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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李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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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8日22:42: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3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12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9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女,199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本案被害人。

以上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温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日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某、张某,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由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某律师、张某实习律师,原告人刘某1及诉讼代理人温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某(被害人刘某2、刘某1的妹妹,被害人刘某3的姐姐)交往,后因刘某某父母反对而分手。2018年8月,李某甲听说刘某某与他人订婚,遂决定杀害刘某某的兄弟和姐姐以报复刘某某一家。当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和撑衣杆,窜至惠州市惠城区某路某住宅小区住宅楼5楼,用撑衣杆挑开楼梯公共铁门和被害人住处(某房)的铁门,潜入屋内,然后将厨房和阳台的液化石油气罐先后挪至客厅中间,将液化石油气管通过门缝塞进了刘某1房间,并用布堵住门缝,打开液化石油气罐阀门,欲使用液化石油气毒杀刘某1。几十分钟后,发现该罐液化石油气没气了,又从阳台搬来一罐液化石油气,用同样的方法欲毒杀刘某3。后其又进入刘某2房间,用布将通往阳台的房门的门缝堵住,准备离开房间时被刘某2发现,遂冲到床边掐住刘某2的脖子,将刘某2拉下床,并用铁锤锤打刘某2头部,直至刘某2不会动弹,之后发现原用于毒杀刘某1的液化石油气罐还有气,又将该液化石油气罐搬到刘某2的房间,关上房门放气,欲杀害刘某2。之后,李某甲到洗手间清洗脸上血迹,返回客厅,发现刘某2的房间门反锁,于是砸锁踹开房门,冲进去再次用铁锤连续击打刘某2的头部数下,直至刘某2倒下不会动弹。约6时30分,刘某3起床发现房门口被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等异常,于是打电话告知刘某1。刘某1打开房门查看即被李某甲冲过来用铁锤击打头部,遂与李某甲争抢铁锤。双方争持不下,经协商,双方同时松手将铁锤从阳台扔到楼下。后刘某1以头部流血为由,让李某甲陪同其到医院治疗。刘某1经过刘某2房间时,发现房间门被打开,刘某2躺在地上头部流血,于是进房间查看。李某甲则跑到楼顶,并报警。刘某1和刘某3一起将刘某2抬到某抢救。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李某甲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2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人民币2276.59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2276.59元;2、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原告人刘某2医疗费人民币178677.8元、医药费12100.12元、医疗器具费人民币531元、交通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护理费55300元、误工费54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0元、营养费1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85008.92元。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我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1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出于自身主观原因主动放弃;3、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其之前感情经历中付出过感情和金钱却受到挫折,难以得到被害人家庭成员认可进而被谩骂、殴打等催生的结果,亦是其得知前女友订婚消息后冲动达到顶峰后结下的恶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多次表达其悔罪的态度,再犯可能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4(被害人刘某2、刘某1的妹妹)交往,后因刘某4父母反对而分手。2018年1月1日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到刘某4的河源家找刘某4父母亲,希望刘的父母亲能够同意其与刘某4交往,刘父母亲不同意后离开。2018年8月中旬,李某甲从其父亲得知刘某4已与他人订婚,遂决定杀害刘某4的兄弟和姐姐以报复刘某4一家。当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和撑衣杆,窜至惠州市惠城区某路某住宅小区住宅楼5楼,用撑衣杆挑开楼梯公共铁门和被害人住处(某房)的铁门,潜入屋内,然后将厨房的液化石油气罐挪至客厅中间,将液化石油气管通过门缝塞进了刘某1房间,并用布堵住门缝,打开液化石油气罐阀门,欲使用液化石油气毒杀刘某1。几十分钟后,发现该罐液化石油气没气了,便将该液化石油气罐搬到洗手间门口,发现刘某2的房间没有锁上,于是进入该房间搜找其与刘某4交往时留下的物品,后出去从阳台搬来另一罐液化石油气,欲用同样的方法欲毒杀刘某3。后其又进入刘某2房间,并拿铁锤放在门口,继续搜找其与刘某4交往时留下的物品时被刘某2发现,遂冲到床边掐住刘某2的脖子,将刘某2拉下床后拉她到门口,并用铁锤锤打刘某2头部,直至刘某2不会动弹,之后发现原用于毒杀刘某1的液化石油气罐还有气,又将该液化石油气罐搬到刘某2的房间,关上房门放气,欲杀害刘某2。之后,李某甲到洗手间清洗砸打刘某2时溅到脸上的血迹,返回客厅,发现刘某2的房间门反锁,于是用铁锤砸锁、用脚踹开房门,冲进去再次用铁锤连续击打刘某2的头部数下,直至刘某2倒下不会动弹。约6时30分,刘某3起床发现房门口被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等异常情况,于是打电话告知刘某1。刘某1打开房门查看即被李某甲冲过来用铁锤击打头部,遂与李某甲争抢铁锤,刘某3从房间跑到楼下告知小区保安并报警。李某甲与刘某1争持不下,经协商,双方同时松手将铁锤从阳台扔到楼下。后刘某1以头部流血为由,让李某甲陪同其到医院治疗。刘某1经过刘某2房间时,发现房间门被打开,刘某2躺在地上头部流血,于是进房间查看。李某甲则跑到楼顶,并打电话报警。刘某1和刘某3一起将刘某2抬到某抢救,后刘某2被送往惠州市某人民医院抢救。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在楼顶处的李某甲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2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18日,公安民警依法在被告人李某甲身上提取案发时所穿的蓝色牛仔裤一条、白色运动鞋一双;在现场围栏外墙防盗网下方一块铁皮上提取铁锤一把(铁锤木柄长32厘米,锤头铁质长10.5厘米)、晾衣杆一根(粉红色,长约120厘米)。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2、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8年8月18日6时39分,某住宅小区保安周某打电话报案,6时49分,被告人李某甲报警称,其把五楼的住户杀死了,随后河南岸巡逻组赶到,伤者为刘某2、刘某1已送往医院治疗,8时13分李某甲被带回派出所。

