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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李某甲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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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1:57: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大学文化,原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8年10月25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私分国有资产

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曾某乙(另案处理)任揭阳某社负责人、社长期间,经被告人李某甲提议,社委会讨论,以节支节余奖、县区新闻专版和新闻频道补贴、《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励、年度投递质量奖等私设名目,违反规定,将报社的部分收入款项私分给报社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人员(均另案处理),李某甲按议定人员名单造表审批后,经手将款项分发给相应人员,私分金额共计人民币419.4万元,其中李某甲分得126.2万元。

二、贪污

(一)伙同曾某乙侵吞公款人民币735498元。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和曾某乙合谋后,通过虚增年度节支奖、运杂费、征订宣传费、截留县区专版对外联系业务费用和办公费用套取公款人民币735498元。李某甲先后多次从中支取人民币36万元供曾某乙用于请人吃喝、个人日常开支;李某甲从中侵吞公款人民币135078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余款人民币240420元尚存放在李某甲处,因案发尚未进行分配。

(二)通过截留县区专版对外联系业务费用和办公费用从中侵吞公款人民币2.4万元。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截留揭阳某社发行中心发放给揭东发行站、惠来发行站、产业园发行站的部分县区专版频道对外联系业务费用和办公费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三、挪用公款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通过袁某1(揭阳某社发行中心职工)将揭阳某社发行中心收到的部分《揭阳某》、《某乙周刊》报款合计人民币157.9万元存入中国银行李某甲账户,然后将该款转至安信证券其本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2017年9月以来,李某甲先后将揭阳某社属下发行站上缴的报款共计人民币255.2万元转账至联讯证券其本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李某甲先后共挪用公款人民币413.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所挪用报款在上缴期限届满前均已归还揭阳某社。揭阳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揭阳某社原社长曾某乙私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李某甲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4月25日将李某甲带至揭阳市监察委留置点进行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将赃款人民币63.93万元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揭阳某社会计账务材料、任职证明、到案情况证实材料、退赃情况证明、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分别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1、他们分配的不是国有资产,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其主动交代的,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被告人李某甲在贪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李某甲挪用公款数额应按人民币224.3万元认定,且款项已全部归还报社,未给报社造成损失。4、被告人李某甲在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应以自首论,请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

揭阳某社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揭阳市某部管理;被告人李某甲于2007年6月至2018年5月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李某甲先后三次通过袁某1(揭阳某社发行中心职工)将揭阳某社发行中心收到的部分《揭阳某》、《某乙周刊》报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57.9万元存入中国银行李某甲账户,然后将该款转至其本人安信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2017年9月以来,李某甲先后将揭阳某社属下发行站上缴的报款共计255.2万元转账至其本人联讯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李某甲先后共挪用公款413.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所挪用报款在上缴期限届满前均已归还揭阳某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印发揭阳某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揭阳某社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某部管理;揭阳某社内设社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发行中心等16个科(部、室),其中发行中心负责报纸的征订发行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协调报社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工作,编制经济发展计划、经费预算计划,制订经营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揭阳某社实行社务委员会领导体制。

2.揭阳某社关于李某甲的任职证明,揭阳某社揭报发[2007]40号、揭报发[2016]8号、揭报发[2016]10号、揭报发[2018]18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李某甲:

1992年6月至1996年6月在揭阳某社工作;

1996年6月至2000年3月任揭阳某社经济部副主任;

2000年3月至2002年6月任揭阳某社印务部主任;

2002年6月至2007年6月任揭阳某社印务中心主任;

2007年6月至2018年5月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

2018年5月14日被免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职务。

3.证人袁某1的证言。袁证实她在揭阳报社发行中工作。揭阳某社的报款一般是由订报单位直接转账到报社银行账户,也有一些订报单位是以现金形式将报款交到县区各发行站,再由各发行站将报款上交到报社发行中心,通常是直接上交到她这里,但普宁和揭西发行站是将收到的报款现金存入或者转账到李某甲的私人农行账户。她曾将收到的报社现金报款存入李某甲私人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3某13)和某银行账户(账号62某71),是李某甲让她这样做的,不过有时是李某甲自己拿现金报款去存。事后,李某甲再让她带上他的银行卡到银行将报款取出,存入报社发行中心的银行账户。经她对调查机关调取的账号“62某71”客户相关资料仔细辨认,32张交易凭证就是她根据李某甲的要求,持李某甲账户62某71银行卡去银行办理现金存取的相关凭证,上面的“袁某1”签名都是她本人亲笔所签。其中2017年9月20日现存的42万元、2017年9月28日现存的24万元、2017年9月29日现存的14万元这三笔交易凭证,就是她存入《某乙周刊》报款的交易凭证,其他的都是她现金取出报款的交易凭证。

