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曾某甲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某,某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5日1时55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某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某路某大厦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曾某甲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抽取曾某甲的血样送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15日曾某甲被担保回家,至同月25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曾*晖、陈*凤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担保书,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会见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的配合下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会见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某
书记员 许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会见律师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