3、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某大队出具《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18日6时许电话投案,侦查员赶赴现场将李某甲抓获。

4、惠州市某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刘某2于2018年8月18日8时38分入院治疗,入院被诊断: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枕叶重度脑挫裂伤:左侧顶颞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左侧顶颞枕部头皮裂伤;右侧眼眶内侧骨折;颜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伤者刘某1头外伤,头皮裂伤,皮外伤。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3证言:2018年8月18日早上5时30分许,我在某住宅小区某房间内睡觉时听到了房屋内有动静,以为是楼上的夫妻在吵架,就没有理会继续睡了过去。6时许,我闻到了一股煤气的味道,我以为是桌上的火机漏气了又睡了过去,到了六点半我就起床了。我开门后发现煤气罐在我房间门口,煤气管插在下面的门缝里面,周围铺有毛巾,我觉得很奇怪就把煤气关了,然后回到房间里面把门关上打电话告诉我哥刘某1,我哥跟我说他出去看一下。过了一会,我听到房间门口外有打斗的声音,我跑出去看到我哥刘某1和李某甲打了起来,李某甲拿铁锤打我哥,我就跑下楼找保安报警,保安帮我打120。接着李某甲和我哥在我家的阳台互相争那个铁锤,后一起把锤子放开掉至阳台外的防水雨棚上。过了一会我看到我哥让我叫医生过去,说我姐受伤了。

李某甲是我姐刘某4的前男友,我爸妈觉得李某甲老家太远了,不同意我姐跟李某甲在一起,李某甲曾到过某房的住处。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辨认笔录:经辨认混杂照片,刘某3辨认出李某甲。

2、证人欧某(被害人母亲)证言:我和我丈夫刘某5连生育了五个子女,儿子刘某1排第二,女儿刘某2排某,女儿刘某4排第四,儿子刘某3排第五。李某甲是刘某4的前男友,因为他是外地人,所以我们家属不同意他跟刘某4谈恋爱。