4.中国某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共32单、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共3单。证实袁某1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29日存入李某甲中国某银行62某71的账户现金分别为42万元、24万元、14万元,于2017年11月8日、21日、12月15日、20日、26日、27日、28日和2018年1月4日、5日、10日、11日、12日、18日、24日、3月5日、9日、12日、13日、15日、20日、21日、30日、4月20日从李某甲上述账户中取款共906.4627万元。于2015年9月28日、12月18日、2016年12月14日存入李某甲中国银行账号63某13的账户资金分别为32.9万元、65万元、60万元。

5.中国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共11页、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共3页、联讯证券揭阳股票明细对账单共10页。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账号为62某71的中国某银行账户、账号为63某13的中国银行账户、以及资金账号为12某46的联讯证券账户在案发期间的交易情况。上述单证经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确认无误。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李供述揭阳某社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他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以来一直负责报社发行中心和县区专版报导统筹工作,2016年7月份前后还分管印务、行政后勤工作。揭阳某社的报款由各县区发行站向订报单位和客户收取后上交至报社发行中心,再由发行中心存入报社银行账户。2015年年底以来,有部分县区发行站将报社的报款转账或现金存入他卡号尾数为“7071”的某银行账户,然后再由他或袁某1取出来后去上缴。因为他平时有炒股,他就利用报款的上缴空隙期,挪用这些报款去炒股票赚取利润。其中农行账户2017年9月20日现存的42万元是《某乙周刊》报款,同日被他转到他联讯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某46)用于购买宝鹰股份股票;2017年9月29日,他挪用23万元《某乙周刊》报款去购买天宇股份股票;2017年10月19日,揭西发行站转账的《某乙周刊》报款尾款37.916万元被他挪用去购买玉龙股份和韶能股份股票;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19日、23日,2月2日,他将报款从其农行账户转账到其联讯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购买宝鹰股份、天宇股份、海峡股份、海汽集团等股票。他每次挪用报款进行炒股,在股票卖出之后就立即将报款取出来并上缴至报社银行账户,然后再用另外存入的报款进行炒股,不存在同一笔报款被他重复用于炒股的情况,上述他一共挪用了255.2万元公款用于炒股,但没有盈利。另外,他以前还有挪用报款进行炒股,他记得当时是袁某1将报社的报款存入到他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3某13),分别是2015年9月28日存入32.9万元、2015年12月18日存入65万元和2016年12月14日存入60万元,这三笔报款合计157.9万元,先后被他转账至他的安信证券账户进行炒股,但是没有盈利,事后他有将该款全额归还报社。他总共挪用了413.1万元报款用于炒股。

7.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

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甲挪用公款数额应按人民币224.3万元认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私分国有资产

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时任揭阳某社负责人、社长的曾某乙,经社委会讨论,违反国务院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决定以节支节余奖、县区新闻专版和新闻频道补贴、《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励、年度投递质量奖等私设名目,将报社的部分收入款项私分给报社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人员(均另案处理),李某甲按议定人员名单造表审批后,经手将款项分发给相应人员,私分金额共计419.4万元,其中李某甲分得126.2万元。揭阳市纪委、监察委在核查揭阳某社原社长曾某乙私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李某甲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4月25日将李某甲带至揭阳市监察委留置点进行调查。留置期间,李某甲主动交代其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赃款63.93万元,其中23.9802万元用于本宗私分国有资产退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揭阳某社发放奖金补贴项目合规性的复函》{揭市人社函[2018]217号}。该函内容为:揭阳某社为市直非参公事业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根据揭市人社[2012]269号文的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应于2012年12月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后,除国家规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外,单位所有津贴补贴项目都必须进行清理规并,列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于揭阳某社至今没有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没有按规定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没有按规定程序制定分配办法,现行发放的工资项目除基本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含年度节支奖、县区专版补贴、审读费等)的发放均没有政策依据。

2.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揭市财文函[2005]11号文有关表述的说明》及揭市财文函[2005]11号。揭阳市财政局证实该局不具有界定各部门性质、管理制度的权限,揭市财文函[2005]11号中提及市报社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核算,不影响市报社实际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制度,更不涉及到报社内部分配制度。

3.揭阳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2018年4月16日证明。证明内容:截至现在,揭阳某社绩效工资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亦未报备。

4.揭阳市财政局2018年4月17日证明。证明内容:截至目前为止,揭阳市财政局尚未收到揭阳某社送来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5.关于揭阳某社发给班子成员及部分相关人员补贴、奖金政策依据的说明。证实内容:揭阳某社为正处级事业单位,93%以上的经费来自市场广告、报刊发行等创收收入。报社发给班子成员及部分相关人员补贴、奖金均通过报社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依照报社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但尚未找到相关国家政策依据。

6.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揭阳某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揭阳某》征订发行实施方案;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报刊发行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报刊发行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报刊发行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揭阳某社提供有关文件和制度;揭阳某社班子会会议记录。证实揭阳某社通过以节余节支奖、县区新闻频道补贴、人员下乡包干补贴等名目发放资金的情况。

