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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陈某甲贩卖、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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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8日20:46: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贩卖、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绰号“某猪”,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1、苏某2(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陈某1负责通过电话向同案人朱某3(另案处理)提出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朱某3将上述信息告知同案人杨某4(另案处理),由杨某4负责联系古某5(在逃)出售毒品氯胺酮给陈某1等人,若交易成功,朱某3、杨某4可从中获取介绍费。2018年4月2日,朱某3、杨某4及古某5等人驾车从广西玉林市出发前往广东省罗定市,到达罗定市某镇某酒店某房与陈某甲、陈某1等人商议交易毒品氯胺酮一事,并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期间苏某2负责筹集部分购买毒品的资金并安排同案人廖某6(另案处理)听从陈某甲的安排做事。当日由陈某甲先支付70000元现金给古某5,苏某2负责继续筹集资金。

4月3日12时许,苏某2安排廖某6从江某处取回20000元现金并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交付给古某5,古某5收款后通知人员将部分毒品氯胺酮拿到某房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到毒品后安排陈某1及朱某3驾车将毒品运回到陈某1位于罗定市住处放好。期间苏某2筹集到5某00元在某酒店门口交给廖某6,由廖某6交给陈某甲,欲支付余款取得其余毒品。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于罗定市某路交汇处截获陈某1及朱某3,同时于罗定市某酒店大堂处抓获廖某6及杨某4,后公安民警对陈某1上述住处进行搜查,查扣疑似毒品三包,净重分别为345.1克、499.7克、1019.8克。经云浮市某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扣的净重为345.1克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余两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经陈某1确认,在其住处扣押的345.1克氯胺酮就是在某酒店某房交易的毒品。

2.经赵某7介绍,2017年12月万某8加入卢某9、庞某10(均另案处理)、邱某11(在逃)等人的制毒团伙,商议共同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万某8负责向同伙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制毒原料。2017年12月12日晚,万某8得知卢某9准备前往河南省购买制毒原料后,与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杨某12(另案处理)、陈某(在逃)到广东省佛山市与卢某9见面,将筹集到的现金及多张银行卡交给卢某9。卢某9按照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密码到银行提取现金。12月13日凌晨,卢某9携带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出资的27万元现金,乘坐飞机前往河南购买制毒原料,万某8、陈某甲等人则驾车前往河南接收制毒原料。因购买制毒原料的资金不足,卢某9要求万某8、陈某甲一方继续汇款并将其使用的银行卡信息发给万某8。12月13日上午,万某8、陈某甲再次向同伙筹集资金后将款项存入卢某9提供的账户内,卢某9即在河南用银行卡取出现金8万元。取款后,卢某9将万某8、陈某甲等人出资的35万元交给庞某10,庞某10即用该35万元及其他同伙出资的22万元向上家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之后,卢某9告知万某8已成功购买制毒原料并决定运回广东。12月14日上午,卢某9驾车将制毒原料运往某制造K粉。经各方协商确定,制出K粉后,各方按比例分赃。12月15日晚上,卢某9、赵某7等人在某县某某某开始制造K粉。12月16日凌晨,公安人员根据侦查,抓获卢某9等制毒人员,并在制毒现场缴获制毒工具、辅料一批,毒品半成品两锅。上述毒品经称量,一锅氯胺酮半成品(固液混合物)净重14.某千克,另一锅氯胺酮半成品(固液混合物)净重9.75千克,共24千克。经鉴定,上述两锅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陈某1、万某8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氯胺酮345.1克、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24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意见,提出:在贩卖毒品中其是介绍他人买毒品;在制造毒品中其是帮忙介绍者。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在贩卖毒品中,是居间介绍者,起协助作用是从犯。(二)在制造毒品中,是从犯,且作用比万某8低一个层次,略低于杨某12、陈某;陈某甲应只对万某8筹集的35万元原料制造的毒品负责,对此外的毒品不负责。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1(另案已判决)、苏某2(另案审理)经商量后,出于贩卖的目的,由陈某1负责通过电话向朱某3(另案已判决)提出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朱某3将上述信息告知杨某4(另案已判决),由杨某4负责联系古某5(在逃)出售毒品氯胺酮给陈某1等人。2018年4月2日,朱某3、杨某4、古某5等人驾车从广西玉林市出发到达罗定市与陈某甲、陈某1等人商议交易毒品氯胺酮一事,并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期间苏某2筹集部分购买毒品的资金并安排廖某6(另案已判决)听从陈某甲的安排做事。当日由陈某甲先支付70000元现金给古某5,苏某2继续筹集资金。4月3日12时许,苏某2安排廖某6从江某处取回20000元现金并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交付给古某5。古某5收款后通知人员将部分毒品氯胺酮拿到某房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到毒品后安排陈某1及朱某3驾车将毒品运回到陈某1位于罗定市住处放好。期间苏某2筹集到5某00元在某酒店门口交给廖某6,由廖某6交给陈某甲,欲支付余款取得其余毒品。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罗定市某路交汇处截获陈某1及朱某3,同时于罗定市某酒店大堂处抓获廖某6及杨某4,后公安民警对陈某1上述住处进行搜查,查扣疑似毒品3包,净重分别为345.1克、499.7克、1019.8克。经检验,上述查扣的净重为345.1克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余两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经陈某1确认,在其住处扣押的345.1克氯胺酮就是在某酒店某房交易的毒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民警于2018年4月3日14时许在罗定市某路交汇处截获车牌号粤WA某某的小汽车,在车上抓获陈某1、朱某3。同时,另一组民警在某酒店抓获廖某6、杨某4,随后到陈某1住处搜出可疑毒品3包,共重1864.6克。罗定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3日对陈某1等人贩卖毒品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陈某甲于2018年12月14日22时许被抓获。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实:民警于2018年4月3日对罗定市陈某1住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对场所、人身、车辆等搜查。在陈某1住处查获疑似毒品3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345.1克、499.7克、1019.8克。在三楼搜获的白色透明胶袋上熏显提取到的一枚残缺指纹。同时,对上述可疑毒品进行取样。