刘某4和李某甲认识了3至4年。2017年5月份,李某甲来我河源的家找我,要我同意他跟刘某4交往,但我不允许,我叫他死心吧,不用等我女儿了,他没有理睬我,一直在说我一定要得到你的女儿,说完后我就先走了。2018年1月1日前后,他又来到我的家门口,被我和我老公刘某5连挡在家门口,当时我说:“你不用进来了,我女儿不嫁外省人。”,这时我看到他两个手里提了两袋礼品想给我,当时我看到他带着礼品心情很不好,于是我就用棍子想把他手中的礼品拨开,在拨开过程中不小心戳到他的膝盖,但他还不走,看到后我心情更加烦躁就跟他说了“你再不走我就打死你”这类的气话,他还没有走,于是我和我老公刘某5连、小女儿刘某4回了家,不理睬他,过了20分钟左右他就离开了。2018年8月10日左右,他又去了我家门口等候,我女儿刘某4看到了后便打电话报警并叫我不要出门,把门反锁,李某甲被我小女儿刘某4发现后便离开我家到镇上开房住了几天便走了。第二天,李某甲父亲来到我家,求我叫我成全他儿子和我女儿,我告诉他我女儿已经订婚了,叫他儿子不要再纠缠我女儿了,李某甲的父亲听到后还建议我女儿尽快结婚,让李某甲尽快死心,李某甲父亲便离开了。过了几天李某甲父亲便把刘某4快要结婚的事情告诉了李某甲。

辨认笔录:经辨认混杂照片,欧某辨认出李某甲。

3、证人田某(被害人邻居)证言:我住在某住宅小区603房。2018年8月18日凌晨4时许,我当时迷迷糊糊听到一个女声“啊”的一声。我以为是我女儿睡觉做梦就跑到我女儿的房间去,看到我女儿睡得好好的,接着我又倒回去睡觉了。凌晨5时许,我又听到楼上有好像发出搬家的声音“隆隆响的”3分钟。6时许,我在阳台看到某的男住户跑到一楼保安亭那里,我听到他跟保安说让保安报警。我下到一楼之后某的医生也到了,他们直接上某房,当时我也跟着上去,我上到某房就站在门口,我在门口看到某房的女住户一身血,当时我看到的是那个伤者的哥哥抱着她的,旁边还靠着一个煤气罐,伤者被救护车拉走了。

4、证人周某(小区保安,报案人)证言:2018年8月18日6时许,我在某住宅小区门口保安亭里值班的时候,从小区里面跑出来一个年轻的伙子对我说,在小区里面5楼某房有人打架,叫我帮忙报警,于是我就用我的手机拔打110帮他报警了。我帮忙报警后不久,就看到小区里面有几个人抱着一个头部受伤的女子下来,值班的医生说那个头部有两处伤口可能处理不了,后面就叫120,最后那名女子就被某人民医院救护车拉走了。