7.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揭阳某社发行中心在中国某银行揭阳某支行账号为13某16的账户案发期间资金往来情况。

8.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揭阳某社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他任揭阳某社社委办负责人期间,揭阳某社最高决策议事机构是社委会,社委会班子有六名领导,分别是曾某乙、余某、徐某、吴某2、郑某、陈某2,另外工会主席陈某1有列席班子会,他是班子会记录人。社委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人员工资福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党建、工青妇工作等。揭阳某社人员工资福利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工资及绩效资金,绩效奖金由总编负责。班子成员每月还发放交通补贴、下乡包干费、审读费。每月班子成员下乡包干费、审读费是根据报社实际情况,经社委会讨论确定标准发放,没有相应文件依据。2012年揭阳市人社局有发文要求市直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报社一直没有实施。为此揭阳市人社局还专门发通知到报社要求抓紧落实。

9.证人徐某的证言。徐证实他在揭阳某社可以领到的款项有每月工资、奖金、年度绩效资金、节日补贴,这几项是报社全部在编人员都有的,另外还有加班补贴、《某乙周刊》审读费、下乡包干补贴、《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揭阳某社作为其他事业单位,按规定从2012年12月开始就应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一直没有实施。《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这些项目报社自己有制订《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作为依据。他是2016年10月才来报社工作,所以他不清楚是否都有形成书面制度,他来报社工作后,每年都有经过社委会讨论,由业务部门提出,班子成员讨论,曾某乙拍板。报社制订的有关分配制度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可以作为发放补贴、奖金的依据。经他对相关开支凭证进行辨认,他共领了38.725万元,其中节支奖和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是李某甲经办的,李某甲拿明细表给他签名,钱转到他的工资卡里。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证实她在揭阳某社工作期间,每月领取的款项有每月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金、节日补贴,这是全社在编人员都有的,金额不等。另外还有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投递质量奖、《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她在报社领取了某乙周刊审读费、下乡包干补贴、投递质量奖、《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的具体金额现在记不起,账务上明细表她有签名或发到她建行工资卡上补贴、奖金她都有领到,这些费用被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报社制订的有关分配制度严格来说,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都不可以作为依据,但她认为报社确实存在一些实际情况,比如历史沿袭、经营实际、体制问题等。揭阳某社不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而依据自行制定的分配制度发放补贴、奖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是违规的,她也多次跟曾某乙说这样发放补贴、奖金是不好的,但曾某乙说这些项目在其任社长之前就有的,也是合理的。报社开支凭证共131页经她辨认,上面都有她的笔名,根据组织统计,她领取的上述补贴、奖金总共35.634万元她没有意见,相信这个金额。

11.证人吴某1的证言。吴证实她是揭阳某社职工。每年年初李某甲都有叫她对发行中心的收支进行结算。2014年度李某甲让她在《揭阳某》发行的收入中减掉10万元;在《南方某》发行的收入减掉10万元,是李某甲让她加上这两笔10万元支出的,她从来没有见过关于这两笔10万元的相关支出票据、凭证。2015年度李某甲让她在《揭阳某》发行的收入中减掉10万元;在《南方某》发行的收入中减掉37万元,她没有见过这两笔数的相关费用凭证。2016年度李某甲让她在《揭阳某》发行的收入减掉94万元;在《南方某》发行的收入减掉38万元,她没有见过这两笔数的相关费用凭证,因为2016年《揭阳某》收入比较多,李某甲当时对她说,不能剩下这么多钱来发年度节支奖,就让她在《揭阳某》收入这方面减去94万元,但这94万元具体是怎么回事她就不清楚。三个年度结余的《揭阳某》、《南方某》的款项按规定部分缴纳报社,余下的钱作为年度节支奖发给报社班子成员和发行中心等人。

12.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证实他任揭阳某社工会主席、财务中心负责人期间每月有领到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金、节日补贴,这是全社在编人员都有的,金额不等。另外还有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投递质量奖、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报社有关开支凭证资料共86页,经他辨认,领款人处是他本人亲笔签名,2014年1月以来他总共在报社领取了上述补贴和奖金36.4375万元。上述补贴、奖金的发放报社有制订《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作为依据,财务节支奖没有制度依据,是为了平衡与广告等部门的收入。各项节支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是李某甲经办的,如何分档次定标准李某甲才清楚。上述有关制度的制定是每年制订一次,都有经过社委会讨论,由业务部门提出,班子成员讨论,曾某乙拍板,其他制度也都是有经社委会讨论的。没有经主管部门市某部批准,但曾某乙说有报宣传部备案。