4.罗定市某酒店监控视频,证实:2018年4月2日11时许,有一辆蓝色路虎小汽车停在该酒店门口,廖某6从酒店走出来并坐上路虎车的副驾驶位,之后廖某6从副驾驶位下来,其手中拿着一个红色包装的长方体物品走进酒店。

5.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陈某1、廖某6、苏某2在交易毒品过程中有多次微信聊天,内容涉及筹集、支付毒资等情况。

6.云浮市某鉴定中心鉴定事项确认书、云公(司)鉴(化)字〔2018〕某号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自陈某1处查扣的345.1克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查扣的499.7克、1019.8克疑似毒品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7.罗定市某鉴定中心罗公(司)鉴(痕)字[2018]某号手印鉴定书,证实:自陈某1住宅三楼搜获的白色透明胶袋上熏显提取到的一枚残缺指纹与陈某1右手食指捺印为同一人所留。

8.手机号机主资料、通话清单,证实:陈某甲与苏某2、陈某1、廖某6等人在2018年4月1日至4月3日期间有多次手机通话。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9.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实:曾某的中国某银行罗定支行账号62179959370某某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在罗定市某路营业所网点柜面通过卡取现金2万元。

10.行车轨迹、租车资料,证实:罗定市某*公司提供的小车车牌为粤WA某某从2018年4月2日17时45分至2018年4月3日18时45分的行车轨迹及陈某甲于2018年4月2日租该车。

11.证人韦某的证言:我妹妹韦某1的儿子(姓陈)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来到我家里,22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12.证人曾某、江某的证言:2018年4月3日,苏某2打电话向江某借款2万元,并告知由廖某6负责拿钱。后江某向曾某借了2万元交给了廖某6,曾某的2万元是从银行提现款直接交给江某的。

曾某辨认出江某;江某辨认出廖某6及曾某。

13.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3月底,我问过陈某甲有“K粉”的销路后,我联系朱某3(绰号“阿八”),叫他送“K粉”的样板到罗定试。4月2日下午,朱某3等4名广西人到达罗定市区某酒店8某房,陈某甲试货后讲“K粉”的质量可以,值得购买。我就跟朱某3讲我要买5万元的“K粉”,我当即拿出2万元定金,由陈某甲递给较肥的“某仔”,收钱后较肥的“某仔”离开房间去取毒品。当天下午,我叫陈某甲租了一辆车用。21时左右,我回家拿了3万元叫陈某甲和较瘦的“某仔”出去汇钱。2018年4月3日13时许,我们在某酒店完成毒品交接,之后我开小汽车和朱某3一起将“K粉”放在我家三楼房间的小瓦缸内。我准备将这些“K粉”拿出去贩卖,我曾跟陈某甲讲过贩卖出去的收益会分给他百分之二十。