三、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8年8月18日早上6点35分许,我在惠州市惠城区某住宅小区某房卧室中睡觉时,我接到我弟弟刘某3的电话说,他房间的门口有一个煤气瓶,我打开房间的房门,李某甲拿着一个铁锤在我房间门口冲向我,并用他手中的铁锤正面砸向我的头,我的头就被他打了两下,我就拼命往房间里面退,李某甲又冲进来想继续用铁锤打我的头,我马上用手去挡,挡了一下后,他又继续拿铁锤打我,我刚好用双手接到了他拿的铁锤的手柄,然后我们就一直在争抢铁锤,我们都双手抓住铁锤的手柄,我一边跟他抢,一边对他说不要冲动,有事好好说,先把铁锤丢掉,他听后就同意了,我就提出把铁锤丢到阳台那里去,然后我们两人就一起拿着铁锤从我的卧室那里走到阳台处,我们就协商一起将双手伸到阳台处,我们就协商一起将双手伸到阳台那里,然后一起先放拿铁锤的其中一个手,再一起数三声后将另外一个手也一起放掉,然后我们就将铁锤一起丢到了阳台那里的雨棚那里。这时我弟弟在楼下跟几个保安在那里,丢完后我就对他说,有事好好说,我们一起下去一楼那里,还说我的头出血了,要陪我去楼下医院止血。他就回到客厅并坐到客厅那里,我准备回去卧室那里拿手机,我看到我妹妹刘某2躺在她房间地上,她的头部都在流血,房间里到处都是血,房间还有一个煤气瓶,我看到后就马上蹲下去叫我妹妹,但她都没有回应我,我搬开我妹妹的挡在脸的头发,我发现嘴唇发白,然后我有摸到我妹妹还有心跳,我抱不动我妹妹,我就去阳台那里喊我弟弟上来帮忙,我又继续回去我妹房间那里,很快我弟弟就上来了,我们就一起将我妹妹刘某2抬到楼下的某那里抢救,过了一会120的救护车过来,把我们一起接到惠州市某人民医院救治。

李某甲是我妹妹刘某4的前男友,因我家人反对,他们就分开。

辨认笔录:经辨认混杂照片,刘某1辨认出李某甲,指认了其和刘某3所住房间的位置。

四、勘验、检查笔录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某住宅小区住宅楼5楼某房。住宅楼5楼楼梯过道呈东西走向,过道南墙安装有防盗网,防盗网下方45厘米靠外墙墙面放有一根粉红色晾衣撑(原物提取晾衣撑一根),晾衣撑长124厘米。

某房为三室两厅一卫一厨套型。某房大门外层为铁门,呈关闭状,门锁未见破坏痕迹;内层为木门,呈全开状态。打开外层铁门,在铁门内侧面上距地100厘米有一面积为15厘米×15厘米的接触性可疑血迹(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距地面106厘米有一面积为10厘米×8厘米的接触性可疑血迹(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围栏平台上距东墙260厘米处有一面积为40厘米×20厘米的滴落状可疑血迹(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在围栏外墙上防盗网下方130厘米处安装有一块宽40厘米的铁皮,铁皮上有一把铁锤(原物提取铁锤一把),铁锤木柄长32厘米;锤头长10.5厘米;锤头两端平面长4厘米、宽4厘米;锤头及木柄表面均沾附有可疑血迹(分别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铁锤木柄上提取可疑斑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在围栏内墙上距东墙210厘米处有一面积为60厘米×80厘米的流柱状可疑血迹。阳台地面上130厘米×300厘米范围内分布有擦拭状可疑血迹、滴落状可疑血迹和可疑血泊,在距东墙220厘米、距南墙60厘米处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阳台南墙有一木门通向客厅,呈全开状态。木门南侧地面有一块地毡,上面放有一瓶煤气瓶,阀门关闭,在煤气瓶提手处提取可疑斑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煤气瓶瓶口连接有两条橙色胶管,其中一条胶管的端口位于木门门下缝隙,端口管内塞有纸巾(原物提取纸巾一团)。

进入客厅,在茶几上有一次性水杯、塑料盒、纸巾盒水果盘等物品,在一次性水杯瓶口处提取可疑斑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茶几北侧30厘米地面有一个球形门把手,把手表面见有凹陷部位;茶几北侧60厘米有一落地扇。

客厅西墙有一门通向卧室一,卧室一房门为一扇内开木门,呈全开状态;房门门口地面放有两条毛巾,分别为蓝白条纹毛巾和绿色条纹毛巾(原物提取两条毛巾)。衣柜南侧地面300厘米×200厘米范围内分布有滴落状、擦拭状和转移状可疑血迹,在距西墙105厘米、距北墙200厘米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在距西墙101厘米、距北墙100厘米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