13.证人吴某2的证言。吴证实他任揭阳某社社委委员、副总编辑期间,领到的款项有每月工资、绩效资金、节日补贴、这些是报社全部在编人员都有的,另外还有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某乙周刊》审读费及节余节支奖、《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广告创收奖等,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这些补贴和奖金是根据报社自行制订的《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方案发放的,有经过社委会讨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班子成员讨论,最后由曾某乙拍板通过,这些分配制度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这些费用都是李某甲经办的,他共领了43.7845万元。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证实他任揭阳某社社委委员、新闻网站站长期间,除每月的工资、绩效奖金外,还有在报社领取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干补贴、县区专版补贴、《某乙周刊》审读费等方面的补贴,共领取了上述补贴和奖金30.313万元。班子成员每人都有年度节支奖,每次都是李某甲拿明细表给他签名,他记得2018年年初就领到上一年度节支奖6.5万元。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干补贴、县区专版报道费等补贴的发放都是有经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但没有见过关于这些补贴发放的相关文件依据。

15.证人郑某的证言。郑证实他2014年进入揭阳某社班子成员后才知道报社有发给班子成员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审读费、节余节支奖、征订完成任务奖、广告创收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李某甲拿上述这些节支奖和县区专版补贴的签领表给他签名时,他没有认真看具体哪些项目和内容,有关开支凭证资料共153页经他辨认是他亲笔签名,他总共领取了35.9065万元。报社有自行制定经营目标制和广告创收责任制,班子会议上也有讨论过,但具体内容他不清楚。他也从没有见过发放这些补贴和奖金的文件依据和政策依据。人社局要求报社从2012年12月开始就应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报社一直没有实施。

16.证人袁某2的证言。袁证实他原任揭阳某社副社长、总经理,2014年11月退休。2014年揭阳某社发放《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广告创收奖等款项他有收到,报社的有关开支凭证资料共6页经他辨认,上面有他本人的笔名,经计算,他共领取8.696万元奖金。严格按规定来说,这些奖金的发放没有合法的政策依据。

17.证人余某的证言。余证实他任揭阳某社副社长、总编辑期间,他在揭阳某社可以领到的款项有每月工资、绩效奖金、节日补贴,这几项是报社全部在编人员都有的。他另外还有领到加班补贴、下乡包干补贴、《某乙周刊》审读费、《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南方某》节余节支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广告创收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等共53.1715万元,上述开支发放凭证共104页经他辨认无误,上面有他“余某”的笔名。这几项补贴和奖金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参与的特定人员。领取上述这些补贴和奖金是根据报社自行制订的《揭阳某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揭阳某社广告创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方案发放的,这两份方案是每年制订一次,每年都有经过社委会上讨论,最后由曾某乙拍板通过,但是没有讨论发放金额标准。补贴和奖金以前他是从李某甲那里领取现金,后来是李某甲拿明细表让他笔名后,通过银行转账发到他的工资卡里。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揭阳某社作为事业单位,从2012年就应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报社一直没有实施。揭阳某社不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而是依据自行制订的分配制度发放补贴,这样做是违反规定的。

18.关于李某甲退赃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向办案单位揭阳市监察委员会退赃63.93万元。

19.同案人曾某乙的供述及辩解。曾供述揭阳某社工资福利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相关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是报社全员都有的,而补贴是部分部门和人员才有。揭阳某社的相关补贴主要是县区新闻专版报道方面的补贴、下乡包工补贴、加班补贴、年度节支奖等。其中县区新闻专版报道是前任社长黄某3推行的,报社与各县区签订协议,约定县区新闻专版报道费,各县区的新闻专版报道费每年在50万元至80万元不等,前任社长黄熹在任期间就从县区新闻专版报道费中提取15%的费用作为县区新闻专版对外联系费用和新闻工作室的办公费用,而在他任社长期间经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县区新闻专版报道费中提取20%的费用,其中10%的费用作为班子成员、副总经理李某甲以及各记者站站长及相关在编人员的相关补贴,另外10%的费用作为新闻工作室的办公等费用。报社每年发放一次上年度的节支奖,根据报社制订的《揭阳报社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方案》实施的,没有相关文件依据,该方案有规定年度节支奖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内容,2008年报社有将这个方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某部,他任揭阳某社社长后,没有将这个方案报送市某部批准。他本人领到2017年的年度节支奖有10多万元,其他班子成员也都有领到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干补贴每月1000元,主要是补贴领导下乡的费用,只有报社班子成员才有,发放下乡包干补贴没有文件依据,但他们班子成员有领到下乡包干补贴后就不能报销差旅费用了。审读费、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工补贴等补贴费用都是从揭阳某社的日常经营收入支出。按照市关于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绩效工资的文件要求,这样发放审读费、年度节支奖、下乡包工补贴是没有文件依据的。2014年1月份以来,揭阳某社发给报社班子成员、工会主席陈某1以及李某甲《某乙周刊》审读费、下乡包干补贴、《南方某》节余节支奖、《揭阳某》节余节支奖、《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广告创收奖、财务节支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年度投递质量奖等开支的凭证资料共211页经他仔细辨认,都是他签名审批,上述补贴和奖金合共509.158万元,其中他本人从中领到100.8425万元、李某甲从中领到126.2万元。