陈某1签名确认的其与苏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文字版,证实:其二人于2018年4月3日12时17分至14时10分谈论毒品交易情况、苏某2等筹集资金情况。

陈某1辨认照片指出“阿八”(朱某3)、与“阿八”一起带毒品到某酒店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人(杨某4)、“富翁”(廖某6)、陈某甲、“某仔”(古某5)。

14.同案人朱某3的供述与辩解:我绰号“阿八”。2018年3月底,“小秋”(辨认为陈某1)向我提出购买毒品“K粉”,我就介绍杨某4与陈某1认识,杨某4又同陈某1联系,约好2018年4月2日杨某4带“某仔”(辨认为古某5)到罗定市与陈某1交易毒品。同日中午,在罗定市罗定某酒店某房,陈某1朋友中较瘦的一男子(辨认为陈某甲)先后交了7万元及2万元现金给古某5一方。双方交易毒品后,陈某1叫上我带上毒品回到了他家中。陈某1放毒品到他家后出来和我们在一起时,我听到他和朋友讲看看有无人要“香水”。我介绍陈某1给杨某4等人购买毒品“K粉”可以得到几千元到1万元左右的介绍费用,这是杨某4承诺的。

朱某3辨认照片指出“小秋”(陈某1)、杨某4、“小秋”的一个朋友(廖某6)、“小秋”两个朋友中个子比较低矮、身材较瘦的那个人(陈某甲)、“某仔”(古某5)。

15.同案人杨某4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4月2日,我和朱某3介绍并带了“老古”(辨认为古某5)等人到罗定市某酒店,在某房谈交易“K粉”的事情。晚上,罗定这边的人拿了两三万元现金给古某5,后古某5和朱某3等人出去存钱或转账。4月3日中午,在某房时,古某5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交给了罗定的人,我猜那是“K粉”。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杨某4辨认照片指出“天赐”(朱某3)、“老古”(古某5)、“老古”的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罗定朋友(陈某甲)、“天赐”的一个罗定朋友(陈某1)。

16.同案人廖某6的供述与辩解:我绰号“富翁”。在交易毒品过程中,我只是按照“阿哥”(苏某2)的安排听从“某猪”(陈某甲)的指挥做事。2018年4月3日,我听从陈某甲安排从江某处拿了2万元及苏某2交给我的5某00元,均由我交给了陈某甲。在罗定市某酒店交易毒品时我、陈某甲、陈某1及对方的四个广西人在场,交易完成后陈某甲叫陈某1将毒品带回家。

廖某6辨认照片指出“泥鳅”(陈某1)、陈某甲、其供述中所讲的那个左手臂有纹身、身材比较瘦小的广西人(古某5)、当时穿白色衣服的中间人(杨某4)、穿红色衣服的中间人(朱某3)、江某、苏某2(“苏老亏”)。

17.同案人苏某2的供述与辩解:我绰号“苏老亏”,我没有违法犯罪事实。

1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4月2日,我在罗定市某酒店住的时候,陈某1电话中对我讲他广西的一帮朋友带着毒品“K粉”来到罗定市想出售。于是我让陈某1联系了“苏老亏”(辨认为苏某2)来买这批毒品“K粉”。下午,苏某2派廖某6将毒资两万元现金交给我,我交给了陈某1。期间,我按照陈某1要求租了一辆丰田小汽车。在某酒店某房,我、陈某1、廖某6、广西仔等几人在场时,陈某1将两万元定金给了贩卖毒品的广西男子。4月2日22时许,我和陈某1等人将毒资汇给“广西仔”。4月3日中午,外出拿毒品“K粉”的广西“肥仔”回到酒店某房,陈某1和廖某6与“广西仔”等人在酒店交易好“K粉”,陈某1拿到毒品后说他要把“K粉”放到他家里。交易毒品的某酒店某房的房费是我付的,也是我登记入住的。我、陈某1、苏某2、廖某6等人购买这些毒品“K粉”是来贩卖的,但还没有贩卖出去就被抓了。陈某1说将此次毒品卖出去后会给我几千元好处费。

