一次电话给我,问我东西怎么寄,我说“我不知道你去干嘛”。

蔡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靖某乙、许某;并对提取到的毒品及包装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靖某乙联系卖家谈妥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宜的事实。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该事实缺乏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许某多次打电话联系蔡某甲确定寄货事宜的事实。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许某的证言只证实其在货运公司寄货时打过一次电话给蔡某甲问货运公司没有寄货单,开收据行不行。许某并没有证实其寄货时多次打电话,且电话联系蔡某甲确定寄货事宜的事实仅有许某一人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甲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揭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查获的准备寄往菲律宾的毒品,经蔡某甲辨认,确认是其和靖某乙包装的毒品;毒品包装胶带纸上检出蔡某甲的DNA及另外一名男性的DNA;揭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老板及员工证实该毒品因寄件人未提交完全的手续无法寄某物流;蔡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和靖某乙一起在某购买飞机模型,然后包装毒品藏匿于飞机模型中,且在本院第一次庭审中供述当时包装毒品后靖某乙跟其说毒品准备拿到菲律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蔡某甲走私毒品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甲犯运输毒品罪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

被告人蔡某甲辩解称其只是帮靖某乙包装了冰毒,其他的事情没做。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揭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查获的准备寄往菲律宾的毒品,经蔡某甲辨认,确认是其和靖某乙包装的毒品;毒品包装胶带纸上检出蔡某甲的DNA;蔡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靖某乙到惠某买毒品,他和靖某乙一起在某购买飞机模型,然后包装毒品藏匿于飞机模型中,且蔡某甲在本院第一次庭审中供述当时包装毒品后靖某乙跟他说毒品准备拿到菲律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蔡某甲走私毒品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蔡某甲伙同靖某乙联系卖家谈妥购买冰毒,没有证据予以印证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蔡某甲联系寄货的事宜,仅有许某单方面的证实。经查,根据许某的证言,其只在货运公司寄货时打过一次电话给蔡某甲问货运公司没有寄货单,开收据行不行。该事实仅有许某一人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蔡某甲在本案中是从犯。经查,根据本案证据,只能认定蔡某甲参与走私毒品的事实,但认定蔡某甲是从犯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是运输毒品未遂。经查,本案毒品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走私到国外,属走私毒品犯罪未遂,不属于运输毒品未遂。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蔡某甲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蔡某甲没有自动投案及其他视为自动提案的情节,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蔡某甲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由于蔡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毒品无法走私到国外,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蔡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甲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鲁某

审判员 林某

审判员 周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某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揭阳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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