2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李供述他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以来,一直负责报社发行中心和县区专版报道统筹工作,2016年7月份前后,还分管印务、行政后勤工作。他在揭阳报社领取的款项有每月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和节日补贴,这些是全报社在编人员都有的,另外还有《南方某》、《揭阳某》、《某乙周刊》节余节支奖、县区新闻专版频道补贴、年度投递质量奖、《南方某》班子挂钩抓征订完成任务奖励,这些补贴和奖金主要是发给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根据工作量发给发行中心的少数人员。他们是根据报社自行制定的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县区新闻专版新闻频道有关补贴的规定等方案和制度发放上述这些补贴和奖金的。其中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是每年制订一次,而且每年制订的方案都是经过社委会讨论通过。每次会前他都有先跟曾某乙汇报这件事,然后再由他在社委会上向报社班子成员汇报下一年度报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有关情况,然后班子成员讨论通过,但没有讨论决定年度节支奖发放的标准和范围。每年要发放年度节支奖时,他会先制作一份发放明细表的草稿,明确年度节支奖发放的范围和各人的金额,然后拿给曾某乙确认,每次曾某乙都有对金额进行修改,过后他就根据曾某乙修改后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交代袁某1去制作相应的年度节支奖明细表。每年的年度节支奖都是按照不同层级发放,曾某乙最多,然后逐级递减,但因为他是发行中心的负责人,也是这个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人,所以他最后领到的年度节支奖比班子成员多。2008年报社的报刊经营目标责任制有上报主管部门市某部备案,过后就没有报市某部备案。2012年市人社局要求揭阳某社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但报社一直没有实施;2015年,报社组建临时机构准备改革实行绩效工资,但至目前还没有实施。自2014年以来,他经办发给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他自己的上述补贴和奖金一共419.4万元,他本人领到126.2万元。他本人还领到对外业务拓展业务费用补贴和年度安全无事故奖2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确认其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的63.93万元赃款,先用于本案贪污退赃,再用于本案私分国有资产退赃。

三、贪污

(一)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与揭阳某社社长曾某乙(另案处理)合谋后,由李某甲通过虚增开支、截留应发放给属下单位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合计73.5498万元。其中曾某乙侵吞公款36万元,李某甲侵吞公款13.5078万元,剩余24.042万元由李某甲保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赃款63.93万元,其中37.5498万元用于清退其本宗侵吞和套取的公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袁某1的证言。袁证实她在揭阳报社发行中工作,负责代发工资等。发行中心主要负责《揭阳某》、《南方某》、《某乙周刊》等报纸的征订和发行,每月要付给各县区发行站50多万元发行费,发行中心主任李某甲让她向报社财务中心财务黄某丙借比发行费多的钱,每月发行费发完后还剩3万多元都被李某甲拿走。2016年至2018年初,她每年领到2.8万元至3.8万元年度节支奖后,根据李某甲的要求,每年分别拿出2万元、1.5万元、1.5万元给李某甲转交曾某乙。2017年,报社发给她和洪某、谢某《某乙周刊》节支节余奖每人1.4万元,李某甲拿走他们每人0.8万元,好像是说要拿给曾某乙。2016年1月发行中心增加运杂费,后来她才知道增加的运杂费是曾某乙要从中套取现金。2017年4月开始,李某甲每月给她一张纸条,以每天338元乘以当月天数算出扣留的金额,她从运杂费扣留相应的金额拿给李某甲,剩余的运杂费付还报纸运送车队负责人卢某。李某甲说扣留的运杂费是要拿给曾某乙的。

2.证人谢某的证言。谢证实他在揭阳某社发行中心工作,负责寄送报纸。2018年3月份,发行中心主任李某甲跟他说,2017年的年度节支奖,报社到时会发3万元到他工资账户,其中1.5万元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是给他的,另外1.5万元到时要拿出来还给李某甲。这3万元的年度节支奖拨到他银行账户后一两天,他亲手将1.5万元现金拿给李某甲。李某甲还有从洪某、袁某12017年度的节支奖中拿钱。2017年,报社发给他们2016-2017年度的《某乙周刊》年度节支奖,当时李某甲跟他们说报社拨1.4万元到他工资账户,但要他从中拿出0.8万元还给李某甲,余下的钱才是他自己的。过后报社拨了1.4万元到他工资账户后,他就从中取出0.8万元现金,按李某甲要求拿给袁某1。