陈某甲辨认照片指出“苏老亏”(苏某2)、廖某6、陈某1。

19.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证实:(1)被告人陈某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记录。(2)同案人陈某1、朱某3、杨某4、廖某6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7日对陈某甲进行网上追逃。陈某甲被抓获后已被撤销追逃。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20.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某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1、杨某4、朱某3、廖某6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四年、三年六个月,认定陈某1是主犯,其他三人为从犯。

(二)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赵某7(另案已判决)介绍,2017年12月万某8(另案已判决)加入卢某9、庞某10(均另案已判决)、邱某11(在逃)等人的制造毒品团伙,商议共同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万某8负责向同伙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制毒原料。2017年12月12日晚,万某8得知卢某9准备前往河南省购买制毒原料后,与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杨某12(另案已判决)、陈某(在逃)到广东省佛山市与卢某9见面,将筹集到的现金及多张银行卡交给卢某9。卢某9按照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密码到银行提取现金。12月13日凌晨,卢某9携带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出资的27万元现金,乘坐飞机前往河南购买制毒原料,万某8、陈某甲等人则驾车前往河南接收制毒原料。因购买制毒原料的资金不足,卢某9要求万某8、陈某甲一方继续汇款并将其使用的银行卡信息发给万某8。12月13日上午,万某8、陈某甲再次向同伙筹集资金后将款项存入卢某9提供的账户内,卢某9即在河南用银行卡取出现金8万元。取款后,卢某9将万某8、陈某甲等人出资的35万元交给庞某10,庞某10即用该35万元及其他同伙出资的22万元向上家购买制毒原料。之后,卢某9告知万某8已成功购买制毒原料并决定运回广东。12月14日上午,卢某9驾车将制毒原料运往广东省某县制造毒品“K粉”。经各方协商确定,制出毒品后各方按出资比例分赃。12月15日晚上,卢某9、赵某7等人在某县某某某开始制造“K粉”。12月16日凌晨,公安人员根据侦查,抓获卢某9等制毒人员,在制毒现场缴获制毒工具及辅料一批,毒品半成品两锅。上述毒品经称量,一锅氯胺酮半成品(固液混合物)净重14.某千克,另一锅氯胺酮半成品(固液混合物)净重9.75千克,共24千克。经检验,上述两锅固液混合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某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5日决定对“2017.12.05”某县卢某9、庞某10等人涉嫌制造毒品案立案侦查。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以(2018)粤1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以制造毒品罪对同案人作出判决,判处卢某9、庞某10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攀、梁伟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某7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处老兆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泽旺多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粤1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以制造毒品罪判处万某8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以(2019)粤1224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12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因陈某甲涉嫌卢某9、庞某10等人制造毒品案,某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9日决定对陈某甲予以拘留,次日网上追逃,陈某甲被抓获后已撤销追逃。

3.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陈某甲因2015年12月11日证件丢失补领二代身份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称量笔录、照片、电子台秤检定证书,证实:现场位于某县某会元兄烧烤档。在现场客厅麻将桌侧有地面的铝锅中发现疑似毒品的黑色固液混合物1锅,编号1号,在板房客厅冰箱侧地面的铝锅中发现疑似毒品的黑色固液混合物1锅,编号2号。现场提取了烟蒂35枚、1号铝锅手柄粘取2份、2号铝锅手柄粘取2份、1号铝锅内固体晶体状物1份、1号铝锅内液体状物2份、2号铝锅内固体晶体状物1份、2号铝锅内液体状物1份、黑色皮外套1件、钥匙1串等物品。

经公安人员称量,1号、2号铝锅中黑色固体液体混合物净重分别为14.某千克、9.75千克。称量使用的电子台秤检定合格。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5.广东省肇庆市某鉴定中心肇公(司)鉴(化)字〔2017〕120某号检验报告,证实:现场1号铝锅内黑色固体液体状物、现场2号胶手套内棕色物质均检出氯胺酮和羟亚胺成分;现场2号铝锅内黑色固体液体状物、现场帐篷内勺子上棕色物质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陈某甲银行账户于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5日间共汇入(转账存入)共计78989.01元,取款77900元。刘某的建设银行卡于2017年12月13日存款10000元,同日取出。植某的建设银行卡于2017年12月13日存款20000元,同日取出。陈某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于2017年12月12日存款某000元,同日取出24900元。阿正(卢某9)、阿伟(赵某7)。