客厅北侧与饭厅相连。饭厅东墙前由北向南一次摆放有冰箱、胶椅、饭桌和书柜。北墙前有一扇木门通向卧室三,该门至客厅南墙木门地面遗留有一趟滴落状可疑血迹、擦拭状可疑血迹和可疑血泊,在距北墙60厘米、距东墙293厘米的饭厅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在距西墙118厘米、距南墙436厘米的客厅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在距西墙108厘米、距南墙226厘米的客厅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

卧室三房门为一扇内开木门,呈半开状态;外侧门把手缺失,门口地面散落有绿色条纹螺丝刀(原物提取螺丝刀一把)。紧挨梳妆台东侧地面散落有书籍、纸盒、纸袋和煤气瓶等物,煤气瓶呈侧倒状,阀门关闭;在煤气瓶提手处提取可疑斑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梳妆台与南侧衣柜之间的地面分布有滴落状、转移状、擦拭状的可疑血迹和可疑血泊,在距西墙137厘米、距南墙70厘米的卧室三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房间北墙有一扇木门通向北侧阳台,为一扇内开木门,呈全开状态;门口地面有一条陈旧的白色裤子(原物提取裤子一条);阳台内放有纸箱、镜子和鞋架等物品。阳台门南侧放有一个垃圾篓,紧挨垃圾篓南侧有一张木沙发。木沙发东侧地面有一布偶,布偶及木沙发的南侧表面沾附有抛甩状和滴落状的可疑血迹。沙发南侧及木架床西侧地面100厘米×100厘米范围内分布有滴落状、擦拭状、转移状的可疑血迹和可疑血泊,在距西墙125厘米、距南墙205厘米的卧室三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在距西墙110厘米、距北墙某0厘米的卧室三地面提取可疑血迹一处(使用两支棉签擦拭提取)。木沙发南侧地面有一团绿色条纹被单,被单上粘附有可疑血迹。移开被单,见有一双白色拖鞋,拖鞋表面粘附有可疑血迹。

饭厅西侧由一条东西向的过道,过道西侧通往卫生间。进入卫生间,西墙前摆放有洗浴用品、脸盆、塑料圆桶和塑料架等物,脸盆内盛有衣物南墙前东端有一个洗手池,内放有一件湿的白底印有黄色和灰色横条纹的圆领短袖T恤衫(原物提取T恤衫一件);南墙墙面上距洗手池西侧30厘米,距地120厘米处,15厘米×20厘米范围内分布有呈抛甩状的可疑血水迹。厨房门口北侧地面放有一垃圾桶,内有水杯、纸巾盒一截煤气胶管等物品,煤气胶管内塞有纸巾(原物提取纸巾一团)。卧室二房门为一扇内开木门,呈全开状态;房门门口地面放有两条毛巾,分别为黄灰色格子毛巾和紫红色毛巾(原物提取两条毛巾)。

2、检查笔录证实:侦查员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右手手背处有一处擦伤痕迹并伴有轻微红肿(拍照指认)。