3.证人洪某的证言。洪证实他是揭阳某社发行中心临聘人员。揭阳某社发行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报纸、报刊的发行,属下有普宁、榕城、揭东、揭西、惠来、空港、揭阳产业园7个发行站。各发行站每年按照报社要求的发行量开展征订工作,并将征订的数量以及收取的金额报送至发行中心,部分是汇款到报社账户。发行中心每月拨给各发行站一笔发行费用,发行费主要是拨给各发行站作为投递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发行费按报刊数量计算金额,他每个月都会核对、统计各发行站的发行量,然后将数据提供给袁某1,由袁某1按每份多少元计算产生的费用并制表交由领导审批,然后下拨,资金都是报社的,袁某1只是代领代发而已。2017年他的年终奖是1.5万元,但当时汇到他账户的是3万元,当时主任李某甲说他年终奖1.5万元,但会打3万元到他账户,其余1.5万元要返回给报社,是领导为了避税才这么做的。3万元打到他账户后,他从银行的ATM取款机中取了1.5万元出来,在李某甲办公室交给李某甲。2017年报社发给他2016-2017年度的《某乙周刊》年度节支奖1.4万元,当时李某甲跟他说其要从中拿走0.8万元。过后报社拨了1.4万元到他工资账户后,他从中取出0.8万元现金准备拿给李某甲,刚好李某甲不在办公室,就交由袁某1转给李某甲。李某甲还有从谢某、袁某1的2016-2017年度《某乙周刊》节支奖中拿钱。

4.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她是揭阳市某彩印广告有限公司和揭阳市榕城区某汇佳办公用品经营部法人代表,她聘请陈某3负责经营。揭阳市某公司和某汇佳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差不多的,主要是负责印刷、广告等,两家公司现在都在向揭阳某社租用办公场地,负责揭阳某社《某瞭望》杂志等资料的印刷,以及负责报社一些宣传广告资料的制作。揭阳某社发行中心负责人李某甲有要求在开具发票时虚增费用套现,一般是李某甲直接联系陈某3开具发票。揭阳某社将相应的费用转给她公司公户后,她与陈某3核对数目,然后将应返还李某甲的钱和一些茶叶装在袋子里,让陈某3通知李某甲过来拿,她没有明确告诉陈某3拿给李某甲的东西里面有要返还李某甲现金。从2015年左右开始李某甲就有让她们在开具发票时虚增费用,一开始虚增的费用比较少,有五六万元,到后来虚增的费用比较多,有八九万元,这几年来虚增的费用应该有20多万元,具体以李某甲说的为准。

5.证人陈某3的证言。陈证实她在林某2老板经营的揭阳市某彩有限公司和某汇佳办公用品经营部工作,李某甲直接或通过林某2让她代开发票,由袁某1拿费用明细,她根据明细单上的金额开具发票,发票盖揭阳市某彩有限公司或某汇佳办公用品经营部公章,有时林某2会叫她将东西拿给李某甲,李某甲一般叫袁某1来取走,但她不清楚是什么东西。经陈某3辨认,揭阳某社2015年2月28日第59号、2015年12月15日第91号、2016年2月4日第61号、2017年1月20日第114号、2017年3月2日第47号记账凭证中的发票(共528163.5元)是她经手代李某甲开具的。

6.证人卢某的证言。卢证实他是揭阳某社运输报纸车队负责人,雇有专门的车队负责报纸的运输,开始揭阳某社发行中心袁某1每月付给他运杂费,后来蓝城、榕城、揭东发行站的运杂费由发行站的站长通过银行转账付给他。2015年年底,报社发行中心李某甲跟他说曾某乙社长要处理一些费用,从2016年1月份开始,他每月的运杂费会提高,但每月运杂费提高的这部分钱要还给李某甲,虚增标准是每天338元。所以从2016年1月份开始,他从袁某1那里全额领取这些运杂费后,再从中拿出一万多元给李某甲。2017年4月份左右开始,袁某1就从每月付给他的这笔运杂费中直接扣掉这多出来的这一万多元。卢某对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相关签领表格进行辨认,确认是无误。2018年5月底,袁某1将4月份的运杂费全额发给他。

7.证人王某的证言。王证实他于2007年5月至2015年10月任揭阳某社揭东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2015年10月后任揭阳某社发行中心副主任。在他担任揭东发行站长期间,发行中心实际上没有将运杂费发给他。而当时李某甲要求他在账务上签名,表示有领取,实际上每月给他站的发行费中已剔除了运杂费,听说运杂费是由发行中心统一去支付。

8.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他任揭阳某社普宁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社发行中心的报纸运送是由卢某承包的,每天都是由卢某的车队将发行中心发报班分好的报纸送到各个县区各个报纸点。因此一直以来发行中心都是让各县区发行站负担这笔运杂费,并将这笔运杂费算在发行费里面,但他们各发行站并没有领到这笔运杂费。

9.证人孙某1的证言。孙证实她任空港记者站和发行站站长期间,李某甲当时说运杂费由发行中心统一支付,但空港站每月在制作明细表时,按照发行中心李某甲、袁某1的要求,填写了一名叫“黄广辉”的司机名字,并填写金额,体现运杂费的去向。但“黄广辉”是谁她不知道,空港站没有发钱给他,只是做账而已。