7.客户住宿信息表,证实:陈某甲、陈某于2017年12月14日5时56分登记入住位于广东省广宁县某酒店。

8.同案人万某8的供述与辩解:我绰号“阿波”。2017年10月初,杨小龙问我有没有毒品“K粉”,我联系了“阿伟”(辨认为赵某7)。一个星期后赵某7说他的朋友“阿正”(辨认为卢某9)可以买到制造毒品“K粉”的原材料,赵某7和卢某9可以帮忙制造毒品“K粉”,但制造出的成品“K粉”要分一半给他二人。我告知杨小龙,后杨小龙介绍“某猪”(辨认为陈某甲)找老板出钱购买制毒原料。陈某甲提出老板要分成品的某%,剩余的某%由杨小龙、陈某甲和我平分。我叫杨小龙开车搭我、陈某甲和“阿欢”(辨认为陈某)到佛山找卢某9,见面后陈某甲和卢某9去银行取钱。杨小龙、陈某和陈某甲同意将钱交给卢某9由他带钱去购买制毒原料,于是陈某甲将现金和几张银行卡交给了卢某9,由卢某9坐飞机去河南购买制毒原料。卢某9让他们开车去河南省,第二天中午我和杨小龙、陈某和陈某甲已经开车到了武汉,卢某9打电话告诉我已经买到制毒原料,让他们先回广宁县等。到广宁已是凌晨,当天早上卢某9打电话通知我开车去广宁高速路口接应,我叫杨小龙开车去接。没过多久,杨小龙回到酒店说卢某9开车将制毒原料运回家里。当天中午赵某7来到我房间,并与我四人商量制毒的事情,我们五人一致同意在某县制造“K粉”。赵某7说只买到半桶制毒原料,到时退的18万元在“阿泽”(辨认为庞某10)那里。第二天,赵某7对说晚上开始制毒,让我们四人在酒店里等。后来赵某7打电话告知我说制毒原料是假的,制造不出“K粉”,我叫赵某7让庞某10把18万元拿过来。一直到第二天,我打电话给赵某7、卢某9都无人接听,18时许我们四人开车回罗定。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万某8辨认照片指出“阿正”(卢某9)、“阿伟”(赵某7)、“阿泽”(庞某10)、“某猪”(陈某甲)、“阿欢”(陈某)、杨小龙(杨某12)。

9.同案人杨某12的供述与辩解:我绰号“小龙”。2017年年底的某一天晚上,万某8(“良哥”)让我搭载他、“某猪”(辨认为陈某甲)和“阿欢”去佛山。在某车站那里见到“阿正”,万某8、陈某甲出去跟“阿正”聊天。之后万某8和陈某甲提出去广宁县找朋友。在广宁县期间,下午两名男子来到后与万某8一起去了陈某甲的房间,晚上有一名男子到来后万某8带他去了陈某甲的房间。

杨某12辨认照片指出“某猪”(陈某甲)、在某车站见过的万某8的某籍朋友(卢某9)。

10.同案人卢某9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1月份底,“阿泽”跟我提起一起购买原材料制造毒品“K粉”。2017年12月10日左右,“阿泽”告诉我可以购买到制毒原料了,要35万一件。我就告诉“阿伟”,他说他要一件原料。“阿泽”说他明天就要去河南拿原料,让我跟“阿伟”说拿35万元买制毒原料。12月12日“阿伟”给我说他叫“阿波”(辨认为万某8)送35万元到某。22时许,万某8、“阿龙”(辨认为杨某12)、一个我之前发身份证给“阿泽”买机票的男子(辨认为陈某甲)以及一名司机到了某车站。到之后万某8说钱不够,现金只有12万元,陈某甲说还带了8张银行卡里面还有20多万元。我跟他们三人说35万元只能购买一桶制毒原料,他们同意了。之后“阿泽”让万某8派人坐飞机把钱送过去河南,后来经“阿伟”、万某8、杨某12同意我坐飞机送钱去河南,万某8说他们三人开车去河南。12月13日我们购买制毒原料后,我告诉万某8说制毒原料已经买到了,他说他差不多到河南了。我们运原料到广东广宁高速出口后,杨某12开白色丰田锐志车等着,我和梁伟洪下车打开车尾箱给杨某12确认原料。我跟杨某12说先把制毒原料搬到“阿伟”的车上由我运回某,并告诉杨某12坐梁伟洪的车去广宁县城跟庞某10商量分成的问题。我把毒品原材料运回某县某镇之后,到某某找场主“肥仔”(“长毛”)商量好租他的场地来制造毒品。12月15日我从佛山买到辅料,就将制毒原料、辅料运到某,之后我、“阿伟”“阿泽”、梁伟洪制毒,“肥仔”帮忙打火。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卢某9辨认照片指出拿12万元现金及8张银行卡给其的男子(陈某甲)、“阿龙”(杨某12)、“阿波”(万某8)。