五、鉴定意见

1、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鉴定中心出具《惠城公(司)鉴(法活)字【2018】09064号鉴定书》证实:伤者刘某2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2、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鉴定中心出具《惠城公(司)鉴(法活)字【2018】08059号鉴定书》证实:伤者刘某1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3、广东省惠州市某鉴定中心出具《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8】08337号鉴定书》证实:(1)现场铁锤木柄上可疑血迹、某卧室一地面上距西墙105cm距北墙200cm处可疑血迹、某客厅地面上距西墙108cm距南墙226cm处可疑血迹、某房内南侧阳台围栏平面距东墙260cm处可疑血迹、某房卧室一地面距西墙101cm距北墙100cm处可疑血迹、李某甲蓝色牛仔裤可疑血迹布块3处、李某甲白色运动鞋左脚鞋内侧可疑血迹、左脚鞋外侧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刘某1血的STR分型相同;(2)李某甲白色运动鞋左脚鞋后跟可疑血迹未检出人血,但检见有效的STR分型,与刘某1血的STR分型相同;(3)某房南侧阳台东墙铁门内侧表面距地面100cm处可疑血迹、某房南侧阳台地面距东墙220cm距南墙60cm处可疑血迹、铁锤头处血迹、某房内南侧阳台东墙铁门内侧表面上距地面106cm处可疑血迹、某卧室三地面上距西墙110cm距北墙某0cm处可疑血迹、某卧室三地面上距西墙125cm距南墙205cm处可疑血迹、某卧室三地面上距西墙137cm距南墙70cm处可疑血迹、某饭厅地面上距北墙60cm距东墙293cm处可疑血迹、某客厅地面上距西墙118cm距南墙436cm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刘某2血的STR分型相同;(4)某客厅西墙前“燕塘”牛奶盒上吸管、客厅茶几上一次性杯子瓶口可疑斑迹的STR分型与李某甲血的STR分型相同;(5)某房南侧阳台上煤气瓶提手处可疑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刘某1的血所属个体的可能;(6)某南侧阳台煤气瓶胶管端口内纸巾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刘某2的血所属个体的可能;(7)某卧室三煤气瓶提手处可疑斑迹检出混和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刘某2的血、李某甲的血所属个体的可能;(8)铁锤木柄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刘某1的血、刘某2的血所属个体的可能;(9)李某甲白色运动鞋右脚鞋内侧可疑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刘某2的血所属个体的可能。

六、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四次稳定供述:2014年,我和刘某4在东莞务工认识,2015年确定情侣关系并同居,2017年10月,她家人不同意我们交往于当年12月底分手,2018年元旦前后,我到刘某4河源老家找她,却遭到她父母亲的极力反对,还辱骂、殴打我。那时我很生气,对她父母亲心怀怨恨。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2018年8月份,我听我爸爸说刘某4已经订婚了,我就很生气,想着要去报复刘某4的亲属,想着能杀一个算一个。我知道她兄弟姐妹住在惠城区河南岸住宅小区5楼的一住宅房内,也知道房间内部的情况,我就计划着去用煤气把她的兄弟姐妹毒死。我还去买了一把铁锤,准备用铁锤杀她的家人。