10.证人林某3的证言。林证实他2015年5月任揭阳某揭西记者站站长兼发行站站长至今。期间,揭阳某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其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但实际上揭西站一直以来都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即账务上体现他有签领到运杂费,实际上他没有领到这笔钱。揭阳某社发行中心的报纸运送是由卢某承包的,每天都是由卢某的车队将发行中心发报班分好的报纸送到各个县区各个报纸点。因此一直以来发行中心都是让各县区发行站负担这笔运杂费,并将这笔运杂费算在发行费里面,但他们各发行站并没有领到这笔运杂费,也没有付给卢某运费,至于发行中心如何处理这笔运杂费,和卢某如何结算他都不清楚。

11.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证实他2013年8月至今任揭阳某社惠来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社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他惠来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但实际上他站一直以来都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即账务上体现他有签领到运杂费,实际上他没有领到这笔钱。揭阳某社发行中心的报纸运送是由卢某承包的,每天都是由卢某的车队将发行中心发报班分好的报纸送到各个县区各个报纸点,因此一直以来发行中心都是让各县区发行站负担这笔运杂费,并将这笔运杂费算在发行费里面,但他们各发行站并没有领到这笔运杂费,也没有付给卢某运费,至于发行中心如何处理这笔运杂费,和卢某如何结算他都不清楚。因运杂费与每月的发行费是在一起的,李某甲跟他们说运杂费由发行中心代付,发行站站长负责签名表示有领取就好了。

12.证人林某5的证言。林证实她任揭阳某社揭阳产业园(蓝城)区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报社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产业园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但实际上她一直以来都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即账务上体现她有签领到这笔运杂费,但实际上她没有领到这笔钱,也就是说实际领取的发行费比账面体现的金额少。运杂费与每月的发行费是在一起的,李某甲跟她们说运杂费由发行中心代付,发行站站长负责签名,从账面上体现有领取就好了,所以她每月制单时,会填上卢某、黄某42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她们没有领到这笔钱,也没有付给这2人运杂费。

13.证人高某1的证言。高证实他任揭阳某社榕城区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报社发行中心账务上发给榕城发行站的发行费是包括运杂费的,2016年之前,榕城发行站实际上没有领取到这笔运杂费,但他有签名表示领取,当时是李某甲要求的。2016年后,李某甲仍要求他这样做,但他不肯,他担心这样做容易出事,所以不同意签名,李某甲没办法,只好将每月的运杂费实际发给他,他才同意签领。所以在2016年后,发行中心每月都有将运杂费发给他,这笔运杂费他每月都有转账还给卢某。

14.证人林某6的证言。林证实他任揭阳某社揭东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揭阳某社发行中心账务上每月发给揭东站的发行费中有包括运杂费,但揭东站实际上没有领取到运杂费,而李某甲要求他在账务上签名,表示有领到,实际上每月给揭东站的发行费中已剔除了运杂费。

15.关于李某甲退赃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向办案单位揭阳市监察委员会退赃63.93万元。

16.同案人曾某乙的供述。曾供述李某甲先后有从县区专版对外联系业务费中拿10万元左右给他,从运杂费中拿14万元、从征订宣传费中拿12万元左右,一共拿了36万元给他。李某甲陆续从县区专版费中拿10万元左右给他,事前是李某甲向他提出并经他同意的。李某甲从上述县区专版费、年度节支奖、运杂费、征订宣传费等费用中拿钱给他,是李某甲自己去找一些发票等单据去处理。报社的费用开支都是由徐某审核,由他审批同意才能开支,上述县区专版费、年度节支奖、运杂费、征订宣传费等费用都需要他审批同意才能开支。

1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李供述他任揭阳某社副总经理期间,这几年和报社社长曾某乙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他通过虚增年度节支奖、征订宣传费、运杂费等项目从中套取公款,并将套取出来的公款部分拿给曾某乙,自己也从中得到好处13.5078万元。他通过虚增袁某1、谢某、洪某、林某7、李某、袁某3等人的年度节支奖,从中一共套取了18.7万元公款,其中8.9万元拿给曾某乙,2.8万元被他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万元给了徐某,1万元用于扣税,余下的5万元还在他手上。2015年至2017年,他一共通过虚增征订宣传费(虚增宣传横幅和车厢广告的数量)从中套取27.5万元公款,拿了15.5万元给曾某乙,虚增征订宣传费发票都是他找某公司的陈某3开的。2016年1月份开始,他根据曾某乙的授意,以每天虚增338元运杂费的标准从中套取公款,至2018年3月份一共套取了27.7498万元,其中10万元他拿给了曾某乙,4.2万元用于支付2017年6月份曾某乙去杭州旅游的费用,剩余的钱被他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另外,当时他在制作《某乙周刊》节支奖时,曾某乙让他给自己做多几万元,并从中拿几万元给曾某乙和徐某。过后他就给自己做了12万元年度节支奖。按正常分配,他是不可能分到12万元的节支奖的,是曾某乙让他做多些,他虚增了5万元,从中拿了3万元给曾某乙、1万元给徐某,另外1万元用于扣除税款,这些钱他都是在曾某乙的办公室拿给曾某乙。经李某甲对开支的凭证资料共231页进行辨认,确认无误。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确认其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的63.93万元赃款,先用于本案贪污退赃,再用于本案私分国有资产退赃。