11.同案人赵某7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1月,“阿波”和我商量准备购买制毒原料制造氯胺酮。12月11日,“阿正”(辨认为卢某9)叫我通知“阿波”可以拿到制毒原料了。我告诉了“阿波”,并说一桶原料要35万元。第二天,“阿波”让我拿钱去帮他们购买原料。晚上,“阿波”到佛山后又打电话给我说卢某9只订了一张机票,他一个人过去购买原料,问我把35万元钱交给卢某9放不放心,我说不用担心。12月14日凌晨,卢某9打电话给我说买了两桶制毒原料,让我到某等他。16时许,我在梁村和卢某9见了面,他叫我去广宁找“阿波”他们。卢某9开车搭载我到广宁的一个酒店,见到“阿波”、“阿龙”及两个人,“阿波”说卢某9给他半桶制毒原料,但他已经付了一桶原料的钱,问我怎么办。第二天上午,“阿泽”(辨认为庞某10)来酒店找我,对“阿波”、“阿龙”说晚上退18万元给他们,当时我们还商量这两桶制毒原料制造出毒品后的分配方案。在购买原料之前“阿波”跟我说购买到原料运回罗定去制造,事后因为“阿波”他们只分到半桶原料,所以就运去某制造。

赵某7辨认照片指出制毒农场的场主“胖子”(老兆元)、“阿泽”(庞某10)、参与制毒的广东清远籍男子(梁伟洪)、“阿正”(卢某9)。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12.同案人庞某10的供述与辩解:我们这次制造毒品“K粉”共投资57万元购买两桶原料,其中卢某9和“阿伟”出资37万元购买1桶,我出资2万元,梁伟洪出资5万元,邱某11和“老何”(后得知其叫赵攀)出资13万元。2017年12月12日晚,卢某9说钱已经拿到了,等下坐飞机过去,我就按照他要求帮他买了机票。我和卢某9约好第二天早上在郑州机场见面。“阿伟”出资的37万元(现金27万元,到银行取的10万元)是在郑州机场他让卢某9转交给我的,我将梁伟洪交给我的5万元及我的2万元与那37万元放一起共44万元拿去购买制毒原料。邱某11的13万元是最后拿去的。在河南回广东的路上,我们确定将购买到的这两桶制毒原料都运回到广东某制造毒品。2017年12月15日13时许,我按照卢某9的安排到了广宁找“阿伟”,然后我与“阿波”、“阿伟”等人商量制造出的毒品的分配问题。我和卢某9使用的手机微信中,卢某9发给我帮他买去河南的机票的两个人的身份证,一张是卢某9的,一张我听说是“阿伟”派过去跟卢某9一起去河南购买制毒原料的男子的(陈某甲),但当时只剩一张机票了,所以只帮卢某9购买了一张。