2018年8月18日凌晨1-2时许,我就带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和一根晾衣杆来到惠城区某宿舍的5楼处,我先用晾衣杆将楼梯处的铁门挑开,再进去将刘某4她家人住的大门处的铁门。挑开后,我拧开大门处的那扇木门,然后我将晾衣杆放在楼梯口处,我就楼带着铁锤进去屋子里面。我进去屋子后,我将铁锤放在客厅那里,然后我就进去厨房那里将里面的一个煤气罐连着煤气管搬出来,放到刘某1的房间门口,之后我将煤气管从刘某1的房门下面的门缝伸进去,还拿了毛巾将房门下面的门缝给堵住,堵好后我就将煤气罐的阀门开关打开,往刘某1房间里面灌煤气。然后我就坐在客厅里面等,因为我紧张我还在客厅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水。过了一段时间,我就进去客厅那里将煤气管拔出来,我发现没有煤气了,然后我就将煤气罐搬到洗手间的门口,我就发现刘某2的房间门没有反锁,我就开门进去,进去后我在房间里面看了看,在房间里面的衣柜、梳妆台等想找找有没有我之前跟刘某4拍拖时留下的东西,然后我发现房间还有一个后阳台,我过去发现了后阳台处有一罐煤气,于是我将那煤气罐搬出客厅那里来,我将那气管又接到第二个煤气罐那里,然后将煤气管从刘某3的房间门缝下伸进去,并用毛巾将刘某3房间的房门下面的门缝堵住。弄好后我又进去刘某2的房间,并将铁锤放在门口处,我走到房间里后面阳台的门,将门关上,并随手在房间里拿了一块布的东西就门缝堵住,堵好后我又继续在房里面翻动衣柜、梳妆台等,找我之前拍拖是留下的东西,这时,我听到刘某2就小声叫“哎”了一声,我就冲到床上掐住她的脖子,被我掐住脖子后,她就开始反抗并呼叫,我就拉着她的头发从床上拉下来,拉下来后我就用手抓住她的头上,把她按在地上,然后我又慢慢拉着她往门口挪,然后我就伸出手门口拿到铁锤,拿到后我就拿铁锤砸刘某2的头,大概是砸了三下,砸完后,我就发现她倒在地上不动了,还感觉到有液体状的东西溅到我的脸上,于是我就出去客厅那里,找到之前没气的煤气罐,我拧开阀门发现还有气,我就把那个煤气罐拖到刘某2的房间里面,拧开煤气罐的阀门开关,我把房门关上,我把铁锤拿出来了,然后我就去洗手间的洗手盘用水把血迹脸上的血迹洗干净,洗干净后我就到刘某2的门口坐着,我突然听刘某2的房间里面有声响,我走过去发现门打不开,里面还有声音,我拿起铁锤砸锁,同时用脚踹门,我踢开门发现刘某2还站在房间里面,我就拿起铁锤冲上去,正面朝着刘某2的头部砸了大概两至三下,刘某2叫了一声“哥”就倒下去了。刘某2倒下了后我拿着铁锤往她的头部继续砸了一至两下左右,砸完我之后我听到刘某3的房间有开门的声音,我就躲在门后面,还把煤气瓶的阀门关上,我再次听到刘某3的房间门关上我才从刘某2的房间出来,还将刘某2的手机拿到客厅那里,出来后我去了洗手间,我发现我的上衣有血迹,我就捋上衣脱下,随手放在洗手间的一洗手盆上,然后我出来就拿着铁锤坐在客厅凳子上。我在门口坐着过了一会,刘某1就开门就准备从房间走出来,我就立马冲过去,拿着铁锤正面朝着刘某1的头部砸,刘某1就一边叫喊一边想抓住我的铁锤,还一边后退到房间里面,但没有抢过去我的铁锤,期间刘某3就从房间冲出来,然后跑出大门外面去了,我跟刘某1在抢铁锤的时,我将刘某1推倒在地上,我跟刘某1都抓着铁锤,我们争抢一会,刘某1就让我将铁锤给他,我没有同意,然后我们就商定一起到阳台那里,双手都伸出去,两个人就一人先放一只手,然后再一起数到三就放另外一只手,在我们一起放第二只手的时候,我们就一起将铁锤从阳台那里扔下去了。扔下去之后,我又让他去医院并报警,他让我跟他去医院,我就说身上没有钱,他又叫我下去楼下的医院谈,我就说以后再谈,他看到有个煤气罐放在刘某3房间门口,他就问有无把阀门关掉,我就说关掉了,然后就过去将那个煤气罐拖到客厅门口那里。刘某1过了一会就发现他妹妹刘某2躺在她房间里面,他就过去了,我看到他进去刘某2的房间那里,我就转身走出门口,沿着楼梯来到那栋楼的楼顶,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说我在哪里伤了人,后来警察来了我就从楼顶那里下来一起去到派出所。

辨认笔录:经辨认各组混杂照片,李某甲辨认出刘某1、刘某2。

指认笔录:李某甲指认其购买铁锤的地点(惠城区河南岸螺子湖一路路边一家五金店)、案发小区大门(惠城区某路某住宅小区大门)、案发地点一楼、案发地点的公共走廊门、被害人刘某2和刘某1的住处(某房)、刘某1居住的房间(也是其用铁锤将刘某1打伤的地点)、刘某2的房间(也是其用铁锤击打刘某2的地点);指认其用于毒死屋内的人时所使用的两个煤气罐;案发所穿的白色T恤1件(遗留现场洗手盆)、裤子1条、鞋子1双;作案工具铁锤、晾衣杆。