(二)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截留揭阳某社发行中心发放给揭东发行站、惠来发行站、产业园发行站的部分县区专版频道对外联系业务费用和办公费用共计2.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赃款63.93万元,其中2.4万元用于本宗贪污退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证实他2013年8月至今任揭阳某社惠来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揭阳某社每年年底拨给他惠来发行站一笔专版费,他到揭阳某社发行中心领取时,每次李某甲都要求他们在空白的凭证上签名。2015年至2017年,他每年领取的专版费都是2.5万元。办案机关提供的记账凭证经他认真辨认,揭阳某社2017年1月18日、内容为“2017年度惠来新闻专版新闻工作室对外联系业务及办公费用共60112元”的审批表的金额他没有领取到,当年度(2016年)他领取的专版费只有2.5万元;2017年12月29日“2018年度惠来新闻专版新闻工作室对外联系业务及办公费用共59973元”的审批表的金额他没有领取到,当年度(2017年)他领取的专版费只有2.5万元。

2.证人林某5的证言。林证实她任揭阳某社揭阳产业园(蓝城)区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每年有到揭阳某社发行中心领取一笔县区专版费用,2016年、2017年分别是1.8万元、2.2万元,领取时李某甲要求她在空白的凭证上签名,也就是说他们签名的时候没有看到凭证上的金额。李某甲每次都说其他站也是这样做的,她也就没多想,觉得有领到钱就好。经她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揭阳某社记账凭证进行辨认,2017年1月19日、内容为“蓝城新闻专版新闻工作室对外联系业务及办公费用共49791元”的审批表的金额他没有领取到,当年度(2016年至2017年)他领取的专版费只有2.2万元。

3.证人林某6的证言。林证实他任揭阳某社揭东记者站兼发行站站长期间从揭阳某社领过2次县区专版费,每次2.2万元。他每次都是到揭阳某社发行中心找李某甲,李某甲会告知他领取的金额,接着要求他在比实际金额多得多的凭证上签名,然后他再去找袁某1领取现金,领取时,金额就比凭证上体现的少得多。他不知道李某甲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李某甲告诉他说其他发行站也是这样签的,所以他只能遵照执行。经他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揭阳某社有关凭证进行辨认,2017年2月20日、内容为“2017年度揭东新闻专版、新闻工作室对外联系业务及办公费用共59550元”的审批表上的金额他没有领取到,当年度(2016年至2017年)他实际领取的专版组稿费只有2.2万元;2017年12月29日内容为“2017-2018年度揭东新闻专版、新闻工作室对外联系业务及办公费用共50004元”的审批表上的金额他没有领取到,当年度(2017年-2018年)他实际领取的新闻专版组稿费只有2.2万元。

4.关于李某甲退赃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向办案单位揭阳市监察委员会退赃63.93万元。

5.归案经过证实材料。中国共产党揭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纪检监察室证实:2018年4月14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省委巡视组转办的反映揭阳某社原社长曾某乙私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揭阳某社原副社长李某甲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监委于4月22日对李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4月25日早上在揭阳某社办公楼将李某甲带至揭阳市监委留置点,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李某甲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问题,并查证属实;其本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是市纪委、监委在掌握其犯罪线索后李某甲再交代的。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李供述揭阳某社县区专版对外联系业务费用和办公费用,2016年下半年至今他自己从发给各发行站的费用中截留了一些钱。他记得2017年和2018年每年发给惠来发行站3万元,但惠来发行站实际只领到2.5万元,他每年从中截留了0.5万元;2017年发给产业园发行站2.5万元,但产业园发行站只领到2.2万元,他从中截留了0.3万元;2017年、2018年发给揭东发行站分别是3万元和2.5万元,但揭东发行站每年只领到2.2万元,他从中分别截留了0.8万元和0.3万元。所以他一共从中截留了2.4万元,该款都用于他个人日常消费,账务上他自己找些发票去入账报销。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确认其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的63.93万元赃款,先用于本案贪污退赃,再用于本案私分国有资产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作为事业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所在单位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且已归还全部挪用的公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退清贪污赃款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经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查,国务院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系国家规定;揭阳某社是正处级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揭阳某社违反上述国家规定,将单位的资金通过巧立、变造各种名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进行私分发放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在贪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某甲采用虚增开支、截留业务费等方式侵吞公款,不属从犯,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贪污和挪用公款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639300元[其中贪污赃款及套取的公款399498元(135078元+24000元+240420元=399498元)、私分国有资产赃款239802元],由扣押单位发还揭阳某社。

三、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私分国有资产尚未清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2198元(1262000元-239802元=1022198元),发还揭阳某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代理审判员 刘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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