13.同案人梁伟洪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1月12日左右,清远市清城区的“大飞”给我某万元购买制毒的原料,我问了庞某10后转了2万元给他作为定金。之后我跟庞某10开车到了湖北武汉,但没买到。2017年12月8日左右,我和庞某10、“老何”开车从佛山出发到武汉市。12月11日,贩卖制毒原料的人通知庞某1012日到河南省交易。12日午饭后,我和庞某10开车到达河南省某酒店。之后庞某10开车出去拿原料样本给“老何”看。13日,“大佬正”(辨认为卢某9)来到郑州,后我们与“四川仔”等人开车上了高速。到第一个服务区后,庞某10已经在那里了,他说买到了两袋原料。到了第二个服务区后,“老何”、卢某9、瘦的“四川仔”跟庞某10谈分配制造出成品毒品“K粉”的事。谈完后我们又开车出发了,当到达广东境内某服务区时,我们又谈毒品分配问题。卢某9提出这两袋原料运回某制造,我们其他人都同意了。当我们到广宁高速出口时,一辆银白色丰田锐志车停在高速出口等,卢某9把我车上的两袋制毒原材料搬到锐志车的后备箱,卢某9就开锐志车走了。12月15日23时许,我驾车与庞某10往制毒工场找到卢某9,卢某9、“阿伟”(辨认为赵某7)等人就帮忙调节火候制毒。

梁伟洪辨认照片指出“大佬正”(卢某9)、其从广宁搭去肇庆的两名四川男子(赵攀、泽旺多吉)、“阿伟”(赵某7)、“四川仔”(邱某11)、收其200元钱及开大众小轿车的人(老兆元)。

14.同案人赵攀的供述与辩解:我绰号“老何”。2017年12月8日我在湖北武汉时才得知邱某11和“阿泽”(辨认为庞某10)一伙人想制造毒品,在电话中邱某11让我听庞某10的安排。12月12日上午,我和邱某11、泽旺多吉一起出发去河南省,晚上到了原阳县某酒店。“阿梁”(辨认为梁伟洪)和庞某10来到了我们的房间,庞某10说制造毒品“K粉”的原料样本已经在车上,我跟梁伟洪闻过之后确认原料是真的。12月13日早上,我和邱某11去银行取了钱,庞某10拿了钱就走了。后我、梁伟洪、邱某11和另一名广东籍男子一起开车上了高速,到第二个服务区后,我、邱某11、广东籍男子与庞某10会合,庞某10说他共买了5袋原料,其中3袋是“湖北佬”的,有2袋是我们这帮人的。说完我们又开车出发了,在车上广东籍男子说他共出了37万元,今天一早坐飞机拿过来的。到了广宁后,广东籍男子就将原料运去某县了。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赵攀辨认照片指出泽旺多吉、“阿泽”(庞某10)、“阿良”(梁伟洪)、在河南见到的和“阿良”一起的男子(卢某9)、“伟哥”(赵某7)、邱某11、“乌龟”(严家有)。

15.同案人泽旺多吉的供述与辩解:我跟着赵攀、邱建去收工程款,先后去了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新乡市、广东省广宁县等地,我没有接触过其他人。

泽旺多吉辨认照片指出过来找赵攀交谈并在当天晚上一起入住广宁县某酒店的中年男子(严家有);和其一起去河南新乡市和入住广宁某酒店的赵攀。

16.同案人老兆元的供述与辩解:有一个某镇的人(经辨认为卢某9)向我租用某某,承诺每天支付1000元的租金,租用两三天。我帮忙搬了些箱子、木棍等物品就离开某了。

老兆元辨认出向其租用场地制造毒品的“冷坑佬”(卢某9)。

1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参与了购买制毒原料的事,我与杨某12等3人去佛山拿制毒原料,他们叫我开车。我出资2万元至3万元给杨某12等买原料,后我帮忙开车两天两夜到一个地方,之后回到肇庆的一个地方。杨某12他们说买到制毒原料了。我出资的钱他们说给我制造出的货(“K粉”)。是杨某12叫我开车并筹钱。我没有提供银行卡供汇款。我未参与制造毒品的过程。我申请过一张或两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现评判如下: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尽管被告人陈某甲在购买毒品中没有出资,但其与同案人陈某1、苏某2为毒品的共同购买者,故其以及辩护人所提陈某甲是居间介绍者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在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了前期的商量、联系上家、交易期间租车用于转移毒品、毒资的交收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所提是从犯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筹集资金购买制毒原料,伙同他人将存有购买制毒原料款的银行卡及部分现金交给卢某9等人,后又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积极筹集资金存入卢某9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作案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应对全案被查获的毒品氯胺酮24千克负责。故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氯胺酮345.1克,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24000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供认制造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某年12月13日止。)云浮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某

审 判 员  焦某

人民陪审员   谢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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