七、审讯录像视频光盘4张;抓捕被告人李某甲的录像视频光盘1张(公安民警在楼顶抓获李某甲,此时李某甲上半身赤裸,民警将李某甲带回派出所)。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八、二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有:1、二原告人户口本、身份证;2、原告人刘某1的惠州市某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资料、原告人刘某2的惠州市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时间从2018年8月18日至12月5日,住院共109天;珠江医院住院时间从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9日,住院共35天);3、原告人刘某1的惠州市某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收费清单共计2276.59元;原告人刘某2惠州市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共计117495.8元;原告人刘某2的其他医药费12631.12元;原告人珠江医院的医疗票据、费用清单61182元;4、惠州市某人民医院于2019年2月22日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治疗意见:继续康复治疗;头皮缺损修复术1年后,需行颅骨缺损修补术,预计治疗费用约15万;5、原告人刘某2的惠州驹马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刘某2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原告人刘某1的惠州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建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刘某1每月平均工资收入约29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性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认及其在庭审的供述,其在得知刘某4订婚消息后,加上其之前通过种种努力欲复合却遭到刘的家人反对的不满情绪,遂产生杀害刘某4家人的心理状态,并准备好晾衣杆和铁锤等工具作案。从被告人李某甲到现场后用煤气罐欲毒害刘某1、刘某3,在刘某4房间搜找物品时被刘某4发现后,立即用铁锤砸打刘某4头部,又用煤气罐毒害刘某4,后发现刘某4房间有声音,便砸锁、踹门进入房间继续实施砸打刘某4头部,致其倒地不会动弹,在刘某1从房间出来后亦立即用铁锤砸打刘某1的头部,李某甲上述一系列行为印证被告人李某甲杀死刘某4家人的主观心理故意,李某甲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本案犯罪形态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拧开二个煤气罐的阀门欲用煤气毒害被害人,这种行为已经完全不顾被害人生命安全及周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从其实施行为开始到结束,现实危险性一直存在,只是最后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及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完全不是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放弃其犯罪行为的原因造成;被告人李某甲用铁锤砸打被害人刘某4头部致其不会动弹后,见被害人刘某1从房间出来查看情况,不但没有放弃杀害行为,而且执意继续实施用铁锤砸刘某1头部行为,在砸打过程中因双方争持不下,以协商放手的方式结束,一定程度反映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有所节制,但不能认定其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所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结果,是被告人李某甲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本案是故意杀人未遂。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3、关于被告人李某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一直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庭审也供认自己杀害的罪行,只是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足影响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应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

4、关于本案刑罚的考虑。本案因情感问题引发,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还节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法庭希望被告人李某甲理性、宽容对待情感问题,不应以仇恨、狭隘的心理对待,更不能以如此极端方式解决情感问题,被告人犯罪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及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最终会给你带来漫漫的牢狱之路;法庭更希望被告人能够看清问题根源,以宽容、良好的心态积极对待所发生矛盾,要用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切勿以违法犯罪行为解决矛盾。

被告人李某甲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物质损失,上述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法定范围和法定标准确定赔偿范围,超出法定范围和高出法定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有关规定,一、原告人刘某1提出物质损失:1、医疗费2276.59元,2、交通费,原告人没有提交产生交通费的票据,但考虑确实有支出,酌情2000元,3、误工费,原告人没有提交其误工天数的证明,但考虑其为了治疗病情确有误工损失,酌情确定15天误工期,确定为误工费1500元,以上损失共计5776.59元;二、原告人刘某2的物质损失:1、医疗费、医药费191308.92元;2、后续治疗费15万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4、护理费,目前原告人刘某2生活自理能力差,结合医嘱术后一年需要进行修补手术,原告人提出55300元合理,应予以支持;5、误工费,结合原告人目前情况,原告人提出54000元合理,应予以支持;6、原告人提出营养费10000元合理,应予以支持;7、交通费,原告人没有提交产生交通费的票据,但考虑确实有支出,酌情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80008.92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某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7日止)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二、被告人李某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物质损失人民币5776.59元。

三、被告人李某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的物质损失人民币48000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邱某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冼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某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某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惠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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